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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费用新政策报销结算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参保生育费用新政策报销结算通知

根据杭州生育费用按新政策执行的相关通知:2012年1月1日开始,按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结算。驻外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回杭州报销。生育报销注意事项:

1、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女职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生育地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1、已怀孕未生产的人员;

2、已生产未报销的人员),以及职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请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把材料提供给本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导致不能报销的,公司不承担责任。(注:已完成生育报销的人员,生育医疗费不需要报销。)

2、报销医疗费用时提供材料: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账(汇总清单)、准生证或结婚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医保证历本原件(杭州)、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3、报销生育医疗补贴费时提供材料: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产假证明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

4、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杭州工作人员,转外地生育产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需在杭州办理驻外登记备案后,发生的费用才能报销。驻外人员已办过驻外备案的,转驻外地点以外生育产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需在杭州办理驻外地点变更手续后,发生的费用才能报销。(当年度医疗费用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报结算)

浙江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2日

生育费用报销

生育费用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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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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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关于申请报销生育费用的申请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

南京市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医疗费用结算与报销说明

生育费用新政策报销结算通知
《生育费用新政策报销结算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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