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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政公文的区别

(一)党的公文的含义

为了把党政公文区分开来,有必要介绍一下党的公文。党的公文在1996年以前,称为党的文件,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对此有明确规定。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党的机关文件改称为党的机关公文,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其中规定了党的机关公文常用种类有下述l4种:

1.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3.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4.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5.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6.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7.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8.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

用于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有关请示事项同意与否的答复。

11.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12.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

为规范。

13.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4.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行政公文与党的公文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和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公文既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又有一些区别。

1.从作用方面看,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和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公文,都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具,都具有领导、指挥、联系、沟通和宣传教育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公文的性质、内容、行文对象和指向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国家意志和权力的体现,是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措施的手段,行文对象和指向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意志和权力的体现,公文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党的领导,行文的对象和指向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

2.从行文关系看,二者的同级机关及其同级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这是相同点。不同点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行文。党委一般不直接对行政机关行文,通常是通过对设在行政机关的党委或党组行文,实施

对行政机关领导;国家行政机关对党委行文也要通过党委或党组的公文,而不是用行政公文直接行文。

3.从公文种类看,国家行政机关目前使用的文种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l3种,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目前使用的文种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公议纪要”等l4种。从上述文种有9种是相同的,如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有9种是不同的。行政公文多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党的机关公文多了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5种。其中,条例和规定虽未列入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行政公文中,但在法规和规章性行政公文中是使用最多的文种。

4.从公文格式看,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的公文格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区别。如上行文,行政机关要求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而党的机关公文只是要求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行政机关的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外,包括有特定版头和普发性公文都应当加盖印章,而党的机关的公文允许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不加盖印章。行政机关要求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党的公文没有这一规定,但对公文版头

和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三)坚持党政分开的行文制度

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组成因素的公文也要适应其要求,在过去党政不分的情况下,党政公文不分是可以理解的。比如,在党政机关文书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党委直接向政府行文,而政府有时也向同级或下级党委发号施令。请示问题,地方政府不是向他的直接行政上级请示,而是向上级党委请示;任免干部,本应由人大或者政府根据党委推荐,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却由党委直接行文任命;基层企业的自主权更是得不到尊重,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都可随意向他下达指示、布置工作、进行检查,等等。这些问题,在党政、政企不分时,尚可理解。当改革深入到实行党政、政企分开后,上述问题还时有发生,就不仅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对实际工作是十分有害的。

因此,党政机关公文工作要适应改革的要求,把党政分开作为一条重要原则,理顺党委、政府和企事业之间的行为关系,健全各自的行文规则和行文系统。根据实践经验,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一是实行党政行文分开,联合行文要避免过多、过滥;二是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由部门行文,党委、政府不应包办;三是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未经授权或批

准,不得直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四是凡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领导干部在会上的讲话,一般也不再印发文件;五是凡可用口头或电话交流信息、沟通联系、请示或答复问题的,就不要行文;六是凡已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文件,一般不另行文(重要的只印少量下发(存档);七是改变一律按级别(县团、地师、省军级)发文的做法,实行按级与按需相结合,凡文件内容与受文机关无关,就不要再发给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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