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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食品安全法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随着十月一日的到来,新的《食品安全法》也终于等到了正式实施的时候。翻看新的《食品安全法》,洋洋洒洒一百五十余条,给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严。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中,不仅将连带责任明确书写其中,而且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介入的切入点,更是大幅度的提升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很明显,新的《食品安全法》旨在建立一种对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试图以零容忍的姿态,高强度的行政监管和更严格的违法处罚措施来改变甚至提升当前的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那么,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框架内,作为食品行业监管核心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又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从《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可以看到,与食品本身有关的处罚条款集中在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而与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有关的处罚条款则大多集中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外加第一百二十二条无证生产的处罚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条款。从具体的处罚措施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三条的处罚内容均为直接没收罚款的处罚,对于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以及生产工艺有关的处罚条款除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无证经营直接处罚外,其余条款均涉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模式。

对比新旧两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在对于食品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处罚方式上,除了明确了相关违法条款以及提高了罚款金额以外,新法延续了旧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处罚模式。相对于直接没收罚款的处罚方式,警告的处罚力度明显要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最小的。同时,“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模式也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整改的空间,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体现了我们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为主的理念。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忽视,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在食品生产环境以及生产控制过程出现问题时,当食品的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时,“先警告,后罚款”的行政处罚模式,能否引起食品生产者足够的重视? 举个例子。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和新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表述的都是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处罚的方式除了罚款幅度的不同外,采用的都是通常所说的“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方式。也就是说,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时,按法律规定要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对于未经检验的食品本身,却没有任何的控制措施。但是旧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我们知道,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是一个连续的状态,单独某个批次的食品未经检验出厂或者销售的情况很少,多数情况下是一个企业的某个时间段内生产的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或销售。涉及到的食品是多批次的,出厂或者销售的时间是有时间跨度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按法律规定不能够出厂或者销售。但是相关的处罚条款却没有明确对这些未经检验的食品的任何控制措施。那么,在企业整改期间这些食品能不能出厂或者销售?如果企业整改完毕,食品经检验合格,这些食品当然可以出厂或者销售,但是谁能保证之前那些已经出厂或者销售完毕的未经检验的食品同样也是合格的?相反,如果企业拒不改正呢?我们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罚款,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可是那些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的食品如何处理?特别是已经出厂或销售的那部分应该怎么界定呢?怎么保证那些食品是安全的?如果不能保证是安全的,又如何定性其为不安全食品而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如果我们对于已经出厂或者销售的应检验而未检验的食品没有相关控制措施,那“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或销售”的法律规定如何的到贯彻实施?

第二个例子。新《食品安全法》新增的第四十七条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规定。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处罚方式依旧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的“先警告,后罚款”的方式。对于食品产品本身同样没有相关控制措施的表述要求。跟上一个例子一样,我们说食品生产是一个连续的生产状态。如果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涉及到的是一个时间跨度内企业生产的食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那么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在这一个时间跨度内生产的食品呢?有人会说,这些食品如果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经过检验合格的,当然可以出厂或者销售,没有必要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但是,我们看到,我们当前的食品出厂检验,是建立在食品生产许可认证体系下,对所生产食品的部分指标的监测。其实这里面又涉及到了我们当前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问题。

我们当前的食品生产许可,说白了是一种基础生产状态的审核认证——包括企业硬件条件和生产环境的审核——而不是国外的生产体系认证。所谓的基础生产状态认证,即是认证在当前的企业硬件条件和生产环境下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这个基础生产状态不仅包括了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更包括生产食品的原辅材料、工具设备、操作人员等方方面面。而在一个生产管理体系中作为核心部分的能够保证安全食品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却没有受到足够多的重视。这个基础生产状态的认证,保证的只是在认证认可的基础生产状态下,通过对所生产食品出厂项目的监测,可以使出厂食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要求。但是,在没有完善严谨的管理体系做技术支撑的情况下,一旦审核认证的基础生产状态发生哪怕是细小的改变,整个生产状态都可能与之前的相差甚远,理论上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则不能保证。因此,如果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便食品出厂检验合格,同样也是无法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

