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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二十局西成客专项目五工区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明确质量管理行为和职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集团公司、项目部关于西成高铁质量目标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铁道部现行客专验收标准、规范、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西成客专项目五工区管段。

第二章 质量方针与目标

第三条 质量方针

百年大计、质量第

一、规范施工、严格控制、以人为本、守法诚信、关爱环境、建造精品。

第四条 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后沉降满足设计要求。严格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致力于持续改进创新,以先进的工艺工法及工装配备,建造世界一流客运专线。力争实现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努力克服一般质量问题,实现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第三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工区成立以工区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围绕质量目标开展工作,制定创优规划和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成国

副组长:王义录 郭 款 董玉中

组 员:王 旭 王红伟 彭晓忠 徐 叙 潘义山 黎军平

徐 静 靳凤忠 王保堂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区设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对每道工序直接监督验收。并建立“质量检查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按照铁路建设要求,结合工区实际,工区领导和部门都要明确质量责任,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体系。

第八条 工区经理质量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主持制定本项目部质量目标、办法、措施等并付诸实施。

2、组织定期质量检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小组及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3、严格施工程序,及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施工工法。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对违反操作规程、

2 质量低劣者责令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5、对验交工程质量赔款承担经济责任,组织人员对移交工程(保修期内)进行工程质量回访。

第九条

工区书记质量责任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党员在质量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3、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充分调动职工创优积极性。

第十条 工区总工程师质量责任

在工区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因技术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将追究技术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并在施工中付诸实施。

2、主持处理本工区的工程质量技术问题,制定技术组织保证措施,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组织开展创优活动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工作,对施工测量、定位、放样、试验、计量、隐蔽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责任。

4、遇有违反施工程序、不按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而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一条 工区生产副经理质量责任

1、对工区工程现场的各工序施工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参与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的编制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作业班组严格执行。

3、检查督促工程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工程施工方案、工艺、质量技术、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交底,并检查作业班组对交底的落实情况。

4、责成保障部和试验分室做好材料验收工作,确保使用的工程材料合格。

5、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第一手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施工作业层及时整改解决。

6、督促作业班组、质检人员进行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和每日质量检查,组织工区每周质量检查,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作业班组进行整改。

7、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安质部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保证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督促并指导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使用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

3、负责制定工区年度质量工作要点。

4、按规定时间向上级质量管理部门报告质量情况和质量报表。

4 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和服务工作,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认真组织并参与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方案、奖惩建议。对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等影响质量的行为有权制止,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6、组织指导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及成果发表交流会,并负责推荐申报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工作。

7、负责工程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参与质量信誉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部质量责任

1、审核并监督实施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质量计划。

2、实施项目的科技开发工作,推广、指导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解决科研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防出现质量问题。

3、随时掌握生产中的质量动态,及时就质量问题与质量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监督实施其纠正措施。积极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4、掌握工区测量、试验仪器、设备动态,办理测量、试验仪器设备购臵及其周期检定。监督检查工区测量、试验工作。

5、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对改进措施负技术责任。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门质量责任

1、负责合同的履约具体工作,参与质量信誉评价。

2、参与质量成本分析,确保用于工程质量的款项落实到位。

3、落实有关质量奖惩措施,确保质量奖励兑现和质量罚款的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 保障部质量责任

1、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2、负责对采购的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参与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质量责任

负责工程质量文件、资料的及时收发整理工作,参与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人员质量责任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把关的责任。

1、监督检查各工班及人员对国家有关保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颁布的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等在施工过程中的贯彻执行。

2、协助工区领导编制质量发展规划,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

3、参加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的检查,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及施工中的经常性检查。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及违反施工规则的情况提出纠正要求,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对不按规范施工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5、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6、及时总结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按规定报送质量统计报表及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质量责任

1、认真学习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标、工法、标准等,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确保技术交底、测量放样准确无误。

2、在施工前对施工图设计要进行全部、全面审核,发现有误时,要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提出更正。

3、对技术指导工作,均要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不得口头交底,不得擅自采用复印技术资料作为技术交底书。但不得不采用复印技术资料时,则必须进行认真复核,保证文字、数据、图形清晰,并经总工(技术负责人)审定和签字后方可采用。

