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 敖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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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田XX,男,现年47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X村2组,粮农
申请人:田XX,男,现年42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村2组,粮农
申请人:田XX,男,现年40岁,XX族,XX市XX县人,住本县XX乡XX村2组,粮农
被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地址:XX县XX乡
法定代表人:吴XX
职务:该乡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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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023hero@163.com 祖坟在田XX拈得的“大土”( 东至红星老路,西至田XX、田XX耕地,北至许XX土坎,南至许XX土角堰沟、花石老路)林地内,所以田XX与田XX商量林地互换,达成一致意见后各自将互换后之林地填上《林权证》,管理至今。2009年,申请人在其“大土”林地内开荒与 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 敖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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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023hero@163.com 的了,此乃事实不清之二。
再者,申请人之长兄田XX曾于2005年9月将位于申请人“大土”林地中靠近公路的一小块林地转让给许XX作宅基地用,这也说明“大土”林地是属申请人一家无误。上述事实都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的,处理决定完全与事实不符,此乃事实不清之三。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理决定的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处理决定时,所收集的证据中既没有法定书面证据,也没有证人证言证明争议地属 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 敖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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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023hero@163.com 之长兄田XX理应属于本案利害关系人,而被申请人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却只字未提,这显属漏列当事人,势必损害其二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