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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口发〔〕26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闽人口发„2007‟26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并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贡献奖励制度内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

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夫妇以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贡献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参照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贡献奖励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贡献奖励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参照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四权分离”运行机制。

(三)组织管理

贡献奖励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政法处、发规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相应的科室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各地设立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贡献奖励工作的协调组织,并实施这项工作。

三、贡献奖励对象确认条件

(一)贡献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贡献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女孩在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5.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二)贡献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业户口,是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2)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农村居民户口: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所在村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3)由于城镇化建设,户口登记地址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所在居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居民户口:①在本居委会承包责任田的;②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副、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的;③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4)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5)夫妻双方或一方出国(境)或下落不明的,均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是指夫妻至少一方有生育行为。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收养一个女孩的,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是指1980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 (1)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合法性认定。以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82号)和1988年7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1984年11月1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符合政策生育;1984年11月1日至1988年7月1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的再生育条件;1988年7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2)关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和未经审批再生育 对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后,现存一个女孩的,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在此之前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申请贡献奖励;此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再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必须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方可申请贡献奖励。

(3)关于收养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此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女孩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

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子女数和再婚后子女数之和。再婚后,与本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养)子女,计入本人子女数。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双方未生育,符合贡献奖励其他条件的,不论其再婚前生育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均可享受贡献奖励。

5、符合再生育条件,包括:(1)现存一个女孩,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即女方25周岁以上,生育一个女孩,女孩年满三周岁二个月以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生育。

6、自愿放弃生育是指具有生育能力自愿不生育,并与基层单位签订贡献奖励协议书。

(1)女方未满49周岁的,夫妻一方必须已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2)离婚或者丧偶的,在离婚或者丧偶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贡献奖励。

7、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是指在女孩满14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

(1)贡献奖励工作在当地开展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变更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贡献奖励;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未违反原户口所在地法规、规章、政策生育,且符合我省贡献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因婚姻关系常住我省,但户口未迁入我省的,经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已在我省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符合贡献奖励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关于贡献奖励资格的撤销、变更、中止和贡献奖励金的返还

(1)贡献奖励对象离婚、丧偶,生育状况未改变的,不影响本人继续享受贡献奖励;生育状况改变的,应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2)贡献奖励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贡献奖励。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3)贡献奖励对象子女死亡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4)贡献奖励对象因生育、收养、户籍变动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贡献奖励。

(5)贡献奖励对象不履行贡献奖励协议,确认机关可以中止贡献奖励资格,暂停发放贡献奖励金,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享受贡献奖励;拒不改正的,由确认机关撤销其资格,不再发放贡献奖励金。

(6)因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贡献奖励的,自发现之日起撤销贡献奖励资格;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贡献奖励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责令其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

(7)贡献奖励对象要求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必须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后,方予审批再生育或者收养。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违反法定条件再生育的,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关于贡献奖励与奖励扶助的衔接

享受贡献奖励对象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贡献奖励金。

4、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贡献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贡献奖励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奖励扶助保持一致。资格确认程序中各阶段确认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闽人口发„2006‟51号),资金发放及整个工作流程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5‟39号)。

(一)本人自愿申请,并签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协议书》

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应在女方年龄达到30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五、贡献奖励金发放标准

贡献奖励金标准:对夫妇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贡献奖励金,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六、贡献奖励金来源

贡献奖励金由县(含县)以上财政承担,不得分摊到乡镇。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贡献奖励工作经费由乡及乡以上财政承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负担的主要工作和经费列支内容参照奖励扶助实施细则。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贡献奖励金发放和管理

(一)贡献奖励金发放

贡献奖励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奖励扶助发放机构进行发放。贡献奖励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一般于每年8月31日前由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将贡献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二)贡献奖励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贡献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设立贡献奖励资金专户(可与奖励扶助金存放于同一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贡献奖励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贡献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以及建立贡献奖励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贡献奖励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贡献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贡献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委托服务协议、操作规程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贡献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贡献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贡献奖励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八、检查与监督

(一)各地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对贡献奖励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贡献奖励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地(市)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贡献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贡献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贡献奖励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贡献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工作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确保相关规定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省制定的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四权分离”运行机制的统一要求,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运转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做好政策宣传培训。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开展贡献奖励工作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严格申报确认工作。必须从严控制贡献奖励的人群和规模,严禁随意开政策口子。参照奖励扶助制度,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县市复查、群众监督的调查摸底和登记确认程序。对象的申报必须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不做引导性的动员。贡献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后,由夫妻双方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计划生育贡献奖励协议书。

(五)建立信息档案资料。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贡献奖励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认真测算并落实资金。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摸底和申报情况,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贡献奖励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七)规范发放及时反馈。代理发放机构严格按规定将奖励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对象手中,并及时将发放信息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八)加强检查和监督。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审计、监察部门每年不定期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编号:NO 福建省_____市(县、区)_____街道(乡、镇)_____村

福建省______市(县、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协议书

甲方(市/县计生局或乡镇人民政府):______ 乙方( 贡献奖励对象 ):______ 为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贡献奖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甲方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要求,通过材料审查、入户核实、张榜公布等程序,对乙方贡献奖资格进行确认。资格确认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所需申请材料。

2.甲方对乙方资格确认后,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每年定期将贡献奖励金直接拨付到乙方个人户头。

3.建立贡献奖励对象数据库、信息监控系统和完整的对象档案资料。

4.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贡献奖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5.甲方每年确认一次贡献奖,贡献奖励金由代理发放机构在 ______前将专项奖励金划拨到乙方个人帐户。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符合贡献奖励资格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申请;

(2)乙方自签订协议后,夫妻享受每人每月30元的贡献奖励金,年满60周岁后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 2.乙方义务

(1)如实反映婚育状况,提供完整、正确的相关材料并亲自填写申请表;

(2)如期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3)不再生育,不收养,怀孕后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双方协议的义务。

三、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贡献奖励资格,终止执行本协议,停止发放贡献奖励金:

1、乙方因再生育、收养、户籍变动等情况,造成不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的;

2、乙方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的;

3、乙方到国(境)外的;

4、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

5、乙方不按期参加环情孕情检查或者怀孕后不落实补救措施,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6、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导致本协议不能或者不必继续履行;

7、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贡献奖励确认条件的。

乙方享受贡献奖励后要求再生育或者收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三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违反法定条件再生育的,甲方还有权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乙方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贡献奖励资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

五、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乙方夫妻双方各执壹份,甲方存档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实施。

3、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裁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乙方领取贡献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法定的其他奖励(或者:《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费直接纳入本协议的奖励金)。

甲方:

乙方(夫): 乙方(妻): (盖章)法定代表人: 码: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年 月 日

校发26号

宝建委发()26号

新卫发26号

陕交发26号

济妇发26号

江食药监发26号

闽人发〔〕47号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闽常26号)

湘人口发〔〕36号

新人口发〔〕82号

闽人口发〔〕26号
《闽人口发〔〕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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