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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内部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公司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保密委员会”。

组 长:由公司党政一把手兼任;

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兼任;

组 员: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为常设办公机构。 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检查公司的保密工作,督促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公司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第五条 公司总部、下属分支机构和各基层单位的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保密事项包括下以下四类:

(一)上级下发的保密文件、重要活动部署安排、重点工程项目领导视察方案等。

(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经理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将给公司带来损失或失去潜在收益的信息。

(四)涉及公司员工隐私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如未开标的投标文件、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改革方案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的规划、重要的客户和合作渠道、科技方案、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等。

第八条 定级方法

(一)由文件生成的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并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

(二)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章 涉密重点部门、人员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保密的日常工作。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

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组织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三)部署公司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四)对公司重大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五)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主要涉密部门包括:办公室、投标中心、法律合约部、企业发展部、科技质量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以及下属基层单位的相应涉密部门。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列入主要涉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负责保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四)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管理权限:

(一)绝密事项(含载体),由绝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绝密事项的发放、传阅均需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批准,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保管。绝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绝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二)机密事项(含载体),由机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机密事项的发放,传阅需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及授权主管领导批准,并返还保管。机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密事项形成的负责人认为

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三)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秘密事项的发放要编号、签收,传阅要有传阅签名记录,并返还保管。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密事项形成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传阅保密材料,要按限定的人员范围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控制传阅文件的交接,以防丢失。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内容。保密材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 保密材料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第十六条 传递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专送,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传阅人之间不得横传。

第十七条 做好通讯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会后检查有无遗漏材料。

第十九条 做好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对保密材料加设浏览和下载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涉密部门配置必要的保密管理办公设备,并在部门保密事项所涉及的基础性规范及工作流程中完善保密管理流

程。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机要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五章 泄密的处理

第二十条 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后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遇重大特殊情况时,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上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处置泄密事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发原因;

(二)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增强保密意识;

(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三)在改进保密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同时采取经济处罚: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保密机关的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保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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