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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保密工作经费 第四章 保密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定密管理 第六章 涉密人员 第七章 国家秘密载体 第八章 密品的保密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第十二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十三章 涉密会议 第十四章 保密审查审批 第十五章 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宣传报导 第十七章 协作配套 第十八章 保密工作档案 第十九章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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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责任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界定秘密范围、密级,保护国家秘密和公司合法拥有的秘密不受侵害,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保密管理制度主要依据如下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发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及一级、二级、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方针是:“依法管理、积极防范、保核心、保重点、保要害,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既要保守国家秘密,又要保守企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原则是:“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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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五条 公司保密工作重点是:“涉密人员与涉密载体的管理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

第六条 公司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国家、企业秘密安全。

第八条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思,增强员工保密自觉性,方便记忆,特制定“十五不”保密守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七)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八)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九)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十)不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计算机、普通邮局传输涉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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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携带涉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参观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二)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十三)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十四)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十五)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的采访。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进行保密工作的管理,设立保密委员会为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保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 第十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上级保密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总结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时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制定公司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保密工作的实施,对公司全年保密工作进行具体研究、部署、总结和表彰;

(四)审核保密工作制度、规定、措施、办法和讨论专项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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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定年度保密工作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六)审定公司要害部门、部位的界定,以及全公司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的界定;

(七)组织开展保密宣传工作、教育工作,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八)经常组织开展保密管理研讨工作,交流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监督检查保密事项的管理、组织查处、分析、上报泄密事件;

(十)组织调查研究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意见,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一)对重大涉密事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向上级主管保密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职责是:

(一)对公司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等资源的保障;

(四)对本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

(五)保证本公司在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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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要保密工作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督促检查。采取实际措施解决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按照规定对保密事项、活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是:

(一)对公司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对公司保密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

(三)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在公司贯彻实施;

(四)组织例会,保证保密委员会对公司保密工作决策和部署在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六)组织、协调和部署年度保密工作和重点项目的保密防范措施;

(七)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解决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

(八)组织查处、分析上报泄密事件;

(九)及时向总经理通报保密工作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保密委员会委员由涉及公司秘密事项及保密管理的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职责是: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重点、国家秘密事项及涉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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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对员工的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三)组织落实保密办公室布置的保密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把保密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表彰;

(四)制止、纠正和报告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违规行为;

(五)负责完成本部门保密工作措施及相应的记录;

(六)完成保密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保密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领导保密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为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结合提供保障;

(三)保证保密管理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施;

(四)结合实际提出保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五)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与总经理沟通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保密工作职责:

(一)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了解有关保密工作法规、规章制度;

(三)结合部门实际提出保密工作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办公室通报保密工作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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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各部门保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拟定保密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向保密委员会提出保密工作建议,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部署;

(三)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资格进行审查和界定,组织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拟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保密岗位、人员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和网络安全进行保密工作组织管理;

(六)组织制定、实施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组织 实施保密技术检查;

(七)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本单位各部门保密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八)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组织协调保密审查,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管理;

(十)组织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

(十一)组织监督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落实,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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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保密管理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十三)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四)查处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规行为,提出保密奖惩建议。

(十五)完成上级主管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对保密办公室工作负责;

(二)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日常保密工作;

(三)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保密员、计算机管理“三员(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员,安全审计员)”及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工作;

(五)负责员工保密教育,执行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保密员保密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熟悉公司保密范围及密级与内部事项,保证保密法规、上级保密组织的指示和公司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实施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承办保密组织属于保密职能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公司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予以检查、临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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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的保密防范措施,堵塞各种泄密漏洞;

(六)参与查处公司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七)积极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

(八)承办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室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第二十条 安全保密管理员保密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信息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涉密计算机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禁止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开机密码、用户口令与密码等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定期查毒、杀毒,确保涉密计算机无毒运行;

(三)爱护保密室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四)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对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升级;

(五)认真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定期检查日志文件,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迅速向负责人汇报后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保密员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部门领导落实保密办公室布置的保密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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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制止、纠正和报告本部门的保密违规行为;

