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密制度
1、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保密工作。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财务类资料的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财务类资料以外档案资料的管理。 3.
3、总经理负责对本制度有关事宜的审批工作。
4、程序
4.1、公司部门及全体职员都必须履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
2、公司所有文件、资料都必须设专人保管。 4.2.1、公司财务资料由财务部设专人保管。
4.2.2、财务资料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由行政部管理。 4.
3、保密范围
4.3.1、公司重大决策及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及经营项目。
4.3.2、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业务性、销售性收入资料。
4.3.3、公司内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主要会议纪录、人事档案及商务性资料。
4.3.4、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4.3.
5、公司确定保密的其它事项。 4.4、保密措施
4.4.1、秘级文件、资料,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及抄录;
4.4.2、外出携带秘级文件、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人员担任,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4.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4.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级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4.5、公司的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派专人负责执行。
4.4.6、属于公司秘密内容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
4.4.7、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讯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准在公共场合中谈论公司秘密。
4.4.8、公司工作人员已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做处理或补救措施。
5、其他
5.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当事人罚款10-20元。 A、不经行政部主管批准,私自翻阅内部资料者;
B、公司各部门委派专人管理的文件,随意让别人乱翻阅者;
5.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或过失泄秘,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B、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为别人窃取刺探,并为其提供秘密资料者; C、利用职权诱惑强制他人泄露公司秘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