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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庭审报告

王宇帆 110770205 会计1102 时间:2012年12月1日 下午15:00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周峰 原告:万荣芳

被告:李建沛 上海运航物流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建沛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建沛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12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2).要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3).要求被告二支付逾期费用2000元 (4).要求被告

一、二支付诉讼费 (5)要求被告三支付原告律师费 2.事实与理由:

(1).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一,二共同商讨经济赔偿方案,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共计73590.2元并拿出汽车修理费清单凭证,重新购入配件凭证,拖车费用凭证等共计164750元,被告方不同意,承认只能支付50000元,被告还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公司重型卡车损坏赔偿20000元。至今原被告一二仍未达成协议。 (4)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保险公司讨论赔偿方案,原告与被告三的物损估算相差甚远,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物损单上的全部金额,保险公司因收据凭证等不全为由拒绝商讨。后7月23日,原告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天平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承担汽车的定额损失费67000元,原告表示不满,至今商讨未果。

(二)被告答辩

1.被告一二对于原告提出的事件经过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异议。 2.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汽车修理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39000元整。

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律师费,逾期费用表示不同意支付。.4.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卡车修理费用16090元。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被告签字承认双方责任书

(三)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用凭证及发票

(四)汽车保险单

(五)物损公司评估单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

(一)重型卡车修理发票

(二)汽车保险合同单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 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 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被告三方至今未和原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赔偿金额至今未支付。 2.法庭归纳争议要点

(1).被告一,二是否应该支付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费。 (2).原告与被告三的交通保险合同是否应按定额损失赔偿。 (3)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等其他费用收据的真实性。 3.法庭询问最终意见

(1)原告同意保险公司赔偿定额损失67000元。 (2)被告一二同意支付原告拖车费。

(2)原告仍要求被告一二赔偿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 (3)原告仍要求被告三承担原告逾期费,律师费。 (4)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一汽车修理费用。

四、调解

1、调解意愿征询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的调解。上诉人不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五 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该案件非常简单,但原被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在法庭上争论不休,这与被告公司及个人均未请律师,全部为自己答辩并且答辩过程混乱也有很大的关系。本案重点为被告驾驶员与运输公司应该赔偿哪些费用,具体多少金额,还有保险公司交强险合同的具体赔偿方案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以前的不快与矛盾,各退一步,愿意调解的话,应该也会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关于交强险方面,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的物损评估差距很大,原告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损坏修理的金额,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该推脱责任。据此,我查阅了交强险的相关内容,了解到:所谓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原告找来的物损评估中心都对宝马轿车进行了评估,由于原告觉得保险公司的评估金额太低,无法满足宝马车的修复,她在之后的修车过程中按照物损评估中心的评估表上的项目和金额对车进行的修复,且费用已付。但保险公司不承认其实际花费的金额,只认同本公司的评估内容,赔偿金额与原告所花费的金额有所差距,所以产生逾期不支付保险金的纠纷。在法庭上,没有现场证明原告所有收据发票的真实性,所以还不能做出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原告的其他费用赔偿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希望法庭能履行公证执法的义务,认真检查所有的证据,不让任何人有空可钻。在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到底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谁的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双方各自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不同的评估方,导致最终利益的分配不均衡。据此,我又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到:新修改的《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可是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应该按哪一方为准,导致碰上具体问题,车主和保险公司都要费时费力费财去做评估,最后只有调解再调解,这不管对于受损车主还是都是一种浪费和折磨,是很没有效率的事情,所以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需再具体化。

最后,我对于这次的庭审的经历不是非常满意。我认为现在的法庭应该是严肃,有纪律,很庄严的样子,但是这次的庭审现场因为各方面的问题,比如原被告方的不专业,不正式,素质不高等导致现场有些混乱,以至法官不停地要提醒原被告双方安静。我认为在这样不和谐的情况下,法官很有可能会产生厌烦的情绪,这对于原被告双方都非常的不利;其次,原被告不应该把私人情绪带到法庭上来,如果在平时调解的时候就吵吵嚷嚷,大打出手,最后总是调解不出结果,那么在法庭上仍然我行我素,结果也会像以前一样。所以原被告应该放下之前的纠葛,以全新的态度,认真的态度,一定要把它结束的态度好好配合法庭人员,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心平气和地陈述事件过程以及证据,在答辩过程中多说对自己有利的话,少说废话,学习好法律知识,庭审知识,或者请律师和代理人为自己答辩。在答辩时,答辩方多是事故责任人,,我认为应态度诚恳,真心表达懊悔和歉意,不故意刺激事故当事人或作出任何不当行为。对对方合理合法的诉请及时认可,不刻意纠缠。对对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请果断拒绝,不留余地。答辩方应注意言简意赅,一语戳中要害,不做无意义的争执,对原告和法官的意见应时刻表示尊重。

通过这次的庭审纪实,我发现旁听案件是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这让我对法庭的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因为我以前总觉得法庭是一个充满着悲剧和灰色的地方,一般人没出事情最好不要靠近,以前路过法院时还会看到一家人都拿着千古奇冤的横幅和标语,跪在地上哭,这也让我常常怀疑法庭的公正性。但通过这次旁听,我发现法官还是很平易近人,并且在审理过程中非常的耐心,也没有架子,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能正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与证据,给予双方机会。对于一般的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听审,每个人都有权利做一个法庭的监督者,所以,如果你知法懂法,知道怎么去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是不会亏待你的,只有那些法盲才会在神圣的法庭上争执,耍赖,在法院门口出洋相,实在让人们所鄙视。所以,作为一个有志青年,我们应该知法,懂法,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听听自己感兴趣的庭审故事。这样我们就知道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和纠纷,如何让问题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如果真的有一天轮到我们上法院,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答辩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都应当在庭审前解决,应要求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提前了解对方的证据,以便及时组织反驳的证据,多听听律师的意见,要知道一切胜利都是给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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