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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公寓值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值班及就寝查铺工作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寝查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健康、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良好校风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值班工作组织

第二条 值班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各系(院)参加。值班人员由学生处相关人员、各系(院)辅导员组成。

第三条 各系(院)要将公寓值班工作纳入对辅导员的管理考核,根据学生处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公寓每天至少一人值班。

第四条 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人员并通知各系(院),并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值班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学院学生公寓固定安排辅导员值班,按每学期校历规定的学生在校时间,每周一至周日晚21:00至次日7:30。

第六条 学生公寓值班除正常的专人值班外,可根据开学、放假、新生报到等重点学生管理时期的需要,临时安排辅导员全天候值班。

第七条 辅导员值班要在公寓指定的辅导员值班室,除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得离开岗位。每天晚上9:40准时到学生处办公室签到。

第四章 值班工作职责

第八条 值班辅导员主要负责抽查学生就寝情况、接受学生来访、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协助相关系(院)做好住宿学生的管理,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第九条 值班辅导员在值班期间具有调度学生工作的权利。遇紧急情况,可直接要求有关系(院)领导及辅导员立即到校处理学生突发问题,并对各系(院)执行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条 辅导员值班要按时到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上午8:00向学生处反馈值班情况。

第五章 学生就寝查铺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就寝查铺工作以系(院)为主,采取本系辅导员带领学生干部检查、各宿舍自查方式进行。带班辅导员负责学生就寝查铺的检查及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值班辅导员负责学生就寝秩序的抽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周一至周日晚学生必须在校住宿,每天均要开展就寝查铺工作。当晚未在宿舍住宿,无特殊情况且无请假条者一律视为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的学生,检查人员必须当晚向各相关系(院)辅导员通报情况,并记录通报情况。相关辅导员必须当晚调查落实具体情况,追踪学生去向,并通知学生家长,按照《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就寝查铺规定》进行处分,于次日上午9:00前将书面处理意见交至学生处。

第十三条 周

五、周六回家住宿的市内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亲自到校说明,经辅导员核实、系部批准后,办理长假手续。办理长假手续后,周五周六及其它节假日安全,由家长负责。非南阳市学生、未办理外宿手续的学生,无论何时外宿(回家),均须通过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后,确定是否批准外宿,辅导员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 节假日辅导员必须确定所带班级学生去向并做好记录。学生因病、因事晚上不能回宿舍住宿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假,不得请人代假,更不得事后补假。学生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经带班辅导员同意,并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交学生处备档。

第十五条 宿舍长每晚22:20以前将本宿舍就寝查铺情况记录单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公寓楼本班负责人,由各班负责人汇总后进行登记、签字确认,交带班辅导员。各系于次日九点前将检查情况汇总经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学生处每周将本周检查登记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以系(院)为单位进行汇总、通报。

第十七条 就寝查铺必须按照流程规定,明确责任人,宿舍长、班级学生干部未认真进行检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弄虚作假者,出现重大恶性事件者,弄虚作假者要承担相应责任。辅导员未进行检查者,按脱岗处理,出现重大恶性事件者,追究管理责任。

第五章 突发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遇有学生个人突发事件,如生病、急事、心理问题等,值班辅导员应尽可能地协助学生解决,如解决不了应及时联系有关系(院)到校解决。

第十九条 遇有学生重病、受伤等情况,值班辅导员应在及时组织入院治疗的同时,联系家长和有关系(院)到校解决。

第二十条 遇有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群体冲突,值班辅导员应及时调解并与保卫处联系,如控制不了局面应及时联系有关系(院)到校解决。

第二十一条 遇有学生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积极引导、控制学生的同时,要向学生处、保卫处汇报,同时联系有关系(院)到校解决。

第六章 值班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参加公寓值班纳入岗位职责,记入当月考核,值班迟到,值班期间发生学生问题未及时参与处理,值班脱岗按违规违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上报学院党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值班原则上不允许调换,确因有事值班不能到岗者,需书面提出申请,由系(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处长批准后,方可自行联系调换值班人员,并将代班人员信息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辅导员值班的考核意见由学生处提出。凡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突发事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脱岗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凡发生恶性突发事件而又脱岗者,值班辅导员要负管理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系(院)、有关处室领导和辅导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遇有值班辅导员通知突发事件要求到校时,应立即与有关人员及时到校处理学生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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