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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 面上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以下统称面上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保障面上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中期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 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中期检查工作;

(二)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对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面上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面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对《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审查;

(三)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并签署意见;

(四)将中期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间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三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汇报面上项目中期研究情况。

第二章 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1 第四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面上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

(二)面上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

(三)面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日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

(二)《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面上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中期检查时间

第六条 中期检查一般在面上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为面上项目开始实施次年的10-11月份,具体时间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面上项目检查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安排等通知面上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中期检查程序

第八条 中期检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出中期检查通知;

(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中期检查组;

(三)检查组听取面上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组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

(五)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下达中期检查结果;

(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面上项目中期检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五章 中期检查结论

第九条 检查组须做出“继续进行”、“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 第十条 中期检查结论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上签署。

2 第十一条 被检查面上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

(一)预定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经研究实践表明不合理;

(二)不可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且限期提不出新的解决方案;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内容;

(五)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整改报告通过的面上项目应继续执行;对于整改报告未通过的面上项目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报告的面上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对于被撤销的面上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被撤销面上项目的负责人,在面上项目撤销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第七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 市教委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工作;

(二)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面上项目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在《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面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题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汇报面上项目完成情况。

第八章 结题验收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面上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

(二)面上项目实施目标是否达到;

(三)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规定的预期完成指标,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面上项目调整、撤销、新增内容规定的预期完成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面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所需的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

(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

(二)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

(四)面上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对于研制开发类面上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二)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第九章 结题验收时间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在面上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后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面上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结题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

4 第二十二条 整个结题验收工作须在面上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 面上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为准;在面上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撤销、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为准。

第十章 结题验收程序

第二十三条 面上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的方式,结题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面上项目负责人对面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二)面上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面上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

(四)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面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组由同行专家3至5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

(五)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并在《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通过结题验收的面上项目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核、备案;

(七)市教委科研处在《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八)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面上项目所获成果进行登记。

第十一章 结题验收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 面上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报告、数据库、软件、专著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Scientific Research Common Program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ion of Education)”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mmon Program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ion of Education)”,并标明项目编号;

(二)所有论文应发表在“正式出版刊物”上,不包括刊物的增刊;

(三)专著应有国家正式出版号;

(四)软件应具有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登记号;

(五)专利应通过初审,取得专利申请号;

(六)样品及样机应具有由专业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新工艺及新方法应具有由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二章 结题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面上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没有达到《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成果要求;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研究内容;

(四)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面上项目的结题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在《面上项目总结报告书》上签署。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期结题、科研成果突出的面上项目的负责人,在以后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立项时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对于“需要复议”的面上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面上项目,面上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面上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下一年度的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面上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直至撤销该项目批准号、追缴资助经费等处罚措施。

6 第三十三条 “不通过验收”的面上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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