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中国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为“中国篮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BA”。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篮球协会及其他行业篮球协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篮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篮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篮球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中国篮球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提高篮球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篮球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际篮联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和本会单位会员注册的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篮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和制定篮球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与规划;
(二) 主办全国性篮球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俱乐部及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拟定有关等级标准和培训计划,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与国际篮联以及各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篮球赛事及职业联赛;
(三) 组建、管理、运营国家篮球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国际间篮球运动交流和技术合作;解释和实施国际篮联的篮球竞赛及裁判规则;制定本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推动社会篮球、三人篮球、小篮球等普及、推广和提高;做好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篮球运动;
(五) 参与篮球场地器材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推动篮球产业发展;
(六) 促进篮球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七)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八) 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篮球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九) 针对有违国际篮联及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兴奋剂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 从事并完成法律法规授权、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一) 在体育改革特殊过渡阶段与业务主管部门和其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妥善完成职能分步过渡、平稳衔接。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篮球协会及其他全国性行业篮球协会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入会申请书》;
(二) 依照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函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
(三) 章程和各项规定;
(四) 主要负责人名单;
(五) 承诺接受本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六) 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篮球组织的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篮球协会或组织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有关规定前提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二)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 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五) 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 参加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国内外篮球赛事;
(七)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 查阅本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理事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
(九) 自愿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本会的权利;
(十) 对于本会管理人员或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有权向本会提起调查申请;
(十一)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 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篮球组织和篮球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国际篮联和本会章程、规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开展篮球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
(四)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 遵守国际篮联章程和篮球竞赛规则,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六) 作为本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七) 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八) 服从本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九) 按时缴纳会费;
(十) 对本会授权举办的赛事,按双方约定缴纳授权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应参照本会章程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 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其他规定;
(二) 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的要求;
(三) 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本章程所确定的会员义务;
(四) 连续2年拖欠会费;
(五) 连续2年无正常理由拒不参加本会举办的赛事。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主席办公会针对会员的上述任何情形有权决定立即暂停其会员资格,直至下一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召开并做出是否维持或取消暂停会员资格决定的决议。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被暂停资格的会员仍须履行其向本会及其他会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有关规定,并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二) 在被暂停会员资格2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
(三) 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等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退出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一)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专项委员会);
(二)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和其他名誉职务;
(三) 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秘书长、会员代表和其他职务;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 本会按有关要求,成立党委。
第一节 会员大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单位会员选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大会组成与出席方式:
(一) 每个会员选派会员代表(原则上2名)出席会员大会。若会员需要选派超过2名代表参会,应当提前征得秘书处书面同意。每个会员只能行使1票表决权。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由其选派的1名代表行使本单位的投票表决权;
(二) 到会代表须出示所代表的会员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到会代表的姓名、是否具有表决权、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 投票表决权必须由会员选派的有表决权的代表本人行使。有表决权的代表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应认定为无效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提案
会员代表、理事、专项委员会主任有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研究是否提交大会,对不提交大会的,应将不提交的理由及时告知提案人,提案人认为不妥的,可以向理事会进行申诉。若大会召开通知延迟发出的,则提案截止之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秘书处、司库、各专项委员会等工作报告;
(四) 审议会员、理事、专项委员会主任提出的提案;
(五) 决定会员入会,以及是否取消和恢复会员资格;
(六) 审批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预算;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名誉职务和人选;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其他
(一) 会员大会由秘书处召集筹备,每4年举行1次。会议通知(含会议举行地、日程、议程和提案)应由秘书处在距会议召开日15天以前发出;
(二) 会员大会须有超过2/3的会员参加方可召开;
(三) 会员大会将对经秘书处汇总审定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四) 会员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与会会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有关本会章程修订、本会合并、终止或解散的决议,须经不低于到会会员2/3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五) 会员大会由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秘书长按程序主持;
(六) 秘书处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本会注册职业篮球俱乐部或其他单位选派1名代表列席会员大会。列席代表可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是不拥有表决权;
(七) 会员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发出公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应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主席、若干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地方协会代表、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组成。理事人选经会员过半数同意后当选。