(三)负责完成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相应记录和保密台帐的保管工作;

(四)完成保密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保密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兼职责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保密员应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国防科技工作建设事业;

(二)熟悉本公司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基本情况;

(三)掌握保密法规和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四)通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

(二)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款;

(四)依据保密标准结合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开展保密工作;

(五)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密自查;

(六)因私出国(境)应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七)离岗、辞职应履行保密承诺及执行脱密期管理规定。

第三章 保密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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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工作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办负责公司保密经费计划的制定;财务部负责保密经费预算编制、列支和管理,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经费应单独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以5万元为保证基数,按照平均每人每年度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计算,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财务部应建立保密工作经费辅助台帐。

第二十七条 保密管理经费包含保密培训、业务咨询、保密工作奖励等,不包括工资、办公经费、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保密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密码文件柜、碎纸机、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等。根据实际需要,物理防护和技术保护两方面应同时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根据公司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发展计划安排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财务部在年底根据标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将下年度保密工作经费分项开支计划报公司批准。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保密防护措施应同步预算。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批准的保密经费计划,在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时,单独列入公司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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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保密工作经费支出,由保密办申请报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财务部执行并建立备查帐户。

第三十三条 保密专项经费已经审批,财务部负责保障实际需要的费用支出,保密委员会应督促公司首先保障保密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

保密津贴标准为:重要涉密人员每月200元,一般涉密人员每月100元。

第三十五条 保密津贴的发放由保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任职情况按月由财务部随同工资发放。

第四章 保密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是公司保密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科研生产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全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重点是各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军工生产和管理的涉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保密培训、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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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

(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

(四)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保密局办法的和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国家保密法》配套法规等;

(五)省市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

(六)公司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七)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八)防泄(窃)密知识及措施;

(九)保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和任务;

(十)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十一)上级保密主管机关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四十条 开展保密培训、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

(二)在组织新员工培训时,安排保密教育内容;

(三)每年度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涉密人员保密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四)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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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时、调离涉密岗位、参加重要涉密活动前,组织保密教育,履行保密提醒制度。

(六)编发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供员工学习;

(七)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安排全公司范围内或者部门范围内的保密教育;

(八)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涉密人员,进行出(国)境前保密教育工作,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的的安全;

(九)专题保密教育、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辅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保密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保密教育培训的目的、内容,并纳入公司保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落实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保密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密办负责为宣传教育、培训(由上级保密部门组织的除外)提供资料、教材及咨询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保密教育工作,按照教育计划要求,组织好本部门职工的保密教育。

第四十五条 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要积极接受保密教育,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新涉密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考核不合格者推迟上岗时间。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工作内容和执行情况,纳入保密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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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综合考核和保密补贴考核发放中,按奖优惩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同时作为其它创优评先的依据及重要条件。

第五章 定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

(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

(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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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

(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

(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第五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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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军民通用高技术级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成果;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重大军工项目研制总结和质量报告、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机密级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公司与军工项目(课题)密切相关的研制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所有涉及军工项目(课题)的技术合作、设备引进、产品出口等事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财会统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方案、重要会议记录等;

(五)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秘密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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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五十七条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五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五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规定保密事项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解密。

第六十条 保密期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六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左侧标密级,右侧标保密期限,如“秘密★十年”;图纸密件在标题下方直接标明。

第六十二条 非书面形式密件,应在能够明显识别的位置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带有包装的密品,应在密品包装外的显著部位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知悉范围。

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开。 第六十三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及多项密件的,应对各独立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内容,也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定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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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级,内部定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凡需公司内部定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保密办备案。

科技成果或核心技术的密级由技术部提出建议,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批准后由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六条 定密工作过程应有文字记载,保密室负责查验、标密,建立国家秘密事项档案。

每产生一项国家秘密事项,必须及时定密,并在拟定密级期间和确认密级后都要有保密措施。

涉密载体产生后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六十七条 凡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已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未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由本公司进行内部定密,首先要确定项目密级。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军工项目中涉及项目军事应用功能或项目总体性能的分系统的密级应与项目密级相同;项目中的技术支撑类分系统,其密级可低于项目密级。

