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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心得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刚才我们聆听了董院精彩的讲座,真是获益匪浅。而我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间不长,资历尚浅、经验不足,下面请允许我将自己在调解案件中的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调解是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自去年起,在全国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我市仲裁院努力探索、再次创新,内设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首先谈谈我对调解的认识。什么是调解呢?我认为调解就是在合法的大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我们(办案人员)的斡旋、劝解,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解决争议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等方式,让申请人自愿地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同时让被申请人主动地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对各方开展的调解工作,类似于古代

1 的政治家向帝王所进行的游说。游说中,需要通过借鉴历史史实、分析当前形势、摆明利害关系、宣扬所得收益让帝王接受自己的思想并推行自己的主张。而游说能否成功,就在于能不能抓住被游说者的心理,能不能摸准被游说者的死穴,能不能透视被游说者想要获取的利益。成功的游说就是让被游说者感觉,一旦接受了你的建议,我将获得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如果不听从你的建议,则意味着自讨苦吃。游说是这样,调解也是这样。双方只有在认为自己有利益可以图取或者有损失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让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感受到,调解和判决相比,将给自己带来价值更高的利益,比如时间利益、金钱利益、名誉利益,等等。

不可否认,做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技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可能在

三、五个月之内通过几个案子、几十个案子的锻炼,就由一名新手速成为一名调解高手,但是即便是像我这样从事调解工作时间不长,承办案件不多、经验不够丰富的新手,只要做到以下几点,仍然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几率。

一、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调解信心

如果说调解的过程就是和当事人双方斗智斗勇的一个过程,未免把调解说得过于高深莫测。但是,有些案子的调解,的确具备一定的难度,或者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或

2 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确实非常淡薄,或者当事人的道德素质确实让人难以恭维,或者我们办案人员本身缺乏处理此类案件必要的经验和技巧,这都给案件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在遇到这样的困难时,还有没有调解的信心,是影响我们成功与否的关键。鼓起信心,就有成功的机会,否则只能承受失败。比如,前段时间,我处理了一个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子,申请人认为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该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该份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到2011年6月,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本来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双倍工资案件,在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一名外地律师,向本委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律师认为是申请人对合同期限记错了,其实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到期。这个证据对本案的影响很大,但我留意到该份劳动合同并不是我们平时使用的一张完整的劳动合同,而是由一张劳动合同和后面另附一页纸组成,并由订水钉订起来,申请人对此也提出来异议,但被申请人的律师态度很强硬,认为最后一页的合同上的签字确系申请人所签,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

3 纳了社会保险,故对于双倍工资不愿意支付也不愿意协调。当时对这个案件的调解,我有点失去了信心,因为申请人的工资金额比较高,如果计算双倍工资,金额会在4万元左右,但现在被申请人又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后来,经过领导的点拨和同事的帮助,我重拾了信心。我们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有仲裁委的鉴证章,通过查阅之前来备案鉴证的资料,显示申请人当时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不是至2011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多次协调,这个案件终于达成调解,案后,我认真地进行了总结,我认为案子能调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树立起调解的信心,否则,很可能在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的时候,特别是经过面对面调解,都看不出什么实质性进展的时候因为我的放弃而以失败告终。那么,怎么样树立调解的信心呢?我推荐两种方法:一是自我鼓励,自己给自己打气。在接手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时,先不要急于否定自己,认为这个我不行。相反,要敢于肯定自己,想想自己以前取得的成绩,暗示自己我肯定行;二是积极求教,请那些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讲一讲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感受以及实践经验,从别人成长的过程中,分享成果、点燃希望。

自信是必要的,但是光有自信还不够。要想取得成功,展开调解前必须要做到知己知彼,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点。

二、重视调解准备,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如今,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对仲裁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了,想借着仲裁院的招牌在当事人那里随便活活稀泥的招数失灵了。当事人买不买我们的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在展开涉及实体内容的调解前已经通过充分的准备,做到了“三个心中有数”。哪三个心中有数呢?一是对案件事实心中有数,二是对法律规定心中有数,三是对当事人的心理心中有数。查清案件事实是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一步,查不清案件事实,调解工作几乎无法展开,否则就是无的之矢。倘若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就盲目地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旦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就极可能利用之前从我们这儿获取的法律知识来恶意回避真象,陈述虚假事实,这将给案子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怎样查清案件事实呢?除了进行仔细阅卷,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就是在接手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尽量做庭前调解工作,因为在案件办理初期,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讲真话的可能性比较大。调解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少说多听,在当事人陈述间隙,偶尔拉家常似地问当事人几个关键的问题,这看似漫不经心地提问,其实,是一个请君入瓮,防止当事人出尔反尔的过程。案件事实查清了,就等于给调解这个座标系确定了原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二步,明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

5 我们调解的依据,也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它限定了对当事人的保护范围。当事人想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要思量一下自己是不是出圈了,要求是不是过分了。想要对这个法宝应用自如,要做到两点:一是平时要加强基本功的练习;二是临时抱抱佛脚,即在调解前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通过书籍、网络进行认真查阅,熟悉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调前又没有进行充分准备,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就会在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时,含含糊糊、支支唔唔,调解的思路也不够明析,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相关法律规定全都烂熟于心了,进行释法工作的时候,才能底气十足,当事人的气势自然就容易被压下去。查清了案件事实,吃透了法律规定,我们还不能进行实质内容的调解,还需要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三步,那就是通过调解摸准当事人的心理,只有摸准了当事人的心理,才能把握好方向,有的放矢地展开调解工作。

