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铁路局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张务锋市长在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对加强党政机关经费使用及管理的讲话要求、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市级部门预算》及《临沂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压缩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对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明确如下:
一、费用开支标准及结算规定
(一)职工补助及福利费发放标准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发放标准和范围进行发放。
考勤补助费:参照北城新区发放标准,按每月23天,每天9元,计207元补助。迟到一次扣9元,三次以上扣除全月考勤费。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
1、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临沂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长途出差应按规定选乘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凭据报销差旅费。因路途远等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出差期间的景点门票、旅行社开 1
出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3、凡经批准的因公出差,出差费按下列规定报销:市内(含九县)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市外住宿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标准报销住宿费,科级(含科级)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超出部分自负;省以上会议,按会务标准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按每月100元标准定额补助。
(三)招待费开支标准及结算
1、市局日常公务接待无特殊情况,安排在金叶酒店就餐,接待标准:局领导陪餐按每人每餐40-5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20-30元。工作日中午就餐不安排烟酒,特殊情况如确需安排,标准为:兰陵王酒(红瓶),沂蒙山烟。
2、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需报经主要领导同意,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
3、非因公一律不得用公款安排食宿。
(四)办公用品购置及结算
1、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根据工作需要报局领导同意,统一购买,集中管理发放。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方可购买。
2、机关业务科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购置专项用品的,需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按相关程序购置,购置发票要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对5000元以上大额费用开支,由财务、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共同办理。
(五)车辆修理及车辆保险费用结算
1、机关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队长初检开出派修单,报局领导同意后,签署派修意见,加盖单位印章。派修单应注明维修时间、车牌号、驾驶员、维修内容、预计金额,由办公室汇同车队长办理结算,结算发票必须附有维修明细表及派修单原件。
2、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地或不能在定点维修站修理的,应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3、车辆参加保险,保险内容及保险金额按市财政统一标准执行,由办公室和车队统一办理。
(六)车辆油料费结算
1、车队长要加强对车辆、人员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控制车辆使用频率。车辆加油一律在市局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加油由车队开出加油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注明加油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加油标号及数量。
严禁用加油通知单充抵现金。
特殊情况需在外地加油的,需经局领导批准,并在发票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2、车队长做好各车用油统计,办公室每月与加油站核对一次加油数量,每季度结算一次。每月公布加油数量、行驶里程及油耗。司机要经常维护车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
(七)水、电、暖费用结算
机关办公场所水、电、暖费用由办公室按协议与有关部门结算。
(八)通讯费用结算
机关通讯费、座机费、网络费由办公室按月与有关部门结算。
二、发票报销的要求及相关规定
1、发票报销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2、发票印章应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发票内容应齐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大宗办公用品附售货单位盖章购物明细单)、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据实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挖补。
4、通用定额发票,要在发票上注明经济业务内容,并附购物明细单(大宗办公用品附售货单位盖章的购物明细单)。
5、自制的费用报销单、出差补助单等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
6、报销票据粘贴必须整齐,并在整理单上写清楚所附票据
张数和合计金额,一律用碳素墨水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经费结算程序
(一)局机关所有费用开支报销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费用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财务审核,局长签批方能付款。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1、报销人将合法报销发票按照要求粘贴整齐,经办人在发票及整理单上签字后送财务审核。
2、办公室对开支单据审核无误后,报局长签批。
3、经局长签字批准的报销票据,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付款。
(二)借款:个人因私不准借用公款,因公借款需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所有借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因公出差或购置物品借款必须在出差回来或采购完成后当周内结清,并归还借款。单位的票据、凭证一律不得转借。
(三)其它支出。凡属非预算计划支出,数额较大,超过10000元的,必须经局办公会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