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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预告解除中: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代工资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限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基础课60、专业课60)继续教育。

4.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小于等于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于等于18周岁,或16~18周岁自食其力的。

5.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延期。

6.诉讼时效:

普通:2年; 短期:1年(身体伤害、延付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寄存财物丢失损毁);特殊:涉外合同4年,海上运输1年。

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8.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 ①不可抗拒力

②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押权自权利或动产移交时生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9.资金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50% ;超过1年的:30%。

10.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或300m2)。

11.申请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三个月。逾期不开工不能再延期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国家重点、总投资3000万、大型公用事业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5万平方米住宅、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13.必须招标:施工200万;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勘察、设计、监理:50万;总投资累计3000万。

14.投标保证金:总造价2%,最高限额80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5.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单位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7.招标文件出售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15日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大于300人应设置安全科或配置专职安全员,小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9.自安全生产施工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 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2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1.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2.意外伤害险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单位办延期,延期仍为3年。

24.保修期:

①基础措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祖昂、装修工程为2年。

25.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监站向委托部门报送质检报告。

27.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h内报告。

29.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0.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甲方在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局申报。

32.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3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给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39.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0.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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