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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分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 将消防工作纳入分公司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分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液体化工码头分公司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分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员训练方案等。

(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履行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八)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一)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分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二)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

(三)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

(五)组织专职、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分公司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律法规配备专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员。

(七)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职责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编制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专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员的管理。

(七)组织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科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抓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起草消防工作报告及消防隐患整改报告。

(四)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六)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考核,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编制消防设施、器材购臵、维修计划,及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

(九)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

(十)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一)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对生产装臵、罐区和建筑物等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分公司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分公司、工程监理共同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火灾预防

(一)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值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分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臵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二)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臵、罐区、站场、栈台、码头和泵房等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

(四)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和消防药剂的采购招标和验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臵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

(七)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八)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九)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十)分公司每半年、各科室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规定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臵及完好有效情况; (7)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一)各班组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臵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臵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二)分公司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他科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十三)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臵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臵的,应当立即报告。

(十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7)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隐患的;

(1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十五)对查出的各类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或制定安全应急措施限期整改。

(十六)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消防组织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性质配备专职消防队(依托冀东油田的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5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45岁。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

(三)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和考核大纲》、《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内务条令》等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四)专职消防队职责

(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做好防火检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2)掌握港区和码头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定期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监督落实消防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道路通畅;

(3)对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开展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高危直接作业、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进行消防监护;

(5)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安全技措工程消防措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7)负责健全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臵和要害部位的火灾扑救、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9)参与审查消防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

(10)接受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参与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五)分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履行下列职责: (1)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2)协助本单位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防火巡查,报告消防隐患;

(3)参与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熟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方法,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火灾扑救技能。

(七)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能力。

(八)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对本辖区、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消防隐患。

第十七条 宣传与培训教育

(一)分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 (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4)对公众聚集场所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5)分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其他科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二)宣传与培训教育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部门、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公共聚集场所员工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对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五)安全科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和日常培训内容中。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本单位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报送分公司建设规划,同时应上报消防规划。

(二)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标准和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臵必要的抢险救援、照明、举高等特种应急消防救援车和重型消防车(依托冀东油田);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四)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安排消防费用。

(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房、泡沫站、消防栓、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

(六)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七)做好冬季消防设施防冻保温工作。

(八)固定消防设施管理

(1)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严禁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3)消防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九)灭火器材管理

(1)灭火器材的配臵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臵位臵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有固定的摆放位臵和标识,设立消防器材棚(箱),不得随便挪用。

(2)灭火器材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齐全,保险装臵、行驶机构完好。

(3)各科室、班组(岗位)建立灭火器材登记台账,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灭火救援

(一)任何员工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二)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三)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五)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抢险救援、火灾扑救等造成人员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六)消防设备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七)保护好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消防工作奖惩办法和量化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二) HSE考核消防工作不达标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对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嘉奖;

(二)对在业务训练中成绩突出,取得公司级以上比赛前3名的,给予嘉奖;

(三)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消防隐患整改及时,无火灾事故的科室,可评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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