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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全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集团有关规定等,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 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依法管理,争创精品”的方针。

第五条 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目标——两确保一争创:确保所有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所有工程一次成优,全线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2.确保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防止工程质量较大和一般事故。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对全线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综合考评。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四)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五)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负责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关系。

(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量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八)负责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方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研究审查有关处理方案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十)按照**集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一)工程部

1.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二)计划部

1.负责验工计价的价款核定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2.负责工程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三)综合办公室

1.负责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 2.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四)财务部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验标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建设方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质量责任制、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检测和试验设备,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单位和**公司。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或铁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的调换、轮休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设计及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格式见附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均应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公司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

(二)**公司将对工程质量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逐级上报监理单位、**公司进行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公司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技术工人、外部劳务人员要加强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控制培训。**公司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公司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与竣工验收制度。

(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报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批。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公司工程部与总监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二)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公司工程部代表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司负责具体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谁监理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标段项目经理对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准确的按照规定要求逐项填写,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施工单位严格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监理单位严格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经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项目质量管理计划需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强化关键工序旁站,严格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咨询质量。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过程控制。

(一)各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公司工程部及时将验收的项目备案。现场验收时**公司派专人参加验收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标准(条件)实施细则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线质量大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监督站和**公司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各单位对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参建单位在施工中推行样板引路,若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公司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六)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集团现行规定办理。 4.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参建各方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并及时更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

监理单位(纳入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季、半年、年报)应定期向**公司提交总结报告。提交时以电子文档提报,再提交纸质文档。

上报时间:月报为每月25日报送,季报为每季的第三月25日报送,半年报为每年6月25日,年报为每年12月25日。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全面质量考核检查,半年进行考评评比。 第三十七条 对季度质量管理考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黄牌警告,并要求现场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将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对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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