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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队伍病事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韩厂小学教师队伍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任丘市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我校小学教师队伍病事假管理规定。

一、请假条件

1、法定的婚丧假和产假。

2、因公出差和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的;

3、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

4、教师自身参加学历培训、考试的;

5、病假;

6、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认为确需请假的其它事因。

二、请假审批

1、所有请假均需认真填写《请假单》;

2、、管委会主任、校长、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批准,但出任丘市者需向局领导请假;3天以上由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局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区负责人批准;病事假7天以上者,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培训通知单等有效证明,学区(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特殊情况可以补办相关手续。,育龄妇女请假一个月以上的,要先接受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持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证明(有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技术服务专用章),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教育局人事科要在认真查验其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证明后方可批准休假,并证明存档备查。请假三个月以上的,从休假之日起每过三个月,请假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单位对休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销假时,必须由人口计生部门确认无外生外孕后,方可允许上班。请病事假或或已在休假期间的,如遇到计生部门安排的上站检查时,必需回学校参加计生部门组织的普查。特殊情况不能上站检查的,要在计生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 注:有效证明包括参加学习培训、会议、考察、考试、教研活动的有关通知书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事假、公假的界定

1、下列情形均视为事假:

⑴、教职工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 ⑵、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考试的;

⑶、非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教师自行参加各种学习、会议、考试等活动的;

2、下列情形可视为公假 ⑴、因公出差、家访的;

⑵、由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等活动或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

⑶、法定的婚丧假和产假;

四、规定假期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的天数进行休假。

(二)产假

女职工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正常分娩90天,难产(凭医院证明)105天。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婚、丧假

1、婚假3天(本人或直系亲属结婚)。

2、丧假3天。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家在外地料理丧事者可给予路途假。

3、根据教育部门的工作性质,不设探亲假,如有符合探亲条件须休探亲假者,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法定节假日、产假、婚假、丧假及其他公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四)病、事假

病假超三个月仍不能坚持上班者,需办理病休手续,具体规定参照下面第六项。

病假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坚持上班者,需办理病休手续,具体规定参照下面第六项。

教职工请事假(规定以外的假期)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请假一天计算;旷工一天扣除全部日工资;查岗一次不到或未参加学校活动也未请假的按旷工半天计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教师工资,一般每学期末统一核算。

产假以外的各类请假,全年累计假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的;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擅自离校不上班的;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的;

4、教职工连续查岗不在的。

5、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凡请假超假或不请自假(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学校必须出具材料,报教育批示按自动离职处理。重大疾病以外的病事假必须本人亲自请假,住院治疗者必须提供确切的住址,以备组织探视与考查。

六、病休及相关待遇

1、身体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确须病休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请假休假呈报表》,持市以上医院主任医师建议证明,学校校长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长期病休审批手续,病休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如瘫痪、失明、精神病患病者(均凭医院报告单),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因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病退手续的,在休养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不扣发其他工资。原则上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因病可离岗(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且需由学校证明、教体局界定),离岗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不扣发其他工资。

2、教职工在病休、长休期间,必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治病和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校方汇报疾病治疗进展情况,学校亦在一定时间内去探视并向教体局人事科汇报。凡是借治病休养之名从事第二职业者,经核实后将扣回病休期间的所有工资。经教育不改,由学校通知本人,一周内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1、各学校要有专人进行严格的考勤登记,考勤登记要如实填写,每天下午放学前在考勤表上用文字叙述考勤情况,不得随意涂改。

2、考勤登记要坚持周小结、月公布,做到考勤登记要民主,互相监督。学校应每学期末将全学期教职工请假情况填表汇总上报市教体局人事科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3、教职工实行集体办公签到制,既不请假,又不签到者,视为旷工。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教师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

对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与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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