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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剖析植入式广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家好,我们的主题是《从法律角度浅析植入式广告》,为什么会想到这个主题呢?一是我们是法学院的学生,二是植入式广告比较有话讲。

首先回顾一条新闻“安徽卫视欲删《金婚风雨情》内的所有植入式广告”。原因主要也是两个,一是广告植入密集而且生硬,引起观众反感,二是广告植入的收益归制作方所有,电视台没有一分钱进账。《丑女无敌》、《一起来看流星雨》等剧中同样充斥大量植入广告,但电视台却绝对不会对它们挥刀删减,因为这些剧本身就是由电视台制作或投资的,植入广告收益归电视台;而《金婚风雨情》得制作方和播出方却是不同的两方,制作方能坐收千万广告植入费用,播出方却一无所获,这导致了播出方的不满。所以安徽卫视才会“为民做主、替天行道”。

当然,这是旁话,我们言归正传,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一谈植入式广告。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植入式广告并不涉及到所谓的“违法性问题”。因为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植入性广告进行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提到的一点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广告应该是具有可识别性,《广告法》第13条“应该具有可识别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都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的区别,就从这一点意义上来讲,植入式广告并非法律所提倡的发展方向。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下安徽卫视是否有权删除电视剧内的植入式广告。按照安徽卫视自己的说法是他们买的是人家电视剧的放映播映权,并没有买其中植入式广告的播映权。这完全是一种诡辩,就像《威尼斯商人》合同中的“割肉不流血”,根本不可能。因为所谓的植入式广告,就是说已经和电视剧的剧情已经融为了一体。而且电视剧它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查之后,获得电视剧播放许可证,那么依据我国的《电视剧审查与管理规定》第24条,便不得对电视剧的剧情、剧长、主要情节进行改动,如果改动的话应该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所以说,电视剧获得审批,获得发行后,便不能再随意改动,安徽卫视也无权进行改动。而且,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这一方面,并不能够依据合同转让。如果说安徽卫视在播放的过程当中由于时长的关系,对电视剧进行一定的删减,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电视剧的时段为每集45分钟,但是如果你的电视剧每集为47分钟,就可以对片头片尾或剧情预告进行一定的删除。这些删除经过制作偏方的允许,是可以进行的,但如果对其中的剧情进行删除的话,是不允许的。而且其中的剧情有很多,安徽卫视如果要删除的话,需要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认定,这种认定也是十分不明确的,有点类似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最后来谈一下对于植入式广告的看法,现在电视剧和电影里头,植入式广告都比较多,植入式广告有效的降低了电视和电视剧的成本,对于电视剧和电影的发展是有一定的益处的,当我们希望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方再插入植入式广告的时候能充分的考虑到观众们的反应和观影感受和合理地维护观众们的合法权益,对植入式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这样才更有利于我国电影电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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