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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庭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庭审记录

金融0906 付娆

一.抬头

1.庭审时间:2011年10月27日下午14::30 2.地点:杨浦法院 3.案名:借款合同纠纷 4.主审法官姓名:李凌云

5.原告姓名:上海杨浦华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被告姓名:沈建林,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菊萍、张金富,上海领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260万元,贷款实现半年,利率为月利率16‰,合同规定被告一如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又未获得展期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贷款本息×合同约定的日利率×50%×逾期天数。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位于宋园路58号地下附属仓库抵押给原告,合同同时约定,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则成为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抵押担保合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原告还与被告三张菊萍、被告四张金富、被告五上海领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10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60万元。但被告一仅支付了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的利息,后未再按期还本付息。因此原告递交诉状向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三.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 (2).要求被告一归还逾期利息 (3).要求被告一支付违约金 (4).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5).要求被告

二、被告

三、被告四和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 (6).要求被告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2.事实与理由:

(1).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请求表示不同意支付。 4.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利率过高,主张其应与银行贷款利息持平。

(2)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D1),约定被告二将其位于宋园路58好地下附属仓库

1、地下附属仓库2作为前述《贷款合同》的担保物抵押给原告。

(3).同日,原告还与被告

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就前述《贷款合同》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010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260万元。被告一在支付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的利息后,未再按期还本付息。现因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已逾期,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作如上诉请。

(二)被告答辩

1.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事件经过及双方签立的合同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本金归还诉求。

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请求表示不同意支付。 4.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利率过高,主张其应与银行贷款利息持平。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

(一)《贷款合同》

(二)《抵押担保合同》

(三)《保证合同》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无)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沈建林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贷款人民币26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6%,贷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按季结息,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归还。 (2).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D1),约定被告二将其位于宋园路58好地下附属仓库

1、地下附属仓库2作为前述《贷款合同》的担保物抵押给原告,原告还与被告

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就前述《贷款合同》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0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260万元。此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

(4).现贷款已到期,被告一仅按约支付了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的利息,本金及合同期内第二季度的利息至今未付。 2.法庭归纳争议要点 (1).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 (2).原告主张律师费是否合法有据

3.法庭询问最终意见

(1)原告坚持诉求,认为被告应该根据合同确立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支付。并且原告坚持应当由被告方来承担律师费用以及本次案件审理的一切费用。 (2)被告方仍然要求调整利息、违约金计算,以及律师费的支付。

四、调解

1、调解意愿征求; 双方同意调解

2、调解方案★

原告方坚持诉请要求,而被告方则要求降低违约利息,并且不同意向原告方赔偿律师费用,同时被告要求分期付款,并且要求原告给予宽限时间以处理其名下地产偿还原告方款项。因此双方在调解方案上仍存在争议。原告方提出愿意由被告方出具调解方案,庭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庭下和解。

四.庭审分析:

本案属于民事经济法律案件,并且案件涉及的经济合同依法有效。

首先,根据法庭归纳的双方无争议事实,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被告一未根据合同确立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被告一违约在先。被告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被告二与原告方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确立了在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成为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保证合同》,被告三,四,五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我看来,由于本案件的被告和原告双方对于签立的合同内容及其法律效力都没有争议,因此案件的焦点仅仅存在于案件最后的双方争点上。而被告方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请求表示不同意支付,并且认为原告提出的利率过高,主张其应与银行贷款利息持平。然而双方都没有争议的有效合同《贷款合同》却已经对这笔贷款的利率,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及逾期贷款的利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签立合同的时候被告方是必定是明确这一点,并且双方达到协议的。(除非违约金的日利率超过了法定违约金的上限,那么违约金这一项才是有据无效)因此我认为,由于这份《贷款合同》有效,并且合同的潜力首先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并且原告方认真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规定的条款,因此被告方并没有理由要求改变合同的内容,调低利息,拒绝支付违约金。原告坚持原诉请是合法合理的。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时候,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若是原告方考虑到被告方现今的还贷偿款困难,以及综合现实情况考量的话,只要双方当时人在庭外达成协商一致,被告也可以被豁免上列款项。

此外,在争议中的律师费用以及本次诉讼费用部分,原告方的诉讼本是由于被告方未能按时履约支付合同规定款项引起的,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却使用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以外,被告方还应当承担原告方的损失。该笔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符合原告方的损失事实,同时被告方确立了违约行为和其主观过错,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失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费用可以要求被告方进行赔偿,原告的这项诉求亦是在情理之中的,然而当初合同之中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有待庭下双方的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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