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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6:4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颁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到第一位。

第三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第五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是对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检查、总承包方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所有参建方。

参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归口单位为工程技术处,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二)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工程技术处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等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责任: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实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九)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场监造工作;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中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及相关图纸、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布置、主要结构配筋图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析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避免与承包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产生较大或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由严格的审查和审签手续;

(二)建设管理单位依照合同接受设计单位报送的图纸后,经审查签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必须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中的问题,报监理单位复查。 第十九条 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一)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避免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二)当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由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出现重要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文件报工程技术处,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各方审核;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直接报建设管理单位,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

(三)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原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事先报工程技术处;

第二十条 设计优化

(一)工程设计优化,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后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并对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保留金的数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样检测、审查签认。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

(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确认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实验室,试验人员资质、试验设备必须报监理单位批准;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对提交的试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

(八)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九)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十一)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

(十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

(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查。

第三十六条 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见表1。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技术处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表2。

(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在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于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处;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调查。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公司工程技术处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9、其他。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工程技术处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处罚;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四条 质量管理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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