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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庭审报告(观看网上庭审视频)

案名: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 庭审时间:2003-5-30 庭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王成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书记员:杨德佳陈涛 原告:李丽霞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被告:李刚

第一被告代理人:李文燕、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第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5日,原告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演出的曲目。但是,被告李刚在未经原告与张金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采用。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庭审过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长陪审员进场。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审判长再次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义务的步骤,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征求当事人是否请求回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 宣读鉴定结论

(五) 宣读勘验笔录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蔡国庆、陈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等人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判令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

(二) 被告答辩

1.第一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作为起诉至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

2.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共同答辩:先请原告明确了原告认为其被侵犯的著作权为编曲的作曲权。二三被告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关于编曲权的规定,且编曲权本身不能套用修改权和改编权范围之内。就算有编曲权,此权利也不再原告身上,因此认为李丽霞没有原告的权利。

合议庭听取了辩诉双方的意见,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

(三)原告举证(三份证据)

1、原告举证证据

(一):关于歌曲《常来常往》的协议。

2、被告质证:第一被告认为此协议是关于伴奏带子本身订立的一个协议,这个伴奏带子并不是一个著作权。第二三被告认为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编曲权的规定。

3、原告举证

(二):收条、王音证言、郭述栋证言、张晓微证言、移动通信通话详单。 一再证明三被告是在明知原告享有《常来常往》的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

4、被告质证。

5、原告举证

(三):两份影音证据,《常来常往》李丽霞、金霖演唱版本和陈红、蔡国庆演唱版本,并申请黎晓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两份影音证据作出说明。

证人出庭,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

(四)被告举证

1、第一被告举证(4份证据)

(一)歌曲《常来常往》的创作稿。

(二) 李天宏的证言。

(三)《歌曲》杂志2003年第四期。

(四)证人白隰喜证言

前三个证据意在证明李刚应享有著作权。第四个证据意在证明被告积极地想要履行协议。

2、原告质证:对第四个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3、第二三被告举证(4个证据)

(一)2002年12月8日由歌曲《常来常往》的词作者张牧同、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合同书

(二)卞留念、张晓微证言

(三)CD一张

(四)春节联欢晚会VCD以及当事人陈述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都说明了他的两位当事人对该作品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

4、原告质证:原告方认为第

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及词作者签订合同时间再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对其使用权范围界定有疑义。并对第

二、三被告的独占使用权有疑义。

三、法庭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言人发言

(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各方最后意见。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权利是什么权利,这个权利她是否享有,如果享有的话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李刚跟其他两个被告的行为性质是否一样,他们相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什么样的责任。

原告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和原唱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演唱并从中牟取利益,侵犯了原告和共有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陈红、蔡国庆明知《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常来常往》歌曲系他人原唱而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则认为原告把编曲过程看成了改编行为,这点是不正确的,其主张的编曲权不属于著作权,原告亦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

四、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节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意愿征求:双方认为分歧较大,拒绝调解。

五、判决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刚退还原告李丽霞制作费四千元;

2、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被告蔡国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原(原告预交),由原告李丽霞负担一千零三十元,由被告李刚负担二千元。

心得体会: 虽然没有到法院听一场现场版的庭审,但是从视频中我也看到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程序的庭审流程,体会到了法庭程序的有序严谨、举证环节的细致关键、辩论环节的针锋相对以及宣判的公正威严。民事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涉及的利益也是很多的,因此拥有一套细致严谨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也在不断的学习其他国家的庭审制度,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我国国情复杂,我认为我国的庭审程序也应该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法治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这次庭审让我认识到:

1.我国的庭审公开程度不高,即使是公开了要进行审理的案件,民众的参与程度也并没有那么理想,大多参加庭审的都是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这是一点不利因素。 2.在证据的使用完善方面我们做的也不够,还有证人出庭模式也略显稚嫩,证人起的作用并不大。

3.在此案中,著作法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本案件中所争议的焦点:编曲权是否属于著作权。可见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实体法不完善必定会引起程序法适用时的障碍和不便,这也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做的思考还很多,要做的努力也还有很多。看到不足才能有所进步,相信我国的法制会一点一点的进步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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