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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庭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法庭审报告

2013年5月23日上午,我们去西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审理公司法的案件。现实参与到旁听审理中与只是理论上谈论案件的感受是不同的,现将我此次旁听报告汇报如下:

一、庭审前准备

为了寻找关于公司的案件,可谓是纠结了一段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询问打听,终于在网上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上看到了一件关于公司的案件。这种通过各种途径打探,费劲周折,却偶然在网上发现一个现成的案例,很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其实,细想一下,这种结果的获得也不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偶然,而是坚持不懈的努力所获得的果实。一份付出一份努力,厚积薄发而已,在自己不知不觉中慢慢靠近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参与庭审阶段

时间:2013年5月23日 上午9点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29法庭

案名:姜敏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审判员:XX

书记员:XX

原告:姜敏

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姜敏系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2013年2月16日该公司持有14.4%股权的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任董事会成员。原告诉称公司股东举行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新选举的董事属违法组建,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二)、庭审过程

1、庭前准备

2、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员入座(简易程序无合议庭)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及书记员姓名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法庭调查

(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

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不合法。此次会议的召开系自行主持,并非由原董事长主持;

(2)、2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选举新的董事会的决议真实性有异议。此次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张某、唐某等人为来开会,而会议决议上却有其签名,对其所签名真实性有异议;

(3)、该重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非股东于2月16日所签,而是事后补签,此决议形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4)、原告有证人甲一人,其系该公司股东,参加了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出庭作证其在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非做出重新选举新任董事的该决议;

(5)、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

(1)、临时股东会召开并不违法。《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持有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此次会议由公司持有14.4%表决权的股东向原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是原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责;有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原董事长知道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2)、证人甲所证事实不予认可。甲现仍服从原董事长姜敏的领导,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当时所签决议不是该决议。

4、法庭辩论

原告称其未收到股东要求召开2月16日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不知道要召开会议;其提供的证人甲称于2月16日会议结束时签过两次名,但明显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证明了该决议并非经过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而是事后补签。

被告称其通知了原董事长姜敏主持召开会议,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姜敏知道且同意召集主持会议,而其到期未履行职责,公司股东有权推举一名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被告对证人甲的证言不认可,甲自己称当时投票选举新任董事时是投了弃权票,而后却又在决议上

签过字的表述证明甲思维不是很清晰,且其仍服从姜敏领导,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5、最后陈述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资源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审判长宣布退庭。审判结果未当庭给出。

三、庭审分析

本案的几个争议问题:

1、原董事长姜敏是否得知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这个争议的关键证据在于被告提供的录音上,而当庭播放过次录音,不是很清楚。法官只是要求原告就该录音证据提供书面辩论意见,于此处开庭结束后的一定期限交与他。我认为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专业人员予以鉴别,并结合原告随后提交的辩论意见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倘若录音证据真实,则股东会召开程序不违法;反之违法。

2、形成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为事后补签?

经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可明显的得出该决议是事后补签的。因为证人甲的证言是该争议的关键证据。而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未签字自己是最清楚的,可见当时形成的决议并不是该决议。

四、旁听心得

可能是因为在法院实习过,在法庭上听法官审理案件到不是很激动,而让我关注更多的是案件本身。明明是很简单的事情,却闹上了法院,这背后的动力不外乎“利益”二字。老股东不服原董事长的领导,新董事好不容易有了领导的地位绝对不会放弃,倘若都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是不会闹上法庭的。或许这只是理想状态,人类的本性使然。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简单而又深刻的点明了人性自私的本质。此案件中,原董事长必定有不得人心的做法,不难想象肯定是自身谋利太多,否则不会出现“造反”群众;而新董事虽然现在“掌权”了,但不一定比原董事长做的多好。倘若原董事长处处为公司发展着想,老股东能理解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不易,即便纠纷会发生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

中国人自古以和为贵,既然都动用第三人的权力来解决纠纷了,那当事人之间是没和的可能了。而双方当事人尚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如何会保证公司更好的发展?而公司

不能更好的发展的话,何谈股东利益?这不仅在这次案件中,生活中处处是这样。不管是邻里纠纷亦或是家庭纠纷,大部分是利益的驱动所致。你家房屋挡光了,离婚财产分配不一致了,遗嘱窜改了„„这些看似小事,却无不反映出人性。或许我们这个社会更需要的是良心,而不仅仅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只是维护人们良心的手段,而不是能产生良心的方法。

一个公司,且是人合性很强的有限责任公司,想当初成立该公司时,各个股东是否激动万分,兴致高涨,大有干一番惊天动地的伟业的冲动?我想是的,必定那么多人能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一件事上是不容易的。而他们能想到会有今天闹上法庭的结果吗?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吧,我们只能发出这样的感叹。毕竟每个人都是由复杂思维的独立个体,谁也不能什么事、什么时候都顺着谁,绝对不能说有独立性的人是不好的,反而正是每个人的独立性创作了社会的丰富多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只是我们在生活中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最不容易的,既不失独立性又不失随和,我想这是做人处事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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