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泰州市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奖章、证书。

第四条 列入劳动模范管理范围的各级劳动模范有:

(一) 全国劳动模范;

(二) 省劳动模范(含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办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

(三) 市劳动模范(含市人民政府和省各厅、局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

(四)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江苏省立功奖章获得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其它经劳动模范工作主管部门明确属于劳动模范性质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五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 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

(二) 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三) 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严格按评选程序进行:

(一) 在评选中,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 被推荐为劳动模范的代表,由本单位评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劳动模范评选机构审定。

(三) 评选劳动模范应遵循按标准、讲贡献的原则,重视在第一线的工人、科教人员和农民中评选,并注意掌握各类人员和各行各业的比例。

第八条 1996年1月5日之后被评为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外,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企业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于1996年1月5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按国家和省原规定的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精神执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15%,获得省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10%,获得市劳动模范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九条 在执行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同时,对由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实行“荣誉养老补助金”待遇。全国劳动模范,每月可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1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按工资渠道支付。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的劳动模范,退(离)休时填写《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报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工资开支渠道,分别由所属地方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办理。

第十条 凡被授予劳动模范的,每两年公费体检一次,体检和因病治疗及到外地疗养所需的各项费用由本单位凭据报销。劳动模范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以后的,在国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配偶在异地工作的,可优先照顾调到一地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户口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工龄满10年,其农村户口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5周岁以下),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入本人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模评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人事局、劳动局和市委农工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机关事业、企业、农村的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同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地区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意见,支持他们改革创新。要进一步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学习。 对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处分、调动、退休、去世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向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压制、讥讽等打击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凡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评选劳动模范的审批程序,由原命名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大方劳动模范评选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标准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