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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九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一、公务员交流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意义:

1、有利于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公务员得到多方面的锻炼

2、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

3、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的发展

4、解决公务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二、公务员回避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意义:

1、回避有助于防止腐败的产生,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2、回避有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

3、回避有助于消除政治上的不安定因素,促进国家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公务员交流的原则和范围

依法进行原则、适才适用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合理原则 范围:内部交流、外部交流、内部交流与外部交流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的含义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指让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除“录用”以外的另一个“入口”。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记挂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一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五、调任

调任的适用对象:一般来说,拟调任的人员是指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已经具备进入机关后所担任职务的德、才条件的人员。 调任的条件:首先,调任人选要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任公务员的七项基本条件,这时所有公务员都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次,调任人选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调任人选还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转任

转任对象(一般要求):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转任;公务员个人申请、机关批准同意的转任

转任要符合的三方面要求:首先,转任公务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次,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最后,转任中如果出现职务升降,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领导成员转任的要求:首先,在领导干部转任的问题上,公务员法充分吸收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成果。其次公务员特别强调领导成员交流的重要性,专门规定了领导成员转任的要求。再次,领导成员转任指“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最后,领导成员转任是“跨地区”和“跨部门”进行的,并且强调“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转任的要求:首先,“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执行执法监督职能的职务。其次,这类转任的范围主要在本机关内部,一般不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再次,这类转任是具有强制性的,公务员个人有义务服从组织决定。最后,这类转任要有计划性,应事先制订假话,确定转任的具体人员、转任去向、转任时机等。

七、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的对象: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实践锻炼);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综合素质比较高,工作成绩比较突出,但缺乏领导经验的中青年公务员(培养锻炼);准备提拔使用或准备离开公务员队伍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公务员(使用锻炼)

特点:首先,挂职锻炼不办理调动手续。其次,挂职锻炼有时间性。最后,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 时限:新录用公务员的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中青年的培养锻炼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年。对拟安排使用而进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时间上则比较灵活,可长可短,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均可。

应注意的问题:首选,应选好锻炼人选。其次,应选好锻炼去向。再次,应掌握好锻炼时间。最后,应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

八、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对象

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图傻逼给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2、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4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5、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的单位的政治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7、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克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九、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范围与方式

1、干部交流可以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2、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甲流

3、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4、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地方任职

5、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6、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在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十、公务员回避的原则

政策配套原则、依法回避原则、内外监督原则、自我约束原则

十一、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地区回避: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低等任职。

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员而进行的回避

十二、三种回避形式的对象与范围

任职回避对象、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自然血缘亲属;养父母、养子女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地区回避对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低担任这些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范围: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福规定的除外。

公务回避对象、范围: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第9章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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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报告

【公务员】第九章 劳动改造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第九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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