第六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军队领导机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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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文件已经确定密级的,按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各类涉密材料或涉密载体,由公司进行内部定密。

管理工作产生的涉及到军工项目(课题)的涉密材料以及涉密载体(如科研生产计划、研制总结、质量报告等),定密原则同军工科研项目(课题)类内部定密原则。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五日报保密办公室;批复工作应在十日内完成。

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保密部门审定。

密级确定后,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七十一条 密级变更与解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级。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关确定的军工科研生产项目(课题)的密级变更与解密由原定密级的机关决定。

第七十二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定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密级:

(一)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更加重大意义的;

(二)发现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三)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更加严格控制的。 第七十三条 在保密期限内本公司内部定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密级:

(一)有更高更新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仍有一定保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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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防科技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原有技术可以适当扩大知悉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涉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解密:

(一)已经推出现役设备的军用科技成果,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已经有更新更高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第七十五条 内部密级变更与解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内部密级变更和解密,由有关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密级变更及解密由公司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密级变更和解密的批复工作应当在十日完成。确定变更密级与解密后,由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七十七条 对在变更密级与解密工作中出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识的附近作出新的明显标识,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表明“解密”字样。

第六章 涉密人员

第七十九条 涉密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在公司科研、生产、试验、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中,熟悉、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以及脱离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以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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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按照涉密密级、涉密时间长短和程度不同,对涉密人员进行密级界定,共为三个等级:核心(即绝密级)、重要(即机密级)、一般(即秘密级)。

第八十一条 涉密人员工作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工作情况和政治表现进行审查,并如实通过保密办公室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并以涉密人员所在涉密岗位涉密是否深、涉密事项是否多、涉密期限是否长为界定的基本原则,做出涉密界定。

同时担负两个以上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据所担负岗位中涉密等级最高的岗位界定。

第八十三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涉密人员按规定进行控制。保密办对涉密人员的学习、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八十四条 所有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均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记载。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八十五条 凡拟进入涉密岗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任何人员未经涉密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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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忠诚可靠,历史和境外亲友关系清楚;

(四)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各种不良嗜好;

(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记录。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涉密人员:

(一)有强制戒毒、收容、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记录的;

(二)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或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境外组织、机构工作的;

(五)有移居境外或长期出境意向的;

(六)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

(七)其他经保密办公室认定不适宜的。 第八十九条 涉密人员权力

(一)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力;

(二)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科技交流、展览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三)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场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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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相应等级的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五)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六)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七)举报、控告泄密行为;

(八)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九)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十)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十一)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九十条 涉密人员义务

(一)忠于职守,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

(二)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的保密知识;

(三)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主动接受保密检查和指导;

(四)熟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责任和国家保密事项,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发生泄密或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定,应如实向公司保密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九十一条 涉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擅自复制或非法传递、提供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

(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秘密载体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或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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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发生泄密事件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六)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涉密人员定密后,应与公司签订《在岗保密承诺书》,以规范涉密人员职责和权利。

第九十三条 公司涉密人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应进行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公司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涉密人员出国(境)应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并与公司签订《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第九十四条 原涉密人员承担更高一级的涉密任务、进入更高一级的涉密岗位时,均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填写《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审查合格后方可转级工作。

第九十五条 涉密人员调离或免职或退休时,要填写《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要与保密委员会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要对其个人所承办、保管的秘密载体、涉密物品向指定人员或部门进行清退、移交。不准将原秘密资料、科研成果等秘密资料作为自我推荐材料,不得对外泄露秘密事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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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委员会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确定一定时间的脱密期。

绝密级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两年,机密级涉密人员脱密期为十八个月,秘密级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

脱密期起始时间自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置日起算。脱密期限结束后,脱密期自行解除。

第九十七条 涉密人员工作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工作情况和政治表现进行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教育;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并向保密办报告,填写《脱密涉密岗位审批表》、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九十八条 保密办负责对涉密人员日常的学习和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考评,必要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九条 涉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保密工作自查表》报送公司保密办公室。并纳入保密目标责任管理综合考核体系。