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工作规则(另行拟定)开展工作。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更换后的理事任期应不长于该届其他理事的任期;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决定篮球专项基金以及各专项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 批准本会各分支机构内部规定;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根据本会的实际需求,聘请专家、顾问;
(九) 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议通知(含会议日程和议程)应于距会议召开日10天以前发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各项决定应当形成书面文件。除非另有规定,理事会的决议应立即生效。列席理事会人员由主席办公会决定。
第三节 主席和主席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全国代表大会,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二) 主持理事会工作;
(三) 在日常业务决策时,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四) 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等人选;
(五) 指导、监督秘书长、司库及秘书处工作;
(六) 监督、检查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七) 维护本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八) 发展本会与国际篮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
(九)
第三十二条 组织的合作关系;
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党委书记、秘书长、司库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副主席和副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督促、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提名本会理事以及专项委员会主任人选,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听取秘书长、司库及专项委员会主任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作汇报并提出决策建议;
主席办公会列席人员由主席决定。
本会主席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行职责期间,可由主席指定1名负责人代表行使职责。若主席不指定或因特殊情况超过60天无法履行职责,由排序在前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召开临时理事会,指定1名负责人代表行使职责,直至会员大会选出新主席。
第四节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会员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办公会决定。
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负责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汇报秘书处的工作;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和专项委员会的会议准备,以及提案、决议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负责国际篮联、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本会会员与本会各组织机构之间的文件代收转发工作;
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和聘请工作人员; 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依据国际篮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和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制定本会反兴奋剂规则并组织实施;
根据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登记机关办理本会的相关变更、注销登记;
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和主席交办的工作; 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协会开展工作; 协调本会、会员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 秘书长因履行上述职责而制作的文件应通过秘书处发出,并加盖本会专用章或签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负责本会日常各项工作的决策。
第五节 分支机构(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一)
(二)
(三)
本会设立纪律、仲裁、教练员、裁判员、青少年、医疗等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各专项事务工作。各专项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和委员组成。负责人由主席办公会商定。
各专项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及规定(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报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
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工作,制定其工作细则并实施。
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独立、公正、不受干扰,依规做出裁决和决定。其主任应由独立、公正的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不能同时担任本会其他机构职务。
纪律委员会(监督及处罚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是本会负责处理篮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人员,以及俱乐部和有关篮球组织就比赛纪律、道德、行业规范和标准等相关事项的专门委员会。有权依照经已公布实施的相关规则(如处罚规定),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行使处罚权。 仲裁委员会(纠纷调解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本会的仲裁机构,有权依照已公布实施的仲裁规则,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篮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行使仲裁权。
本会会员同意,考虑到篮球行业的体育特殊性,对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争议纠纷,将通过本会仲裁委员会解决。
符合本会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争议纠纷,可以提交国际篮联的篮球仲裁庭(BAT)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决。
第五章 党委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党委书记由业务主管部门指派,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党组领导。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
本会党委书记参加主席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国际篮联专项拨款; 会费; 捐赠;
(四)
(五)
(六)
(七)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开支应按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批准的方案进行。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篮球发展基金,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由本会主席办公会决定。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司库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办公会决定。司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及监管经费收入和支出;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提交有关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负责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批准的相关方案; 负责本会主办的赛事如CBA、WCBA、NBL等联赛的财务监管; 配合审计机构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会费标准由主席办公会提出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赛事管理及权利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属本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方式授权他方行使上述权利。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各级别国家队参加的比赛以及国际篮联授权或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员负责管理辖区内或本会授权的有关竞赛的赛事管理。未经其他相关会员的许可以及本会批准,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举办涉及其他会员管辖权的跨地区、跨行业或全国性篮球赛事及活动。
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必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来华及涉外的其他国际篮球比赛具体管理,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相关赛事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章 其他事项
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良好道德品德和专业素质,热爱篮球事业,在篮球或其他领域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名誉职务除外);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符合国家有关社团任职的其他条件; 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等须是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为保证本会的社会性、代表性、广泛性和公平性,本会领导人员如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司库、专项委员会主任等,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含地区或行业)的人员不能超过2名(知名篮球运动员和专家代表不在此限制范围),且在涉及到所属会员单位的处罚、赛事招标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时应回避。
本会按有关要求,根据发展情况和需要,成立纪委或设纪委专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纪委领导或指派。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本会会徽为盾牌形,内有五颗五角星和篮球图案及“中国篮协”中文字样;会旗为2×3米白底,正中有中国篮协的会徽,下方为中国篮协的中、英文文字。本会的名称、会旗、会徽等在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主办赛事标识等在商标登记管理部门注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的终止或解散由理事会提出报告,报经会员大会(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章程于2017年2月23日经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