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开展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9年,国家档案局颁布了档案行业标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是我国近60年企业档案工作实践的总结,是国家档案工作法规、方针要求的具体表现,也是在企业信息建设新形势下推进企业档案工作转型、升级的基础性要求。为更好地贯彻《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促进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服务,我局决定开展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的申报
(一)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是对企业档案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认可其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一项工作,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单位,并以自愿申报为原则。
(二)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在闽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由省档案局组织评估工作。省档案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属地的设区市档案局组织评估工作。
(三)各市、县(区)所属企业向所在设区市档案局申报,由各设区市档案局组织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材料报省档案局备案,省档案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四)企业单位(法人)应在评估前向评估组织单位提交申
请报告和自检评分表。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企业档案管理概况;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措施、效果;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措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检评价。
二、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的方法及结果
(一)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并依据《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
(二)评估工作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小组(一般3人以上)具体负责,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察考、对照检查、逐项评分、综合评议、反馈意见等步骤,并形成《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意见书》(附件2)。
(三)评估结果得分达70-84分,授予“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合格单位”称号,得分达85分以上,授予“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称号。“合格”档次是对我省企业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至少达到“合格”档次。
(四)省档案局统一评估结果的证书或牌匾的规格,由组织评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发。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五年。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档案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按《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对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可对相关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等给予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
1.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未能实现统一管理;
2.有未经整理的积存零散文件;
3.近五年档案有出现失、泄密或火灾、水淹等事故。
(三)福建省档案局1996年5月22日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
2.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