第七章 国家秘密载体

第一百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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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著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涉密设备标签:编号 密级 使用人

第一百零五条 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著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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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使用方机关要求上报的涉密材料,必须标明密级,交由保密办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由机要途径传递。因工作急需个人携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保密办办理相应携带手续,送达后将对方保密部门签收的回执单带回本公司交还保密办。

第一百零九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密封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一百一十条 保存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保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放在密码文件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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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密办每年应当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回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密办登记签收;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在保密人员监督进行,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秘密载体统一交由保密办销毁。

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得到批准并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公司内部制作与复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单位印制和制作的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印制或制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以及废品,应当及时放入保密纸箱,由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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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绝密级秘密载体,非经密级原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

第一百二十条 复制公司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载体,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的秘密载体,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相同,不得改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复制归档科技材料,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秘密件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保密办批准;机密件由保密办审核后经保密办主任批准,方可复制;复制中不得私自增加份数。各部门自制的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包括手稿),需要复印时,批准权限同上。

复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履行登记发放手续,加盖识别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任何人不准擅自复制已归档的涉密技术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秘密载体登记、阅读、使用、归还等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在档案室阅读,不准带出。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有关内容,必须在保密本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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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保密办对摘抄内容进行记载。保密办必须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事先申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公司。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部门对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归档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集中统一保管并对这些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借用和归还制度。

第八章 密品的保密

第一百三十条 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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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该设备或者产品的国家秘密信息,统称为密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保密规定、技术文件,确定密品密级、保密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技术部确定密品生产的总体进度大纲、节点计划的密级、保密期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制造部制定下发班组、上报技术部门的密品生产计划,要专项下发、上报,且明确密级、保密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造部、各职能部门对密品生产的总体进度大纲、节点计划、生产计划应专人保管,按密品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密品产品订货,开发部应在技术规格书中注明配套设备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

密品产品订货,在合同中应注明保密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密品应密封于保护箱内运输,体积大、无法置于包装内的,要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进行运输。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密办应声明,收货和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技术、质量部门要严格做好密品产品的进出库检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成品库应办理移交签收手续,根据密品密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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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登记保管,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保密办对密品相关随机资料应专人设专柜按规定进行保管,如有借用应有领用部门认可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制造部领用秘密产品,应做好领用登记,严禁露天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密品生产时,制造部操作人员对密品全过程采取遮蔽、掩盖等有效措施,做好密品保密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密品生产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密品的验收,保密办负责密品生产后保密工作的验收、考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密品生产后,保密办要加强操作人员管理工作,经常巡视密品保密防护措施是否始终完整、有效,发现情况及时整改、上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密品生产的参数严禁以任何形式扩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制造部操作人员在密品生产过程中,复印、申请新的图纸资料,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行,并注明份数、使用目的,且由使用者签名。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密办要专柜、专人保管密品试验报告、试验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外来人员参加密品生产,只能在指定位置工作,且不得将涉密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或设备布置情况外带、外传,制造部、质量管理部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外单位来人参观学习,严禁其携带相机、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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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像机等设备进入生产现场及相关职能部门,保密办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参与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操作人员的性质,保密办负责发放相关的证件并进行管理。无证件者保密办一律不得允许其从事密品的生产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密品生产,保密办要安排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加强对操作人员的身份检查,记录操作人员的姓名、单位、作业时间,对非工作时间进入操作间的操作人员的姓名、单位、停留时间逐一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密办所拍摄的密品的相关照片、音像资料,应造册登记,按保密规定进行整理、保管、使用,不得遗失、外传。

第一百五十三条 销毁密品应当先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一)指定专人在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负责监销;

(二)确保密品被销毁后不再具有秘密信息;

(三)外形上能直接反映秘密的密品,要彻底毁形;

(四)对仍有保密价值的碎片、粉末、液体等残留物质,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内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内设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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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保管国家、公司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是公司安全保密管理的重点,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落实到实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由公司保密办按照保密要害部位(部门)的规定提出方案,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

