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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清缴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

清查收缴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防止流散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和《XX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方案》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活动。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清查收缴范围

“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清查收缴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即日起至2012年2月9日至2月12日为宣传发动阶段。请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82号公告张贴到各乡镇(街道)、村庄等公共场所,存栏生猪50头、肉牛10头、肉羊3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场所,并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手段,将公告内容及收缴政策措施告知辖区内的每一个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

(二)“瘦肉精”清查收缴。“瘦肉精”清查收缴活动分限期上缴和集中清查两阶段进行,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是实施限期上缴。2012年2月11日至2月29日为限期上缴阶段。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限期上缴活动,对在限期内经自查没有“瘦肉精”的,要向主管部门上交《承诺书》(样式见附件);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其后的清查、整治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201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为集中清查阶段。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 “瘦肉精”集中清查行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及可能藏匿地点的检查。清查行动中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对养殖场(户)等企业要重点检查原料库、药品库及饲养、生产现场情况,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对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自2012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饲料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监督检查要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部门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奉化市畜牧兽医总站登记、封存和销毁,并将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五)清查收缴总结。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请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本次清查收缴工作的总结报送奉化市畜牧兽医总站。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建立“一对一”清缴机制,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在本方案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发放到每一个清查收缴对象,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发放公告情况要通过“签收单”等形式留存。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上下联动,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四)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宣传,正面报道各地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有力措施。对于清查收缴出“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得私自发布。

承 诺 书

“瘦肉精”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明文禁止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和饲料生产等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本单位(本人)现承诺没有藏匿、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饲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非法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的将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举报。

当地主管部门(盖章): 承诺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清缴瘦肉精通知及实施方案

某镇瘦肉精清缴行动工作总结

思南县工商局瘦肉精清缴行动工作总结

瘦肉精

优惠汇总纳税文件汇算清缴政策文件

瘦肉精整治

瘦肉精通告

瘦肉精检测

瘦肉精承诺书

双汇瘦肉精

瘦肉精清缴文件
《瘦肉精清缴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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