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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称“本会”)是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全体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下同)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全体研究生的权益,表达研究生的意愿,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校研究生处的指导,接受广大研究生的监督,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带领广大研究生同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研究生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二) 代表和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院有关部门与研究生之间的联系,协助和促进院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引导同学投身实践、锻炼才干,组织研究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术和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以提高同学的思想觉悟,增强同学的社会责任感;

(四)做好与全国其他院系、外校研究生会组织及研究生群团组织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工作,增进联系与团结,树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院研究生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会主席由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院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二章会 员

第四条凡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注册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申诉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用本会创造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对于有关研究生工作所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求本会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的权利;

(六)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正当利益。

第三章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换届。开会时间由院研究生常务委员会提议,并报院党委、校研究生处同意后确定。院研代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上届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研代会当然代表。

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研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就院研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院研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研究生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研代会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研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研究生会章程修改方案;

(三)选举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研究生会主席;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本章程的通过和修正须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经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院研究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院研究生委员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二条院研究生委员会委员经研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院研究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根据院研究生常委会的提名,决定研究生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院研究生会干部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院研究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听取、收集会员对院研究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六)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七)决定研代会的重大事项,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院研究生委员会委员,不兼任各部门部长。

第十五条院研究生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院研究生会决议,制定院研究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院研究生会机构设置,向院研究生委员会提交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提案;

(三)筹备下届研代会的召开,向研代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院研究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院研究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

第十七条院研究生会主席对各部(室)负责人等主要干部有提名权。 第十八条院研究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十九条院研究生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实践部、生活部、学术部、文娱部、体育部,各职能部门为院研究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机构。第二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院研究生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院方拨给资金;

(2)创收及赞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只能用于与院研究生有关的研究生会工作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实行财务公开,预算、决算制度。

(一)每学期开始时制定本学期院研究生会财务预算。先由各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部门预算(由各部部长具体负责),再由院研究生常委会进行调整、汇总,制定出院研究生会的总预算。经过院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院党委批准,正式生效。各部门、各项目的预算必须服从院研究生会总预算。

(二)鉴于院研究生会的活动将主要以项目的形式开展,因此,每个项目在开展之前也必须制定相应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制定由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副主席负责,经过常委会批准生效后,由分管副主席向院党委申请经费。

(三)临时性的开支,计划外开支,无法由研究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都要事先以书面形式报院党委同意,事后有关票据须有经手人和研究生会主席签名才能报销。

(四)院研究生会每个学期对财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全院研究生公布财务使用情况,接受院研究生委员会及院全体研究生的监督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由院研究生会主席或由主席指派一名人员在院党委的指导下专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研究生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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