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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镇标准(板)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9: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卫生镇(乡)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乡)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镇(乡)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镇爱卫办有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创建卫生镇(乡)工作纳入镇(乡)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乡)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乡)活动,爱国卫生活动形式多样。

4、积极组织开展“六清六建”等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二、健康教育

1.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网络健全。

2.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中小学生的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4.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5.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在主要街道、卫生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宣传板,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

6.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镇(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镇(乡)区道路平整,无裸露地面。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无堵塞现象。

2.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标识清楚,清洁卫生。

3.有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不低于8小时保洁。镇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清运率达100%。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垃圾集中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并有专人管理。

5.卫生责任制落实,镇(乡)容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7.镇(乡)区河道、湖塘等定期清淤,水面清洁,无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8.镇(乡)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0%。

9.镇(乡)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乡)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2.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苏南有条件的镇(乡)须建集中污水处理厂,镇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其它镇(乡)生活污水要通过适宜有效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鼠、蚊、蝇、蟑螂密度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卫生监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区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3.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操作规范。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4.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5.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镇(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镇(乡)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公共厕所均设有洗手设施。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3.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4.落实好免疫规划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八、社区和单位卫生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2.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

3.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九、镇(乡)辖村卫生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100%。

2.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符合《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配有医疗用房、设备,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3.30%的村建成省级卫生村。

4.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卫生许可证,有水质检验室。开展余氯、浊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项目检测,卫生部门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5.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0%,其中镇区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95%。无露天粪缸。

6.村庄主干道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

7.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8.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

十、群众满意度

1.设立群众投诉平台,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2.随机访问足够数量的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江苏省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镇(乡)须取得省辖市卫生镇称号一年以上。申报镇不包括县(市)政府所在镇,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创建范围。

2、垃圾处理达到标准要求。

3、环境保护各项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4、生活饮用水安全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江苏省卫生镇(乡)申报表。

2、县(区、市)爱卫会自查意见和省辖市考核鉴定意见。

3、创建工作方案、计划、总结和专项工作总结。

4、基础设施(道路硬化率、垃圾清运率、绿化覆盖率),环境保护,食品、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改水改厕,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等达标评估材料。

(二)程序

江苏省卫生镇(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1、县爱卫会自查。经自查达到《江苏省卫生镇(乡)标准》的镇(乡),由县爱卫会向省辖市爱卫会书面提出申请。

2、省辖市爱卫会考核。省辖市爱卫会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指导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镇(乡)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

3、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

三、考核命名

1、省爱卫办负责组织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推荐镇进行调研,考核。

2、公示。经省考核达到《江苏省卫生镇标准》的镇(乡),省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江苏省卫生镇(乡)”经省爱卫会全体会议审议后,于当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监督管理

1、各级爱卫会应加强对“江苏省卫生镇(乡)”的管理,认真做好省卫生镇(乡)巩固提高工作。县(市、区)爱卫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辖市爱卫会上报省卫生镇(乡)管理情况,省辖市爱卫会每年月11月底应向省爱卫会上报全市省卫生镇监督管理情况。

2、江苏省卫生镇(乡)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为五年(含命名当年)。有效期满当年应向省、市爱卫会申报复查。复查工作由省辖市爱卫会组织,省爱卫办抽查。根据复查结果,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年度管理不善,卫生状况明显下降,复查不合格的镇(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者,撤销“江苏省卫生镇(乡)”荣誉称号。有效期满未申报复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3、被撤销称号的镇(乡),经整改并巩固一年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江苏省卫生镇标准

江苏省卫生县、卫生镇标准

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

浙江卫生镇乡标准

万石镇创建江苏省卫生镇工作计划

省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镇(街道)

江苏省卫生镇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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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镇标准(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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