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题目: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

1、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1、劳动合同的概念

1.2、劳动合同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2.1劳动合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 1.2.2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 2.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2.1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2.2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3关于程序的合法性

3.劳动合同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3.1劳动合同不受重视

3.2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 3.3在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存在着诸多死角 4.思考、对策及提高

4.1农民在企业中的职业问题的现状思考

4.1.1乡镇企业中的农民劳动者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异同

4.1.2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 4.1.3集体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 4.2建立完善的的监督保障体系

目录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1

(二)劳动合同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

1、劳动合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

2、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 „„„„„„

„„„„„„„2

二、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研究„„„„„„„„„„„„„„„„„2

(一)

法性„„„„„„„„„„„„„„„„„„„2

(二)

法性„„„„„„„„„„„„„„„„„„„2

(三)关于程序的合法性„„„„„„„„„„„„„„„„„„„3

三、劳动合同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3

(一)劳动合同不受重视„„„„„„„„„„„„„„„„3

(二)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

(三)在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存在着诸多死角„„„

四、思考、对策及提高„„„„„„„„„„„„„„„„„„„5

(一)农民在企业中的职业问题的现状思考„„„

1、乡镇企业中的农民劳动者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异同„

2、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6

3、集

保护„„„„„„„„„„„„„„„„„„„6

(二)建立完善的的监督保障体系„„„„„„„„„„„„„„„„„„„8

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而乡镇企业劳动合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合同的规制中显得尤为重要。乡镇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受我国《劳动法》所规范。本文对劳动合同主体、内容进行了客观的研究,揭示了现阶段我国乡镇企业的劳动用工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思考和对策,即乡镇企业中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这一主体要件、应进一步完善事实劳动关系及集体劳动制度以及要建立劳动法的监督保障体系,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乡镇企业员上文化水平,做好接受法制教育的准备;加强乡镇企业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加强乡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此规范乡镇企业中劳动合同的适用。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乡镇企业 劳动法 监督保障

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

乡镇企业是国家对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改革和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的确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它应中国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并为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为促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然而,乡镇企业仍旧属于农耕文化,带有典型的农业文明痕迹,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原因,乡镇企业的内部管理却还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而对于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规范的立法现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就对乡镇企业劳动者缺少保护,当然也不利于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2)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3)属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即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且各方所负义务是各自所享受权利对应的代价;有偿即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反映出一种交换关系。

(二)劳动合同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劳动合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承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在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后,他们的行为都受到相应的制约。企业只能在合同的范围之内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劳动者也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工作。任何一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通过劳动合同这一种法律形式,对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

2、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确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打工者来说,劳动合同就像一个“护身符”。没有劳动合同,一旦打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二、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乡镇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受我国《劳动法》所规范。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是乡镇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

(一)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从用人单位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取得或具备法人资格才能签订的劳动合同。乡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资格。二是从劳动者来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为我国用人单位用工的最低年龄界限的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

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就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即作为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权利要求与乡镇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别:

一是条款是否齐全。《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只有条款完备的劳动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主要条款及其他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约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防止合同的随意性。

三是注意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是否得到真实的反映,是否曲解原意,强加于人。 四是要注意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应享有不低于法定劳动基本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所规定享有的一切待遇,并且在规定权利时,必须提出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应该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双方都是均等的,不能苟求一方而放纵另一方。

(三)关于程序的合法性

订立劳动合同,要有一定的合法程序。一是书面劳动合同要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个人专用单,才正式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或鉴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签证、公证手续,才能生效。三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三.劳动合同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从形式上看,乡镇企业的法制管理起始于九十年代初期,其标志为,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把全国2000多万个乡镇企业及其1亿多职工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1994年7月5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都要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7月2日,农业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乡(镇)、村骨干企业1996年底以前,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10月29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为保障乡镇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使乡镇企业的发展走向规范化

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和诸多行政法规都对乡镇企业中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实际中情况又怎么样呢?

(一)劳动合同不受重视

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能否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往往考虑节约成本和避免工作程序上的麻烦,能不订就不订。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又不敢与用人单位“较真”。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停留在形式上,劳动合同的条款大都无法实现。由于大多数乡镇企业的经济在客观上还处于积累起步阶段,加之劳动者的文化和法律素质都不高,而且大多数劳动关系主客体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不重视,所以劳动积极者不但享受不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且还过多地提前地支付了自己的劳动力,尽了许多不该尽的义务。

(二)工会组织建设不受重视,集体合同发展缓慢。工会的职能是监督企业的各种行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组织。但是,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1.03亿工会会员,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2左右,仍有1亿多职工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工会法对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而对乡镇企业内部的过度的劳动强度、恶劣的劳动环境、落后的劳动管理等全方位地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状况,却没有或很少有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这种法律形式来保护自己。例如,2000年前半年,从业人员有几百万的广东省乡镇企业,投诉案件仅有15件。随时随地发生的大量的劳动案子大都是采用民间的收取押金等办法解决,并且企业这样做了,劳动者也这样接受了。所以,尽管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主体的保护都是双向的,其权利义务都是对应的,但是乡镇企业的大多数管理者和劳动者都还不会和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发展都还在“自我管理”的轨道上运行,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了都还处在“私了”的阶段。

