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并对《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进行补充,现对渠道沿线取水、伴行路行车、日常维护等工作做补充规定 。
第二条 渠道沿线取水以及伴行路行车等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各管理站依属地原则具体管理。
第三条 水库渠道沿线施工用水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各管理站负责指定固定取水点,不许零星移动取水。各管理站应对取水点进行巡检,保证取水点的规范,整洁。水量、水费相关合同,西干渠段由企管法规科负责组织签订,风克干渠段由营销所负责签订。西干渠沿线牧民用水,取水点要相对固定并签订取水安全承诺书,承诺书由相关管理站负责签订及保存。
第四条 伴行公路上设限高护栏和限行桩,超限的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渠道抢修车辆和设备,允许通行。渠道正常维修、大修施工时车辆的载重量,除拉水泥、砂石料的车可超过15吨外,其它施工用车(如:拉戈壁料、条石、六角块、渠道大修换出的废弃料等)载货吨位不得超过15吨。
各管理站要加强对所管路段的检查,经同意拆除的限高护栏和限行桩应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恢复。因破坏需恢复和需加设限高护栏和限行桩的由所辖管理站及时申报,待生产技术科审核后,由管理站配合施工队伍进行埋设安装。为配合阻止超限车辆需要在伴行路旁用设备挖坑、堆土时,应及时与生产运行科联系设备,
由管理站配合施工设备进行现场作业。平时限高护栏应闭合上锁。
第五条 基建管理站负责办理所管辖施工队伍施工用车的通行证,各管理站依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管理。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制定统一的车辆超载问题点记录单,各管理站对所辖段发生的施工超载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并将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车辆超载问题点记录单上交到计划科,由计划科从所支付相应施工队伍的工程款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驱逐出施工现场,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 各管理站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的渠道及其各类渠系建筑物及设施。
第八条 各管理站日常维护需补充的工作包括:涵洞(包括伴行路的排洪涵洞)、渡槽、行洪通道清淤除草。巡渠路、伴行公路(含限高护栏和限行桩)、网格梁、喷护、防洪堤、排水沟、沿线护桩护栏、铁丝网、安全标志、电力线杆、通信光缆保护土堤、渠系建筑物标志、里程桩等的清理、整治、刷漆、养护、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对西干渠各巡渠队纳入公司级考核范围,对考核处在末尾的巡渠队伍将处以罚款,并奖励给名次排在前列的巡渠队。另外还将巡渠队的考核成绩与各管理站的考核成绩挂钩。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