4、要严格跟踪检查施工单位对技术指导执行情况,发现施工人员没有按施工规范、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时,要及时制止,并责令其返工。当施工人员不听指导时,要及时向工区经理、总工、逐级反映。

5、填写所主管各种原始记录和质量资料。

6、技术人员对自己进行技术指导的工程质量负全部技术指导责任。

第十九条 班(组)长质量责任

1、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

2、做好工前技术、质量标准交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使工序操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做好文明施工,作业现场整洁,材料标识齐全,摆放有序,施工记录有可追溯性。

4、组织全班(组)人员经常学习规范、验标和施工工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质量意识。

5、对技术人员和质检员指出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

6、对因操作方法不当或检查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班组作业人员质量责任

1、严格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发现技术交底书有误时,要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各工种操作人员要对本岗位的工序质量负责。

2、认真领会技术交底书要求,坚持按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

3、服从上级领导、技术和质检人员指挥、指导和检查,做好交接检查,严格控制工序质量。

4、对因自己违章施工、盲目蛮干甚至偷工减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负直接责任。

5、及时填写交接班互检记录。

6、加强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 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1、根据工区实际,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小组的组建应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愿结合、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单个班组设立,也可跨

8 班组设立。着重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服务现场的“现场型”和“服务型”小组,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结合。为便于自主地开展现场攻关活动,小组人员不宜过多,一般以5-10人为宜。

2、小组建立并确定课题后,由质量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由工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小组活动进行指导帮助。

4、QC小组的选题,要从改善管理、改进工作、改进服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班组建设等方面,本着“小、活、实、新”的原则进行选题,确保把解决施工技术难题,提高工程质量的成果总结出来。

第六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质量“三检”、“三不交接”和“五不施工”制度 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自检:包括操作人员自检和班组自检。施工班组长在每日收工前对班组完成工作量进行一次自检,做好记录,工后讲评。

互检:指同一工种或多工种之间,工区组织不定期相互检查,主要是互相观摩,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达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交接检:指同一工种的多班制上下班之间或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各工班应做到不合格的活不出手、不出班组,上道工序

9 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三不交接: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

五不施工: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测量和资料未经换手复核不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试验不合格者不施工;上道工序不经检查签证不施工。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由工区质量检查员及时记入施工日志。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一票否决权制度

本工区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凡进入工地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不合格,质检工程师有权要求清出现场。质检工程师必须以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一、工区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二、凡经检验合格工程,须按规定填写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凭证。检验评定不合格的工程,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臵,不得验工计价。

三、各级质量验收具体分工:检验批、分项工程由质量检查工程师负责,分部和单位工程由工区总工程师负责。

四、工区安全质部应对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查制度

1、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10 工区每月组织一次定期质量大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安质部和工程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分析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限期整改。

2、不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1)各级领导和专职质检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

2)质量检查人员在进行质量检查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程序文件要求去做,及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四有”,即有分析、有措施、有落实、有验证,禁止不合格工序转入下道工序。

3、旁站监督检查制度

1)对外部劳务的质量管理,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质检员对其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并作好记录。

2)专职质检员必须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1、半年、年终工程质量情况报告

工区安质部总结半年、全年工程质量情况。总结质量管理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积极改进。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水利资源保护制度

工区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协调、投诉受理工作。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建议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的环境污染。

第七章 工程质量奖惩

第二十八条

工区结合施工任务特点,建立并完善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奖励

1、优质工程奖励按公司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工区奖励标准如下: 获集团公司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金的15%奖励项目班子成员,奖金的45% 奖励技术(工程、安质、测量、试验)部门,剩余部分奖励其它有关管理人员。奖金按贡献、责任大小分配。

2、质量管理小组的奖励

1)获公司优秀QC小组称号的QC小组,其奖励标准如下: A、一等奖 奖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负责人800元; B、二等奖 奖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负责人600元; C、三等奖 奖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负责人400元; 2)创一个总公司级优秀小组,奖励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300元,奖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负责人600元;

3)创一个省(部)级优秀小组,奖励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500元,奖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负责人1000元;

4)创一个国家级优秀小组,奖励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2000元,奖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负责人4000元;

以上不重复奖励,如被评为上一级奖励时,扣除以前已发给奖金。公司级及以上奖金由工区质量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发放给获奖小组及个人。

