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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杜绝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各项工作要服从于安全生产的需要,实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和各车间班组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规划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的划分:生产主管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各车间班组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有针对性地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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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检查,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技术人员在制定各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各种技术
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办公室其他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中心)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
作。
第十条各部门中心,生产班组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对新进员工、临时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生产车间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对从事车辆驾驶、行车操作等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
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或后续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章生产车间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各种设备和机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
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各种机床、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规定。机床、电器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消防灭火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器齐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行车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发布的行车操
作规程来操作。对于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制订的,所订制附件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引进、改建、扩建的机床、车床等设备,安
全设施要与车间的主体工程相匹配。
第十九条生产作业场地所设的坑、走台、升降口、热处理
冷却池等有危险的场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有高温、高压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
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
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
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第六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的规定,为车
间操作人员发放厂服、厂鞋,符合规定的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车间操作人员必须穿着厂服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保健降温补贴,提高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体员工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患有疾病的员工公司应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公司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上岗操作。
第八章 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二次;管理中心组织各部门、车间班组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程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按规定适时检查。
第二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
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领导统一安排整改。
第九章 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部门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调查报告一并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如无过错,由保险公司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驾驶员存在明显过失行为,应当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经济责任的部分责任。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经济
赔付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肇事者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受害者的赔付,修车费及其他费用)并视情给予扣发年终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工资200—1000元。
6、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持伪造证件驾驶公司车辆,发生
事故责任全由当事人承担,并罚款1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
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或先进个人。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
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5.一年十二个月本部门无责任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
著。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
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三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级领导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领导、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
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和非本人操作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对于玩忽职守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的可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0-100元。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200-1000元的处罚,部门次要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不得享受年终奖金,记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并追究其他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发生事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800元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其他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公司之前发布的各岗位相关操作规程不冲突,具体操作请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