中国的历史由中国人民来创造,乡镇企业登上了中因历史发展的大舞台。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建设既表现出相互一致的一般性,又表现出不相一致的特殊性。十多年来,乡镇企业在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在劳动用工方面却表现出和国家法律不同步的一面。那么,像乡镇企业这样

的特殊主体,若要使其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在劳动用工方面又该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呢?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三)在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存在着诸多死角

所谓全员劳动合同制,简单地说,就是在企业内部,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一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劳动合同制逐步在全社会发展和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深化修补改革,推动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但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应该说,乡镇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仅仅是一个表面的数字。虽然有的地方完成各乡镇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且签订的效果不错。但是有的企业有自己的借口,如签订的合同是各企业自己订立的各种名目的合同或者口头合同。还有的地区劳动者的管理还处于黑洞状态,在这个地域内的管理仍处于无序之中。这不仅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还让劳动者以后的利益留下了隐患。虽然现在看似红红火火的乡镇企业但是以后必将诱发出矛盾,甚至会影响乡镇企业在较好完成合同签订的地区的发展力,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还有就是使用格式劳动合同,缺乏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一致,合同的平等性受到挫伤。要求乡镇企业百分之百签订劳动合同体现出行政命令特点但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原则。一些省制定了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要求全省不同性质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统一适用其劳动合同文本。不可否认,统一适用一种劳动合同文本,有便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和劳动监查的一面,但是这种千篇1律的劳动合同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其无法体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一致。如果说已有四十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在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中,都存在着劳动合同推行阻力大、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兑现等重重困难的话,那么年轻的、仅仅只有十多年历史的乡镇企业无法达到国家的标准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物质基础的薄弱是乡镇企业劳动合同条款大都无法实现的终极原因。可见,部分乡镇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达标,只是一种“汇报成绩”的摆设,并没有反映出乡镇企业用工方面的真实,而是行政命令的结果和“完成任务”的表现,并没有实现实行劳动合同的本来目的。

四、思考、对策及提高

(一)农民在企业中的职业问题的现状思考

在我国,农民作为全国人民赖以生存的主体,其劳动是否是一种职业,这个关乎到几亿人民的大事,在法律上没有确认,在理论上少有人探讨,但在实践中,则无人承认农民的劳动是一种职业。如果把农民的劳动也称为一种就业的话,那么农民为什么享受不到法律赋予在职者的诸如工资和住房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一切权利?如果农民的劳动不是一种就业形式的话,那么又为什么会有“剩余劳动力”等称谓?失去了土地的剩余农民和失去了机器的失业工人实质是一样的,因为他们都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在这里,我们要着重探讨的问题是:

1、乡镇企业中的农民劳动者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异同。

一从《劳动法》的适用角度来看,《劳动法》不适用于非农场的体力劳动者——农民,但却适用于到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那么,到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的主体地位到底算是工人还是农民呢?我们从理论上还找不到答案。而在实践中,到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的身份还是农民,其主体地位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到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的主体地位到底是什么?这些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如果说农闲期间在企业时由劳动法来调整的话,那么农忙期间在田地里时又由什么法来调整?

二是乡镇企业劳动靠的主体是农民正是这些特殊的主体使乡镇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区别开来。如果按照《劳动法》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此“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和乡镇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和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通俗地讲也就是找到了工作),那么对于“在职”的农民来说,算不算是建立了双重的劳动关系?如果算是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的话,那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对于这些“来去自由”的农民来说、其法定身份仍然是农民,劳动合同又如何体现其法律效力?一句话,这些“农闲打工、农忙务农”的农民工人是否非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可?

2、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

一是建立“默认劳动合同”制。其基本内容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当地的劳资双方,针对当地各主要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合同,其基本内容可按年度调整,经三方协商签字后颁布。事先,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三方机制确定一个约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默认当地三方协商签订的这个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以当地三方协商通过的“默认劳动合同”为裁决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无效条款也按照“默认劳动

合同”的相关条款裁决。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最基本的,标准不宜过高,实际上起到一个“保底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单位内设立雇工情况登记簿,列明雇员的个人情况、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及原因等情况,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将劳动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以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雇工情况加以监督。法律应在确立劳动合同的登记和申报制度的同时,将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的登记和申报明确为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以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此亦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紧迫感,这是造成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

3、集体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 集体合同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进行再宣传、再认识工作。从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来看,集体合同履约困难虽然有许多客观原因,但根本的问题还是认识问题,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和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意义、性质、内容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其次是要真正从法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的严肃性,树立违约即是违法的意识,增强集体合同的自觉性;再次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是要从工会“生命线”的高度,认识集体合同是工会赖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是抓住续签机遇。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为履行好集体合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督促集体合同履行兑现的同时,要抓好到期集体合同的续签,抓住集体合同续签的机遇,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文本,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续签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企业能办到又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就写进去,使其具有可行性;能量化、细化的尽可能量化、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职工意见比较强烈和集中的,可形成单项集体协议,使其具有针对性。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措施,应作为企业续签集体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是保证集体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环节,凡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和有关制度。企业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体合同检查,检查人员可由平等协商代表参与,也可由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担任,还可由党组织、职工代表和行政有关方面负责人一起参加。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是集体合同劳动标准量化和事关了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条款。如劳动报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等兑现情况。监督检查的形式,可采取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听汇报等。监督检查的结果以及集体合同履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通过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下一个阶段推行的集体合同制度和责任目标。困难企业要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并扭亏增盈、解困脱贫的目标、措施、责任列入集体合同内容。要结合集体合同续签,建立和规范相关的制度。集体合同即将到期的可早作准备,对前一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提出续签的意见,为下一轮集体合同是否及时续签,平等协商机制是否健全等等,作为企业评先的一个条件。