公司保密委根据保密要害部位的界定标准,确定具体保密要害部位并填写《公司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保国家、公司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要安装由公司统一制作的警示牌。

第一百六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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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配备密码文件柜集中存放秘密级载体,并采取严密的人防、物防、技防的管理防护措施。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要需要安装电子监控装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和参观,严禁拍照、摄像,确因工作需要,要严格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不定期地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护措施完好情况进行重点巡查,如有异常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保密办负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密办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现并指出问题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百六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人机系统。本公司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即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单机。

第一百六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坚持“坚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及“分层负责,负责到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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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公司保密部位配备专用涉密计算机,保密部位负责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一百六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学习和培训,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从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进行严格的涉密资格审查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接受过专项培训,熟悉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一百七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不得擅自修改涉密计算机网络相关设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得擅自安装或卸载计算机软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密办负责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用密码(密匙)的生成、分配和保密管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负责公司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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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经公司保密办确定的用于处理或者存储国家秘密的单硬盘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U盘和移动硬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前应经保密管理部门审批,并对涉密计算机作出密级标识,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要在主机和显示器左上角粘贴保密标识;专机专用,严格与非涉密计算机区别,禁止混用、乱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须与外网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存在通过拨号、电缆或无线等方式违规外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接入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采取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应在BIOS内设置不得少于八个字符的开机密码,同时应在WINDOWS系统下面设置不得少于八个字符的登陆密码。

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适用时可以增加更换频次。密码变更时需填写《涉密计算机密码变更表》。

登录系统输入口超过3次即锁定帐户。

第一百八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设屏幕保护程序,屏幕保护等待不得超过5分钟,屏幕保护程序应设恢复密码,重新进行身份鉴别。

第一百八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需定期、及时地对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电源、接地、屏蔽等当面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检查,定期、及时地进行查杀病毒、入侵监测、漏洞扫描等安全软件系统的升级工作,由保密管理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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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互联网上的数据直接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后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进行复制,并采取保密防范措施严防病毒感染和恶意代码程序植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及其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等,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装上保密U盘自带保密软件,装上软件后USB接口将只有保密U盘才能使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能随意降低密级或转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确需降低密级使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技术处理(如更换硬盘)。

第一百八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时应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彻底删除,并由专人在场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能使用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上交保密办统一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的涉密信息电子文档(涉密的文档、图表、图形、数 据、软件,包括正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的文件)应有相应的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

标志位置可在首页的左上角或文件名后,不宜在首页左上角或文件名后标志的也可在文件或文件夹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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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涉密信息应当进行备份的,备份的信息应当按照原件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涉密的计算机软件及涉密信息。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对涉密信息处理场所要严格按照公司保密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公司领导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公司涉密人员进出时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涉密信息处理场所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有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护措施和监视设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便携式计算机是指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于业务工作配备的手提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指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于业务工作配备的U盘、硬盘。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又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第一百九十七条 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需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填写《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审批表》,经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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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按指定的密级定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与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相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粘贴密级标识。 第一百九十九条 保密办负责公司对各部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登记,

第二百条 对全公司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等要严格登记管理,帐物相符,定期检查。

第二百零一条 保密委员会将以《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责任授权书》授权涉密便携式计算机责任人,并签订《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责任保证书》。

第二百零二条 保密办负责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审核与监督,并负责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例行检查工作。使用人应自觉接受保密办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接受保密教育。

第二百零三条 在公司的涉密场所内只能使用属于公司产权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私人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工作场所。

第二百零四条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要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便放置。

第二百零五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上国际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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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信息网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或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二百零六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公司,需填写《涉密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公司审批表》,经保密管理部门

及保密委员会审批,不得带出公司。

第二百零七条 使用人岗位变动、到期更换、使用期满、退休、调离本公司,要主动将便携式计算机和(或)移动存储介质经保密办审查后,移交到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二百零八条 如发生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后发现涉密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保密办。

第二百零九条 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无需处理涉密信息的,定为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

