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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研究生会章程

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全校性研究生群众组织,是厦门大学党委、行政联系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接受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服务于全体研究生、服务于社会的发展、服务于祖国建设为己任,努力培养研究生的

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拓展研究生的思想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本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协助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全校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投身和谐校园建设,为把厦门大学早日建设成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

本会任务

1.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结合本校研究生工作的发展趋势,协助校党委开展研究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全校研究生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养。

2.发挥先锋引领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研究生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3.坚持“团结、奉献、进取、创新”

的工作理念,以扩大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积极打造学术精品项目,全面繁荣校园文化,倡导投身社会实践,竭诚服务于广大研究生。

4.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本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本着“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工作方式全心全意为

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是取得厦门大学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对本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有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要求本会保障其正当权益,提供与其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守校规校纪,尊师爱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由校研究生会委员会提议,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代表由本会及本会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听取并审议本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讨论研究生会工作方针、任务,处理代表提案及其他关系全体研究生利益的重大问题;

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

讨论和决定其他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的职责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校内各项研究生活动;

以民主方式产生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同时对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有弹劾权;

任免本会各职能部门部长;

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协助指导各基层研究生会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

干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经本会工作指导部门提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主席团的职责是: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对外代表本会;

召集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

聘任本会秘书长;

在秘书长主持下,讨论决定本会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的任免;

审议、决定本会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活动计划等。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受校团委委派指导本会工作。秘书长原则上由校团委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常设下列职能部门:办公室、博士生分

会、学术部、人力资源部、实践部、体育部、宣传部、文娱部、女生部、网络部、外联部、权益部和《凌云报》编辑部,各部设部长1名,原则上从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各部设副部长1-3名,副部长由部长提名,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各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干事若干名。

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下属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裁撤可在秘书长的主持下,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必要时,可专门设临时性职能机构。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界定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各部门实行研究生会委员会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各部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具体工作,并定期向委员会及分管主席团成员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因故无法正常工作时,经秘书长提名,由一名副

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各部门部长因故无法正常工作时,经主席团同意,由一名副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到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讲求工作质量和效率,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注意团结和联系广大研究生,及时收集和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向各学院推荐表现较好的工作人员。每届研究生会任期结束时,应由校研究生会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任职鉴定,经主席团审核,转交各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更多研究生得到锻炼和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本会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连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极不负责任的本会干部,经委员会半数委员同意,可劝其辞职;对于本会干部所提出的自动离职要求,需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离职;对于离校三个月以上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两个月以上的本会干部,视为自动辞职,由主席团报本会指导单位备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组织是校研究生会在各学院设立的分会。各学院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各班级班委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在学院党组织和校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应由代议制民主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应在本单位党团组织的监督下进行,选举结果应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可

根据本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分会章程和实施细则,章程须报校研究生会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本章程,并视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三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应积极与校研究生委员会配合,协调工作,开展各项学生活动。各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应按时参加校研究生

会召集的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与各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对外统一使用“厦门大学xx学院研究生分会”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校研究生会每年面向各学院研究生分会组织评选一次“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分会”和“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分会主席”,评选办法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厦门大学各级各类研究生会组织中具有最高效力。

各基层组织及本会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抵触条款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厦门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厦门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厦门大学第二十次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大会秘书处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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