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华清废旧塑料加工厂
地址:西安市米家崖村26号
负责人:武玉玲
被申请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罗亚民,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西安市卫生局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秦鸿学,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开展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环发[2011]13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关于同意陕西康泰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作为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单位的批复》(市环批复[2011]5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23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28日及5月5日作出了《关于开展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环发[2011]13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关于同意陕西康泰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作为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单位的批复》(市环批复[2011]5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进行废弃输液瓶的经营单位(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建设达标证书编号:浐灞034号),能证明被申请人通知的内容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权利。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的文件缺乏政策依据和法律、法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另根据卫办发(2005)292号文,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尽心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而被申请人将废弃输液瓶(袋)定为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政策依据和法律、法规支持。而根据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列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因此,申请认为废弃输液瓶(袋)不属于进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华清废旧塑料加工厂
2011年5月24日
附件:
1、《关于开展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环发[2011]136号)
2、关于同意陕西康泰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作为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单位的批复》(市环批复[2011]57号)
3、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建设达标证书(编号:浐灞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