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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监察制度(0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明确公司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司审计监察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范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公司范围内获知和得到的举报信息和情况,应及时归口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报告。得到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四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和公司集团网上“审计监察举报信箱”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审计监察机构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部门,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监察机构的正常工作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构提倡署名举报。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电话号码,并在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点,在公司集团网站设立“审计监察举报信箱”,同时在公司总部、子(分)公司所在地和各项目部设立举报箱。

第九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电话举报时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机构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 不适宜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公司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对不属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并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和公司领导,审计监察办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机构办理的,本机构应根据相关程序和方法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情况十分严重的举报,报经公司审计监察系统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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