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
六、周日为休息日,每周工作为40小时。因工作需要周
六、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
2.打卡制度: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内包括三十分钟打卡。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3.忘记打卡制度: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明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送行政人事部处理;经查忘记打卡证明单不实,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情连带处分。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需提前两天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至两天需提前一周申请,两天以上需提前二周申请,休假大于一天的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后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者,要提前电话告知批准人,事后补写请假单,无请假单者或口头请假者视为旷工。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至60分钟内到班者并无任何特殊原因者,按迟到论处并按每次二十元进行罚款;迟到三十分钟内,累计次数达六次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三十分钟以上六十分钟以内,累计次数达三次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6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特殊情况需写请假单);超过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注:员工因迟到支付的罚款,公司将每月用于公司员工聚餐等福利中。
六、1年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加总,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3天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6天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
1扣发当月15天工资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者,扣发当
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含5天)和每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予以
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
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
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出差:员工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交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送行政人
事部备案,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总经理,返回后在《出差
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总经理签字按出差考勤,有关费用申报,依据附件《借款和各项费
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办理。
十一、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
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紧急情况不能填写的,需事
后补写请假单.请假制度:
1.假别分类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凡发生事假、病假、
迟到、早退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全勤奖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在一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含十五天)
必须提供上海市区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无证明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在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在
上海市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申请病假时需递交上海市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医院出具的“病
情证明单”(原件),挂号发票、化验报告、医药费发票及医疗记录册(原件和复印件,复
印件为姓名页与病历记录页),不能提供以上有效证明的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
罚。按上海劳动保障局规定病假扣除标准:A.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
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超过天数按
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3.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者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四周岁)为10天。
4.关于生育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上海市二级以
上妇幼保健医院医师诊断出具就诊化验证明和保胎休息建议单,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员工不得以怀孕为理由拒绝上班,否则按旷工
处理,怀孕员工保胎假如超过医疗期并且没有相关医师详细证明可视为员工自动放
弃其工作机会,医疗期时间: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
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2) 关于产前休假:产前假工资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女职工在妊娠7个月
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
前假期间,应做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
予正常上班待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 产假:公司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身体原因需要提
前休息的,详见产前休假规定,晚育者增加30天(年满二十四周岁),难产者增
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
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
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以
政府实发数为准。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4) 晚育护理假:公司男性员工在妻子年满二十四周岁生产时应享有的假期。妻子年满
24周岁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三天陪产假,此假期节假日不减。妻子不满二十
四周岁生产的,其配偶不享受此假期(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予以发放)。
5.年假:指员工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后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12月
31日前使用,当年使用不完可转至下一年度,但最多转至下一年度不超过两天。员工通过
试用期后,可按照以下条件享受带薪年假:
A、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年度休假:
1) 试用期员工;
2) 全年度申请事假及病假合计数超过14日者;
3) 前一年度曾受大过(含)以上处分者;
4) 前一年度曾有旷工1天(含)以上者。
B、年度休假申请手续:
1) 年度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业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核后由业务总监签字确认后将休
假单送行政人事部。
2) 部门主管休假其核准权须由业务总监或总经理核准;
3) 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交给代理人;
4) 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C、员工年度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D、员工年度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
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行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
E、年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员工不得
将年假和事假连续申请。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准假天数如下: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3天;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5天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8.本公司员工请事假、病假如遇例假日或法定节日,则不计入请假期内;
十二、经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在办公室内夜间加班或上海市内加班,计算加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20:00以后包括20:00,加班工资为正常工作的1.5倍;周六周日、公休假、出差加班的,实行补休假,不计加班工资;因加班至很晚导致第二天晚于工作时间到岗,迟到的时间抵减加班时间后,剩余时间算加班工资,但第二天迟到累计时间不得高于前一天加班累计时间;因加班,无交通工具回家,可报销打车费用,但最早不得早于21:00,21:00之前回家打车费用,公司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加班人员需在月底前完成加班明细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于行政部。
十三、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被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加薪资格。
十四、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