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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

郑振沂

摘 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逐步建立规范、健全的地方税体系是实行分税制的根本保证。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功效,但仍远远不能适应完善的分税制的要求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对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问题完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税制是处理和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必然选择,分税制的关键就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设立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税收体系,以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行使其职能。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央税体系。同时,我国在体制上相对固定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这标志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初步确立。分税制改革十多年来,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地方税的收入总量不断增长,地方税专门征收机构的设置提高了地方税征收管理的效率,地方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当时分税制的改革是在保留既得利益的条件下进行的,过多考虑了中央集权的需要,使得地方税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权划分不科学,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不完全的分税制,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于集中。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虽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也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总的看,地方税收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都集中在中央。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税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过度集中型的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由于过多地考虑了中央利益,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收入的能力,税权和事权的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要么财力不济无所作为,要么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非税收入,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由此造成基金、收费迅速膨胀。另一方面也很难符合我国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和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不利于地方政府开辟新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因缺乏必要的税收管理权而无法灵活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地区经济;税权过分集中使地方政府求助于收费的形式来筹集收入,扰乱了分配秩序,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分配行为。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

现行地方税体系税种庞杂,与地方收入有关的税种有: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遗产赠与税(尚未开征)。其中营业税占38%,企业所得税占19%,城建税占10%,个人所得税占6%,农牧业税所占比重为10%,财产税的比重为7%,其他税约占10%。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地方税以营业税和地方企 1

业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我国税种划分标准相互重叠,杂乱无序,在营业税、所得税中都有部分本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税收划归中央,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如果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基会随之减少,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也会下降。另一方面,按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本身就不合理,不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分配政策和地区间投资等重大问题,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均将其划分为中央税。从长远来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也应划为中央税。作为过渡,中央己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地方所得税也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因此,现行地方税体系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有效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缺少主体税种,一是造成地方税收入不稳定。二是使地方税收入规模难以增长,收入总量上与地方政府应行使权力的需要相差悬殊,造成地方财政困难,直接诱发各种各样的地方收费。三是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自主调控经济的能力,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地方税制改革滞后,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中央税,对地方税制的改革力度不大。导致现行地方税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税种内容老化,税负偏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都是1988年以前制定的,这些税种不仅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征管办法等方面都己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税负也明显偏低;二是内外税制不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利于与国际税制接轨。如对房产、土地、车船的征税,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三是应开征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税种未开征。

(四)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难以满足地方财政的基本需要

适度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分税制体制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只有当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优势地位,能够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较大部分时,才能够保证分税制体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额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度并不高,这说明我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偏低,既不符合分税制体制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现实的支出需要,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实现其职能。据调查,全国地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地方税收入,从静态特征看:一是从总量上看地方税呈明显的收入规模偏小的特征;二是地方税级配比过小,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入支柱;三是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小,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趋弱化。从动态特征看,地方税收入则表现为增幅波动大,缺乏稳定性;地方税级收入日渐萎缩,收入弹性较弱。由于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投入很少,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税源建设带来了潜在的影响,而且直接诱发地方政府的各种收费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

(五)地方税收征管不规范,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按税种划分的收入分配体制执行不到位;二是税收归属与征收管理权不统一;三是税收征管工作相互配合不密切;四是税收征管操作程序不规范。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在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上极易发生互不协调的问题,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核查等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互相扯皮、拆台和争执,使纳税人无所适从,既影响分税制的正

常运行,也制约了地方税的管理作用;五是政策不规范。既造成征收范围的交叉和重叠,导致国税、地税征管工作的矛盾和困难,又形成税负不平等、税款流失、收入混库等问题。其次,地方税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是税收法律级次低,削弱了税收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二是部分税收实体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三是地方税收工作缺乏司法保障。由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加上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薄弱的因素,致使偷逃骗税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打击,暴力抗税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完善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对策

(一)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限。

税收管理权限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分散决策,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是如此。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其收益范围,可以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若由中央政府提供全部公共产品,则可能影响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这是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决策需要以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较接近于当地人民,在对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的了解上远胜于中央。当人们处于经济信息不完全境地,且难以通过直接控制来实现所确定的目标时,就需要采取分散决策的方式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也是激励机制设计的需要,相应的,地方应拥有较为独立的税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支出的需要,才能有效的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目前应逐步下放部分地方税种的税收管理权限,将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在全国普遍征收的地方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的税收征收权、税款支配权划归地方,税收减免权限适度下放到省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便于地方根据自身特点贯彻实施。对于税源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流动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等,除税收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都可下放给地方,便于各地因地制宜,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对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控制、征收成本大的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等,其他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和开征停征权都可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

(二)改革地方税税种体系。

首先,改变目前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和划分收入的方法,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分成;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统一扣除项目;第三,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课税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的所有企业,改变其现行计税依据依附于流转税的做法,直接对商品销售额和营业额课税。同时,结合地方“费”“税”改革,将城建方面征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占道费纳入其中,由地方政府确定适用税率;第四,开征教育税和环境保护税。将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等规范为教育税。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环境收费规范为环境保护税;第五,改革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并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收费纳入其中,成为新的房地产税;第六,改革农业税,取消农村一切不合理收费,将农业税与农业税附加合二为一,将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农作物的常年产量。

(三)确立地方税收主体税种。

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必须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税基较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二是具有适度的弹性,能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三是

由地方征管效率高,减少税收成本;四是税基流动性较差,避免因地区间税收负担的差异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按照以上标准,可以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有:一是营业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由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覆盖了整个第三产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第三产业发展空间较大,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税也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二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颇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逐年增长。三是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后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由于其计税依据的改变和课税范围的扩大,收入数量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必然大大提高,有能力充当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四是财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财产的存量也将迅速增加,增值速度也将加快,财产税也应当有能力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四)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明确国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权

首先,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使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依靠,这样转移支付可以更多地用于特定项目而不是一般补助上,既可以体现分税、分权、分责的原则,又有助于增强中央的调控能力。为此,必须解决“两个比重”的问题:一是确定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合理比重,二是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合理比重。可以通过有选择的费改税提高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大地方税的收入规模。把目前地方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普遍性的规费项目转化为税收,使其成为规范的财政收入形式,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

其次,为了提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防止国税、地税在征收管理问题上发生磨擦和“撞车”,必须明确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可以对国税、地税机关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管理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在税务登记方面,可仍按现行的“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办法,可以把税务登记的稽核权明确给将来需要成立的税务警察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漏登漏管户的管理,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在发票管理方面,应按收入归属权的流转税归属来划分,属中央税和共享税的流转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权属国税部门,属地方固定收入的流转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权归地税部门。在纳税申报方面,要坚持分别申报的办法,中央税向国税申报,地方税向地税申报,中地共享税必须同时向国税、地税申报。在税款征收方面,国税、地税的征收边界应严格划分。中央税由国税局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对共享税,可以由国税或地税统一征收分别入库,也可以实行国税、地税分别征管的办法。

(五)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构筑高效的地方税征管平台

首先,必须加强税收的法制建设,以法律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在合理划分税权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按照各自的权限,完善地方税的立法工作,使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强化税收法律的严密性和规范性,减少地方税流失的法律漏洞;优化征管方法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改善征管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税务人员培训系统,强化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完善的税务人员监察系统,杜绝以权谋私,保证执法效果。其次,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将目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费,在“费改税”之后,统一交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第三,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尽快制定税务代理、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等法规章程,严格区分征、纳、代三方的法律责

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保证税收征管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全国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尽快实行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保证新征管模式的顺利发展,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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