12 第三十条 质量事故处罚

发生质量事故,除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外,工区将根据事故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工区领导和实质部门的惩罚

(1)、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工区罚经理、副经理、总工各500元,工程部、安质部各500元。

(2)、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罚工区经理、副经理、总工各1000元,工程部、安质部各1000元。

(3)、发生一起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罚工区经理、副经理、总工各2000元,工程部、安质部各2000元。

(4)、发生一起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罚工区经理、副经理、总工各3000元,工程部、安质部各3000元。

(5)、发生一起一级重大质量事故,罚工区经理、副经理、总工各5000元,工程部、安质部各5000元。

(6)、上述罚款均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罚款和制裁。

2、对各作业工班的惩罚

(1)、作业工班在技术人员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正确,因偷工减料、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按质量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a、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除自行承担返工损失和上级罚款外,工区再给予该作业工班一次性罚款5000元。

b、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事故,除自行承担返工损失和上级罚款

13 外,工区再给予该作业工班一次性罚款10000元。

c、发生一起三级重大质量事故,除自行承担返工损失和上级罚款外,工区再给予该作业工班一次性罚款20000元。

d、发生一起二级重大质量事故,除自行承担返工损失和上级罚款外,工区再给予该作业工班一次性罚款30000元。

e、发生一起一级重大质量事故,除自行承担返工损失和上级罚款外,工区再给予该作业工班一次性罚款50000元。

(2)、各作业工班在技术交底正确,但不按技术交底操作规程、施工配合比施工,经工区质检工程师或驻现场技术人员检查指出要求纠正,但拒绝接受或继续施工不改者,工区质检工程师或驻现场技术人员有权让其停工,并视其情况可处该作业队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上述罚款不包括上级有关罚款和制裁,由安质部出据罚款单,计划财务部从当月计价工费中扣除。

3、对因测量、放样错误或技术交底错误的惩罚

因工区精测室或现场主管工程师测量放样错误,或技术人员技术交底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工区罚工程部长、测量班负责人、造成事故的直接技术责任人(测量工程师、驻地技术员或其它技术人员)各500元。

(2)、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工程部长、精测室主任、造成事故的直接技术责任人(测量工程师、驻地技术员或其它技术人员)各1000元。

14 (3)、发生一起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工程部长、精测室主任、造成事故的直接技术责任人(测量工程师、驻地技术员或其它技术人员)各2000元。

(4)、发生一起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工程部长、精测室主任、造成事故的直接技术责任人(测量工程师、驻地技术员或其它技术人员)各3000元。

(5)、发生一起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工程部长、造成事故的直接技术责任人(测量工程师、驻地技术员或其它技术人员)各5000元。

(6)、以上罚款不包括上级罚款和制裁,由安质部出据罚款单,总工审核,工区经理审批后从工资中扣除。

4、对因供应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包括过期、受潮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保障部负直接责任,并按质量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工区罚保障部长、该批不合格材料的采购员或保管员各500元。

(2)、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保障部长、该批不合格材料的采购员或保管员各1000元。

(3)、发生一起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保障部长、该批不合格材料的采购员或保管员各2000元。

(4)、发生一起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保障部长、该批不合格材料的采购员或保管员各3000元。

15 (5)、发生一起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工区罚保障部长、该批不合格材料的采购员或保管员各5000元。

(6)、以上罚款不包括上级罚款和制裁,由安质出据罚款单,总工审核,工区经理审批后从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一条 凡因交底、测量错误,未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臵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质量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指质量不合要求,经整修达到合格,返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建设中因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或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之一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②需重建成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③死亡30人以上。

(2)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16 ②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③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3)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②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③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

(4)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第三十二条 工程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经验算能满足使用条件,质量不良,整修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者,不列为质量事故,但应将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陷记入工程日志及有关竣工资料中,作为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报告建设单位,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在明确各方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表”按规定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建设单位或上级单位裁决。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在每月工程质量报表中填写、要写明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在2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

17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局指、公司并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工区组织调查处理,主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问题未查清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提出书面报告。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惩的重大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1)查明事故的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及事故性质;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纠正措施;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8 第三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者,对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凡有下列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砼、砂浆试件检查不合格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工区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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