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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局班子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保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教育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干部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等人事秘密和党务政务秘密。

(六)一些重要的照片、图表、簿册、出版物、磁介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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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

(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复制。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

(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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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

(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及从事制作、传递、储存、保管处理国家秘密的部门。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主要指办公室。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定期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随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办做好失泄密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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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二)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三)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局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

第二十七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若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有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局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机制之下。携带绝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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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局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南昌教育信息网管理,严格上网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上网信息“逐级审核、逐级把关”制度,严禁涉密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密文件上网。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多钟密级信息时应按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并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单位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销毁时,须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确保国家秘密在维修、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思,定期组织考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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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收文中注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公文,应单独进行登记,按阅读极限传阅,阅后及时收回,并进行单独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其中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控制接触人员。

(三)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公文及密级资料。

(四)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文件带出时,需经局保密办批准。

(五)对于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除允许翻印或转发的以外,不经上级制文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六)保管秘密文件,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 传送秘密文件,需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等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用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必须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却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办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在有加密装置的计算机、传真机上进行,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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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一送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保持高度警惕,每日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由于档案丢失而失泄密的时间要及时报告,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健全档案保管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第十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局保密办及各单位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全体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十一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办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三章

保密工作奖惩和惩处

第六十三条

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予以表扬和奖惩。

第六十四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局保密办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惩标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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