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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领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以研究生代表大会和民主集中制形式维护所有在校研究生的权利。

第二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学生

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宗旨是:服务同学生活,繁荣校园文化。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目标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引导研究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识,引导广大研究生“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服务祖国、服务人民”;

(二) 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研究生成

为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

(三)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的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

民主管理,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正当权益,努力实现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 加强与各院(系、所)以及校际之间的交流,促进研究生与社会各界、国内外高校

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努力为把重庆大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学而努力。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是具有重庆大学学籍,并承认重庆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

究生,都是本会的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按照本会规定的相关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研会运行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合理的程序,对研究生会的运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研究生会进行监督,

不足之处提出批评;

(三) 自由参与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学生活动,平等享受研究生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公平享有本会给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学校和研究生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研究生会所作的正确决议,认真完成研究生会交予的相关合理任务;

(三) 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自主维护学校和研究生会的声誉;

(四) 本会的学生干部和干事,对研究生会的各项事务有身先士卒、为人表率、服务同学

的义务。

第八条:对为本会的运行管理工作和集体声誉做出特别努力和突出贡献的会员,研究生会将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反研究生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会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章 主席团及研会部门设置

第九条:主席团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每届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秘书长1

人,副主席4人,副秘书长2人,主席助理3人。分别分管下属的不同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一下设办公室、新闻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学术部、女生部、外联

部、科协、虎溪分部十个部门,每个部门设部长(主任)各一名,副部长2-3名,干事若干名。

第十一条:主席团应定期召开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一名副

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和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校研代会的决议,对校研代会制定、修改并通过的章程、规定、决议等进行补

充和修改,但所补充及修改的不得同原章程、规定、决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二) 任免其职能机构各负责人,并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统抓校研委会发展方向和各部

工作进度,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三) 如有大型专项活动或会议时批准成立筹备委员会,统筹活动或会议前期各项准备工

作。审议由相关负责人向主席或由主席直接提交筹委会的方案和活动计划,并做好各项活动或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领导校研委会和各基层组织工作,协助管理、指导有关社团开展活动;

(五) 讨论应由校研究生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

(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各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

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十六条: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

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校研究生会。

第十九条: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不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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