三、利用调解技巧,促成一案双赢

准备工作就绪后,我们就可以正式拉开帷幕,登上调解的舞台。这个舞台,需要经验,也需要技巧。

技巧之一:调解要体现公平公正。有人可能会问,这算什么技巧呀?这本来就是我们应该做的。的确,公平公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是法官职业道德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内心永恒的一杆秤,我所讲的技巧是指,通过外在

6 形式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我们的公平公正。否则,我们内心再公正,也可能因为我们在做调解工作时语言过激、态度不好、回答问题时闪烁其词,让当事人产生怀疑。让当事人确信我们的公平公正,首先要在调解时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做到不偏不倚;二是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时,设法安抚、教育,不要和他对着干,以免他把怨愤目标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转移到我们身上;三是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要从当事人最关注的焦点出发,释法、明理,让他知道我们确确实实是为他或者为他们双方着想;四是在当事人产生怀疑,提出一些问题时,要正面回答,不要闪烁其词。

技巧之二:调解要善于运用武器

调解的过程是和当事人双方打心理战的一个过程,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调解成功,就是我们攻心取得了胜利。在这场攻心战中,想提高成功率,就要善于运用武器。都有哪些武器呢?主要是:法律武器、利益武器、感情武器、道德武器,我将他们称之为四大武器。

(一)法律武器的运用。在对当事人展开背对背调解时,双方的调解意见就像摆在我们面前的小树儿,这时,我们的身份就是园艺师,合法的枝条保留,不合法的枝条毫不客气地给他剪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释法过程。通过宣讲法律知识,告诉当事人他的某些请求是不合法的,如果调解不成,

7 判决是绝对得不到支持的。法律武器能够降低大多数当事人的期望值,将他们的期望值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但不宜在面对面调解时运用,否则,被法律武器攻击的一方伤了面子,未被攻击的一方则可能会得意忘形。

(三)利益武器的运用。利益武器就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让当事人直接看到调解给他带来的好处。这种好处不限于金钱利益,而是包括了时间利益、名誉利益、感情利益、直接履行利益,等等。利益武器,要在摸准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对症下药,即当事人看重什么,就强调其在这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同时,劝说他在相对次要的方面做出让步。如果当事人看重的是金钱利益,我们却一再强调他可以获得感情利益,那就收效甚微了。因而我们的工作,就是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分析,对他而言哪些利益是鱼,哪些利益是熊掌,以便他能够在鱼和熊掌之间做出选择。

(三)感情武器的运用。有些案件,当事人之间曾经是同事、朋友,后来因为一方自主办厂一方前来帮忙,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都有一定的往来,甚至曾经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利用感情武器来做做文章。只要引导他们进行换位思考,也同样可以用感情武器唤起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同情。

(四)道德武器的运用。无论是什么样的当事人,都生存在社会当中,都和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接受

8 社会的道德评价。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提醒当事人考虑社会影响,给当事人施加道德压力。

四大武器,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关键是在运用武器时,要能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对准当事人的薄弱之处。

技巧之三:调解要充分借助桥梁

申请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一般情况下由我们的办案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但有些时候,我们还需要借助一些外力,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桥梁。

第一座桥梁,是随当事人一同到庭的亲朋好友。很多案子,尤其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当事人到庭的时候,往往有亲戚、朋友跟随。在正式调解前,可以先通过聊天的方式探知其同行亲友的态度,感受其为人。经过测试,发现还算通情达理,就可以在调解的时候邀请其一同参与。

第二座桥梁,是具备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律师,拿着当事人的报酬自然是要替当事人说话的,要不然,谁还请他?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要高于对法官的信任。其实,只要我们方法得当,律师同样可以帮我们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达能一致调解意见。什么方法呢?一是刚开始要允许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他们的调解意见,包括合法、合理的,以及不合法、不合理的,给律师提供一个为当事人说话的空间;二是待律师讲完后从

9 法律规定、证据以及证明效力这些角度,指出哪些方面对该方当事人不利,哪些要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三是亮出四大武器,让律师帮当事人一起分析怎样取舍才对其最有利。这样既让律师完成了替人维权的角色,又为他搭建了一个帮我们做当事人工作的台阶。有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配合,调解自然水到渠成。

四、勤于调后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调解是一门艺术,其真正的精髓之处,恐怕用语言难以形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摸索、领悟。比如,我们都知道调解时要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攻击当事人的薄弱之处,但到底当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心理,哪里又是他的薄弱之处,没有经过一定的历练,我们很难掌握。我们做调解工作也是这样,只有不断总结、分析,才能得到提高。不管案子调没调成,案后都要认真总结一下,成在哪,败在哪,什么话不该说,什么话说早了,什么话没有及时地跟上,下次再碰到类似的案子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实践地多了,总结地多了,水滴石穿,调解工作自然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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