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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预警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风险管理,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固有和信托业务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信托项目委托人(受益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公司经理层组织各部门实施风险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重大风险的预警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风险稽核部负责公司项目总体风险、重点业务的风险监控及预警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具体的风险监控及预警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有和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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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预警

第五条 当融资类项目(包含贷款、受让债权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经理应在3日内向风险稽核部报告该事项,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

(一)本金或主债权逾期未收回的;

(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自合同约定收取日起20日内未收回的;

(三)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的;

(四)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形成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或债务人出现停产、歇业等情形的;

(五)项目提前清算的。

第六条 当投资类项目(包含股权投资、非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经理应在3日内向风险稽核部报告该事项,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

(一)投资到期不能收回的;

(二)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约定投资收益兑付日起20日内未收到投资收益的;

(三)投资项目形成重大亏损(亏损达到投资资本金10%)的;

(四)被投资单位因经营不善形成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或者被投资单位出现停产、歇业等情形的;

(五)项目提前清算的。

第七条 当证券投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业务部风险控制

2 人员应在当日内向其部门总经理、风险稽核部报告该事项,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资产配置方案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书进行证券交易的;

(三)股价跌至投资计划书规定的预警线的。

第八条 投融资项目到期15日内未清算的,计划财务部应向风险稽核部报送到期未清算投融资项目本息清收情况、投资回收情况、收益兑付情况,并区分信托或固有业务分别报送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

第九条 其他项目参照上述规定进行风险预警处理。

第十条 风险稽核部在项目稽核、内部审计、正常监控中发现下列情形的,风险稽核部下达风险预警书,要求有关部门责成项目经理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一)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资金滞留帐户内20日的;

(二)信托项目清算、利益兑付不及时的;

(三)其他需要预警的。

第三章 风险应对

第十一条 当投融资等项目出现上述风险预警情形时,即进入风险应急状态,根据项目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别对其实施重点监控:

(一)固有业务,由风险稽核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共同实施重点监控;

(二)集合信托资金项目,由风险稽核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共同

3 实施重点监控;

(三)单一信托资金项目,由信托资产管理部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 投融资等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后,风险稽核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和固有资产管理部有权督促项目经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根据已预警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与相关各方沟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应对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协助。

项目经理应将应急处理中获悉的重大事项分别及时报告风险稽核部、信托资产管理部或固有资产管理部。

第十四条 当项目经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致使风险进一步扩大,或投融资等项目发现重大风险的,风险稽核部应自知悉之日向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该事项。

第四章 风险警示

第十五条 项目预警后30日内,项目经理处置无效或未采取积极措施,项目风险进一步增大的,或风险稽核部在项目稽核、内部审计、正常监控中发现下列情形的,风险稽核部下达风险警示书,要求有关部门责成项目经理、相关业务人员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一)本金、主债权、投资逾期30日未收回的;

(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自合同约定收取日起50日内未收回的;

(三)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约定投资收益兑付日后50日内未收到

4 投资收益的;

(四)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而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

(五)债务人、被投资单位因经营不善形成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而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

(六)债务人、被投资单位出现停产、歇业等情形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

(七)投资项目形成重大亏损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

(八)证券投资计划不符合资产配置方案的;

(九)证券投资未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书进行证券交易的;

(十)股价跌至投资计划书规定的预警线证券业务部风险控制人员未预警报告或股价跌至投资计划书规定的预警线以下的;

(十一)项目经理未按信托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办公会等会议要求落实项目的;

(十二)项目经理未按要求保管业务档案或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提前清算项目经理未预警报告的;

(十四)项目存在其他实质性风险的。

第十六条 风险警示书由项目经理签收,信托业务同时抄送公司总裁、法律合规部、信托资产管理部、有关财富管理中心,固有业务抄送公司总裁、法律合规部、固有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或证券业务部。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自收到风险警示书之日起,应按照风险警示

5 书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及时与相关各方磋商,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协助。当解决方案未严格按有关法规和合同条款执行,有损受益人、公司利益的,方案须报经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后方可实施。

项目经理应将应急处理中获悉的重大事项分别及时报告风险稽核部、信托资产管理部或固有资产管理部。

第十八条 风险稽核部可以根据项目进展和风险处置情况,再次下达风险警示书,要求有关部门责成项目经理、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做好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当投融资等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述情形,项目经理、证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未按规定报告的,或项目经理在收到风险预警书后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给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收到风险警示书后,未按照风险警示书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按要求报告重大情况和处置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给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停开展新业务、停业学习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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