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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按照国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9?1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批准的《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市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6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工程。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非退耕还林村不得纳入规划范围。

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的受益对象为退耕农户。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生态移民的退耕农户不再享受易地扶贫补助政策。其他工程建设受益退耕农户数必须占该项目农户数的60%以上。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按国家核查的各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分8年平均安排,逐年下达,包干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牵头,市级各部门合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目标、资金、任务、责任”四到县和部门监管、综合协调、专项验收的管理方式。市级各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汇总审核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市农业、市林业、市水利等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生态移民的建设管理,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二)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区域范围审核,负责薪炭林、林业后续产业及补植补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推进、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负责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审查,并做好与森林工程建设的有机衔接。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四)市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除薪炭林外)、农业后续产业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推进、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负责基本口粮田作业设计的审查。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应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因地制宜、突

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核定的各区县(自治县)的规模任务,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水务)等部门,联合编制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并上报市有关部门。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基本内容包括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安排原则、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林业、市财政、市农业、市水利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进行审查和汇总,编制全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年度资金申请计划报国家五部委。市根据国家核定我市的年度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据此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国家五部委备案。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做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及年度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一)专项规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是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基本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08‟1644号)要求,抓紧修编完善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年度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专项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市林业等部门联合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

2、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3、本年度工程实施范围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区涉及的各退耕还林村社会经济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涉及的退耕农户数、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状况、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条件等;

4、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5、主要建设任务。包括各项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采取的主要技术路线、种苗供应方案等;

6、投资概算。测算年度总投资及单项工程投资,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明确各单项工程建设投资来源;

7、效益分析与评价。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应量化(含各项工程受益农户总户数、受益退耕农户人数);

8、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及资金管理、科技支撑和配套政策措施等;

9、必要的图表。包括各退耕还林村基本情况表、土地现状表、各项工程任务分解表(到退耕还林村)、项目布局图和典型工程设计图。

10、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三)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是指导基本口粮田、补植补造工程建设必要的技术文件,要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由市农业、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项工程建设性质、单项工程合同额等情况,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对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招标。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项目

进行管理,按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拨付资金,按绩效开展考核,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国家政策、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任务及规模、建设目标、实施范围、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及联系人等纳入项目实施区域的村务公开范畴,对资金使用和兑现情况及时公开,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确保项目区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优先和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民投工投劳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足额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完成数量、质量和工期等。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监理、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年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水务)等部门,结合年度任务安排、工程建设进展、资金使用和管理、专项验收和年度综合验收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有关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市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林业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整理汇总后,送市发展改革委。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年度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并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上报。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工程前后图片科学分类归档,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工作经费按照渝府发„2007‟119号文贯彻落实,主要安排用于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信息统计、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和退耕农户直补工作经费等。

第十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确须集中采购的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具体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专项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量和建设质量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提请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进行专项验收,凡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性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区域是否在退耕还林规定的范围实施;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投资下达计划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情况备案资料;施工承包合同;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资料;工程汇总表;受益户签字花名册;建设大事记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的,应按照“产权明晰、责权统

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稽察部门的审计和稽察。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应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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