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当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环境或者生产控制过程出现问题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方式不见得能够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个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警告和罚款毕竟只是行政处罚方式,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却没有明显的作用。再看整个新版《食品安全法》,严,只是严在食品产品本身,严在加大了处罚力度;而对于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与旧法相比并没有本质的改进。这与我们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修订总体思路无疑是不符的。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讨论下新版《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上的相关规定。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这一款,与旧的《食品安全法》一字不差。那么,让两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都鼓励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英文全称是Hazard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也就是食品行业中为人熟知的HACCP体系。这个体系最早是美国在航天食品的生产中应用的。因为航天食品需要非常高的合格率,要检验生产的航天食品是否达标,就需要进行大量的成品试验进行验证。然而人们发现,仅仅通过传统的质量控制手段和成品检验的方式,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对于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并没有明显的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航天局和美国陆军研究所组织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成功开发出了HACCP体系。HACCP体系强调危害分析和过程控制。主张在良好的食品操作规程下,通过危害分析得出造成食品不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相应的临界值,通过在生产过程中对关键控制点临界值的监控来预防造成食品不安全的事件的发生,以此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从80年代后期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荐HACCP体系,至今不懈。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HACCP体系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在美国,FDA鼓励并最终要求所有食品工厂都实行HACCP体系。在欧洲,有关食品卫生的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3/43/EEC要求食品工厂建立HACCP体系以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加拿大、泰国、越南、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丹麦、巴西等国,这些国家大部分是强制性推行采用HACCP体系。开展HACCP体系的领域涵盖了从食品到动物饲料的各个领域。

一个研发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得到全球推广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构架中,经过前后两部《食品安全法》,还仅仅是停留在推荐的层次。从09年第一版《食品安全法》诞生,到2015年号称史上最严厉《食品安全法》出台,我国食品监管对于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非但没有进步,反而是停步不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不仅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就连泰国、越南等国的标准都没有达到。在食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如此落后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做到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的实现,需要的是从法律到规范甚至到标准一系列的支撑与构建,同样也需要从监管机构体制到监管人员素质全方位的提升与保障。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依旧存在的问题仍需我们想办法解决。如何弥补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甚至落后造成的监管缺失,将是决定食品安全监管成败的关键,也决定着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是否只是一句空话。

首先,我们要做的依旧是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里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相应的部门规章,产品标准以及规范都应当纳入到这个法律体系中来。尤其是生产许可认证规范的纳入,更是在我们当前食品生产认证体系和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下最最迫切需要做的事。将食品生产许可认证的各项要求纳入法律体系,使其不再仅仅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认证时需要达到的要求,还是企业在日常生产时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更是食品生产企业保证食品生产安全的最后红线,一旦触及,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裁。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状态从生产许可认证到日常食品生产的始终如一。

第二,优化食品监管体制。当前,各地的食品监管部门都是由原来的质监、工商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整合而成,部分基层地区更是将以上三个部门整合为市场监管部门。如此监管体制的调整,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到底是好是坏,这个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是各地区自下而上的部门整合却显得有些不伦不类。部门整合之后,一个县级市场监管局上面有地级工商、质监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三个主管单位,不知道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能占到日常工作的多少。

第三,想方设法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是当前食品监管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食品生产,种类繁多,相关涉及面包括轻工业、农业等各个方面,宽泛且杂乱。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人员不仅要专,更要触类旁通,广泛涉猎。当前从各个部门整合而来的食品监管队伍显然无法满足这样的工作要求。虽然对食品监管人员的技能培训必不可少,但是,面对基层监管人员参差不齐的监管能力和业务知识储备,想要整体的提高食品监管队伍的监管水平,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物质的投入,而且在短时间内并不能看到明显的成效。因此,要想在短时间内使食品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有显著的相对提高,建立相对专业并且独立的各类食品生产监管专家队伍似乎是当前监管体制下最有效便捷的方法。

食品生产的监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不可能指望一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就能一次性的解决所有问题。要真正保证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的不仅仅是国家长期大量的投入,更是我们食品人孜孜不倦的探索。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唯有以此句,与广大食品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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