四是加强平等协商制度建设。平等协商是与集体合同制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项劳动的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也是保证集体合同质量的关键环节。集体合同能否履行与平等协商机制是否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下大力气加强平等协商制度的建设,逐步完善平等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企业工会要定期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劳动报酬的确定以及休假、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等,都要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凡是集体合同履行进程中或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个别性、临时性问题,可通过企业和职工双方参与平等协商的首席代表及其委托人个别协商加以解决。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可先把平等协商机制建立起来,逐步加以完善。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体系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不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同步走,不搞全国一刀切;不求全责备,有物质条件实现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的企业就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签订,没有物质条件来实现国家规定的合同条款的就不签订,使其在前进中逐渐规范。新中国历史发展的轨迹表明,片面夸大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能动性而不顾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往往会走向形而上学的道路,导致“一刀切”的后果。

第二,突破行政命令的至上性。政府不能硬性要求乡镇企业在某年某月完成签订劳动合同多少百分比,而只能动员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能签多少,就签多少。实事

求是,不搞签订劳动合同的速度指标,不用完成签订劳动合同的百分比来作评判企业执法的标准,不用完成签订劳动合同任务的多少来评价基层工作的优劣。以行政手段来硬仗推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其后果是取得表面的数字成绩,而导致真正的劳民伤财。

第三,让其适度自由发展。乡镇企业在招工过程中的种种违法现象,是乡镇企业“临产”前的“阵痛”和依法治厂前的混乱。在一定的意义上,乡镇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或许正是对国家立法执法一刀切的一种补充和发展。

第四,乡镇企业管理人员让其自由产生,不由乡政府派遣。乡镇企业自己管理自已,减少政府干预,加强政府宏观引导。减少苛捐杂税(指各种摊派),让其轻松发展。

如果说我们的乡镇企业还仅仅是一种“准”意义上的企业的话,那么乡镇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劳动人事方面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就不值得“大惊小怪”。然而这并非等于说我们在这种种问题面前可以“麻木不仁”。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既要尊重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认识到农民阶级向工人阶级的转化、农村向城市的过渡以及小农经济的突破需要一个过程的同时,也要看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反弹作用,从而很好地利用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促进乡镇企业的从量变到质变的历史飞跃。为此,我们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提高乡镇企业员上文化水平,做好接受法制教育的准备。乡镇企业作为一种在现代工业和传统农业的空隙中产生出来的“准企业”,其主体大都是世世代代耕地种田并以此为谋生手段的农民。从社会意识的角度来看,这些人继承了中华民族的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许多产业工人不愿意干的苦、累、脏和危险的工作,他们都愿干并干得比较好。但与此同时,这些人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涣散、科学技术匮乏、逆反浮躁心态严重、容易满足现状、小农经济思想根深蒂固:从他们扮演的角色来看,他们一方面是工人,另一面是农民;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其“工人阶级”内部大都是沾亲带故的亲朋好友。

第二,加强乡镇企业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乡镇企业作为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在中国历史发展的关键时期,起到了以农补工的特殊作用,表示出极大的创造力。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在所有制、产业结构、生产任务、就业人员来源、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等诸方面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在近期内乡镇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不能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但并不意味者乡镇企业永远不可能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社会历史的发展证明,在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以契约的方式来固定劳动关系,已被世界现代大工业的发展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法,也是我们敢于冲破几十年的固定工制的最终动力,因此,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道路也是乡镇企业最终要走的道路。为达此目的,在近几年内,应在提高乡镇企业劳动者文化水平的同时,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普法教育工作,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普及教育,提高乡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从自在走向自觉,从而为乡镇企业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难备好度的突破。

第三,加强乡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在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工会既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全体,又是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和申请劳动仲裁的帮助者和支持者。因此,我们应该在提高乡镇企业整体文化水平和进行普法教育的前提下,加强乡镇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使应该建立工会的企业都建立起工会,使乡镇企业在订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方面实现质的升华。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任春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合同制度的思考》,《学术交流》2002年第2期。

【3】 孙光耀、黄克用主编,《社会保障理论》,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5】 刘宗生,《中国农村保障制度论》,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 谭克俭,《劳动合同研究》,《人口与经济》2001年第1期。 【7】 石冶平,《完善集体劳动合同的思考》,《学术交流》2001年第3期。 【8】 姚新武,中国人口常用数据库,2000年,中国人口出版社。

毕业论文 乡镇企业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完整版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完整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