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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8:2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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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地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集团、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公司)、运营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策划,过程严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省和国家优质工程”为目标,严格落实各项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条 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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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监委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审定集团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

2.审定集团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

3.审定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3.审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审定质量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5.调度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6.讨论决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质监办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拟定集团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和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组织编制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 3.承办集团质监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4.组织调查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形成调查报告,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调查。

5.拟定质量管理表彰奖励事宜,提交质监委审定。 6.调度建设工程各方开展质量创优工作。 7.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各部室

(一)安全质量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制订和执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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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审计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四)计划合约部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管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技术规范,在队伍选择、材料供应、资金拨付、施工工期、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4.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五)总工办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制订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3.组织编制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并督促建设各方检查落实。

4.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勘察、总体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总体设计的质量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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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参建单位落实青岛地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五)组织编制作业和操作规程、说明书、用户需求书、工程管理资料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集团负责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技术咨询以及材料与设备系统采购等招标工作。

(七)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交底工作。

(九)组织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组织质量教育培训等质量活动。

(十一)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工作,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及开工条件的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召开质量例会,研究解决质量问题。

(十三)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质量事故调查,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调查工作。

(十四)参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十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保存各种资料。 (十六)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和评优工作。 (十七)完成质监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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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勘察文件和原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六)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和合同进行设计,进行设计交底,跟踪设计落实情况,对设计质量负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实施管理。

(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业务。

(四)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五)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

(六)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七)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八)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包括总监办和标段监理部)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监理质量负责。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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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档案进行检查、审核,并按集团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移交。

(九)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包括标段项目部和工区项目部)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是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设置或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责任制,并贯彻落实。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员、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管理。

(三)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须及时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案。

(四)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评审后方案须及时报相应建设单位审核备案。

(六)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保证质量计划的实施,使质量计划作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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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必须设置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质、专业和数量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办理。及时编制技术方案和工作细则,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遵照执行。

(三)不得转让所承包的工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检验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物资设施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按规定对检测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单位标定,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六)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报告。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应建设单位汇报。

(七)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检测检验资料立卷归档。

(八)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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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试验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五)负责现场调试,参加现场验收。

(六)积极配合综合联调工作,作好技术服务。

(七)提供质保期内的有关服务,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八)负责设备潜在缺陷的处理。

(九)按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提供质保期后的技术支持和备品备件的供货支持。

(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移交。

(十一)参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部门,配备数量充足、专业对应的质量管理岗位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二)编制、宣贯、落实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按标准要求健全管理制度,配置管理人员,规范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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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设计变更按照施工图变更程序执行。

开工前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向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组织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有关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严禁使用。

隐蔽工程隐蔽前,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旁站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制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包括开工条件、关键节点、首件工程、隐蔽工程、样板工程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明确验收流程,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工作细则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编制系统完整的《质量管理大纲》,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落实外业勘察资料验收、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设计交底、现场复核、变更设计、设计回访等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系统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落实图纸审查、地质核实、技术交底、施工测量、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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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人处理意见,报集团质监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集团应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同时,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由集团质监办组织集团监察审计部、计划合约部、安全质量部、总工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集团质监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奖 罚

第三十五条 集团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质量先进评选活动,对获选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对集团直接责任人的处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地铁集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地铁集团职工行政奖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至100万元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政府主管部门认定集团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集团认定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政府主管部门认定集团负有质量责任时,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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