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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耕还林易地造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28: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渝退耕办〔2008〕2号

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耕还林易地造林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退耕办:

为规范我市退耕还林易地造林,根据《退耕还林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措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了《重庆市退耕还林易地造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退耕还林易地造林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退耕还林易地造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退耕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重庆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1月22日印(共印50份)

附件

重庆市退耕还林易地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退耕还林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措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易地造林的退耕地块,主要是指在退耕还林补助期间,工程征占用、复耕、面积不实部分的退耕地,以及管护不到位、质量不达标且在一个生长季内整改不合格的退耕地。

第三条复耕、面积不实部分的退耕地,以及管护不到位、质量不达标且在一个生长季内整改不合格的退耕地实施易地造林时,要终止原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的终止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后下达终止退耕还林合同通知书。若退耕户不服,退耕户可在收到终止退耕还林合同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区县退耕办核定,以区县退耕办核定的结果为准。不申请核定视为无异议。

第四条易地造林的主要程序

(一)征占用的退耕地易地造林程序

征占用方向财政上缴已兑现给退耕户的所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乡镇政府向区县退耕办申请调整计划请示→区县退耕办批复,区县相关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文件→任务乡镇落实造林地块,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户实施造林。

(二)已复耕、面积不实的退耕地易地造林程序

乡镇政府对已复耕和面积不实的退耕户进行公示后下达终止退耕还林合同通知书→乡镇政府向区县退耕办申请调整计划请示→区县退耕办批复,区县相关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文件→任务乡镇落实造林地块,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户实施造林。

(三)管护质量和造林成效差的退耕地易地造林程序 乡镇分户检查→乡镇对退耕户的不合格情况进行公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退耕户整改→乡镇根据验收标准进行复检,并公示复检结果→不合格部分由乡镇政府下达终止退耕还林合同通知书→乡镇政府向区县退耕办申请调整计划请示→区县退耕办批复,区县相关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文件→任务乡镇落实造林地块,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户实施造林。

第五条易地造林原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收缴

实施易地造林后,原退耕地停止兑现所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征占用了的退耕地,由征占用方按征占用面积支付已

兑现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上缴区县财政;对面积不实的退耕地,由原享受者向区县财政退回已享受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对2007年及以前复耕、整改不合格的退耕地,安排在2008年实施易地造林的,可以不追究已兑现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2007年后出现复耕、整改不合格的退耕地实施易地造林的,原退耕户必须向区县财政退回原已享受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第六条易地造林的新实施地块范围

在农户自愿的条件下,只能在25度以上或生态脆弱地区的坡耕地实施造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易地造林的计划调整

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退耕办审批;在本区县范围内跨乡镇进行调整的,由区县原下达计划文件的相关单位下达调整计划文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在本区县外调整重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级原下达计划文件的相关单位下达调整计划文件。

第八条易地造林的实施方案审批

在相应年度市退耕办批复的乡镇范围内调整的,由区县退耕办审批,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在相应年度市退耕办批复的乡镇范围以外调整的,报市退耕办审批。

第九条易地造林的退耕还林合同签订

实施易地造林的退耕户,必须与造林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且不能擅自改变原生态林和经济林林种。只享受该计划相应年度有关部分的补助资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退耕办要加强易地造林的监管和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易地造林的新造林地块要纳入相应年度的退耕还林任务管理,确保相关档案完整。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退耕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退耕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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