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和过程监控,提高教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特制订本工作规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切实建立监督指导系统,学校决定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室(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室”)。
第二条 教学督导室是对全校教学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对教师教学工作起指导作用的机关科室,由分管教学校长领导,日常工作与教务处协调合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1名,成员4~6名,工作人员1~2名。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中,聘请3名以上的专家。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代表学校对全校教学过程进行监控。
1、督导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价方式的制定和实施。
2、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通过听课、现场视察、检查授课计划、抽查作业、抽查实验报告、抽查试卷等方式,就教学规范、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3、参与学期教学过程控制的调研,如对开学的教学准备工作、期初、期中、期末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开展专题调研。
4、对教学计划的实施,学生的素质教育进行调查了解,并向学校和
教务处及时反馈信息。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代表学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1、联系学校的教学实际,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
2、在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同时,应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并及时向被检查者反馈。对教学工作不足之处应诚恳帮助、热心指导,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3、总结并推荐教学先进经验与先进典型。通过日常督导工作,参与教学过程控制的各项专题调研活动,发现并总结教师从严执教、系(部)及教研室认真教研、学生勤奋学习、加强班风建设等好经验、好典型,并及时向学校推荐。
第三章教学督导室成员的聘任条件
第七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的任免,由督导室提名,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可在外聘专家、教授、离退休或在职人员中推选。
第九条 督导室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四章教学督导室的权益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应按本规定精神,对学校的教学过程及有关的教研活动,进行有力督导,并将结果向领导汇报或反馈到有关部门。此外,督导室还享有以下权益:
1、学校或相关部门应努力为督导室成员提供学习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教学交流的机会,以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2、各部门以及教师应积极支持督导室工作,按督导室要求,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努力为督导室进行教学现场调查、听课、抽检以及结果公示、通报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3、督导室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4、学校应加强对督导室工作的领导,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成部门)教学督导组,并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应设教学督导员,督导员由教研室主任或资深教师担任,主要职责是通过对本教研室教师的授课展开听课、查课等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室办公室设在教学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督导室负责解释。
沧州渤海中等专业学校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