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内部不得存有任何涉密信息。

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处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通过拨号、电缆、无线接入方式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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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中间转换机是与任何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实现物理隔离,独立密级的专用计算机。主要用于将外部信息导入到公司内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就是从非涉密计算机向涉密计算机单向导入非涉密信息的一台专用计算机。

中间转换机分为非涉密中间转换机和涉密中间转换机。 第二百一十一条 非密中间转换机用于将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其他非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样本库、补丁程序、应用程序、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二百一十二条 涉密中间转换机用于实现外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内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涉密中间转换机的密级应当根据转换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间盘指用于中间机向涉密计算机传递非涉密信息的专用U盘。中间机和中间盘都不得处理任何形式的涉密信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等非涉密信息系统导入信息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时,应当填写审批单,注明信息的名称、来源、用途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信息导入到非涉密中间转换机,拔除导入信息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间谍软件、木马程序的查杀,然后将信息刻录到一次性写入光盘,导入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记录导入过程,审批单、操作记录和光盘应当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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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逆向操作,非涉密中间机不得向外导出信息。

第二百一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非涉密信息需要对外交换时,一般应当输出纸介质文件。

从单台涉密计算机以电子文件输出非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刻录一次性写入光盘的方式进行。可以配置移动光盘刻录装置,由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输出时,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检查,输出完成后做好记录,并卸载移动光盘刻录装置,关闭数据接口,所有的记录存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将外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时,应当填写审批单,注明信息的名称、来源、用途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信息导入到涉密中间转换机,拔除外部涉密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间谍软件、木马程序的查杀,然后将信息刻录到一次性写入光盘或拷贝到内部采取了技术防护措施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导入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

应记录导入过程,光盘应当存档备案,移动存储介质应当交换涉密中间转换机管理人员,并及时进行信息清除后继续使用。

第二百一十七条 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不同的计算机和信息终端之间来进行交叉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内部的单台涉密计算机之间或与涉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可使用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采用涉密中间转换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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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通信设备是指电话机、传真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百二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原则是“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保密办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无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百二十三条 需要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进行传递。

必要时,公司统一配置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

(一)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二)严格使用登记制度;

(三)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的密匙,须按绝密件管理,不用时,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带出机要室;

(四)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事项的,要符合规定,经过审批《传真机使用审批表》。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将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手机使用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 开展手机使用保密宣传教育,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涉密人员手机号、手机型号、手机串号、入网许可号、位置服务功能、互联网功能蓝牙功能、红外传输功能、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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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功能、录像功能、拍照功能、媒体播放功能、存储功能等事项进行备案;必要时对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涉密场所、涉密活动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培训教育与监督管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第二百三十条 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开通位置服务功能和连接互联网的手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维修手机应当确保安全。手机维修应当慎重选择维修地点,修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场所时应当关闭手机并卸下电池;一般涉密场所应当关闭手机,禁止接听或拨打手机。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重要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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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第二百三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各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及传递。

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禁止非操作人员随便开机,严禁复印、打印、传递私人资料。严禁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由保密办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实行复印、传真审批登记制度。 复印的涉密文件应视为原件管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复印产生的残、缺、多余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予以处理,严禁流传。

第二百四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文稿,以及时间性不强,可用信件传递的文稿一律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送。

第二百四十一条 传真机接收到的文件或其他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及时转交收件部门或收件人;需要归档的文件或材料,复印后归档。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不得擅自装备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密码机。引进或经外国人检修过的用于密码通信的社会通用设备,须给中央或省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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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二百四十四条 非本公司人员特别是境外人员使用公司的通讯设备时需有专人陪同。

第十二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涉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参与的各职能部门对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组织责任及保密责任。

保密办对公司涉密活动负有审查、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密方案,报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公司外宾的身份,对我公司态度和来公司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使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严防发生泄密或窃密事件。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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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参观、浏览时一律不得携带文件、资料和保密文本。

第二百五十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公司邀请,外单位要求与我公司联系商务事宜的涉密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批准接待,一般应在保密区以外的指定地点洽谈。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事项:

(一)严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本;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论谈判事宜;

(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五)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

(六)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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