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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昌宁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程序,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促使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收支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部门预算中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我局自己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分配下拨各乡镇及个人的专项资金。

2、上级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资金,包括市局、省厅下拨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

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社团登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等。

5、房屋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资金。第四条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执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五条各项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没有预算的款项不予支出。

1、各科室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结合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县财政安排补助经费的项目及金额(包括下拨各乡镇的专项资金),并附立项依据文件和详细的经费测算过程。

2、各科室编制的项目预算,须经相关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财政局。

3、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将“预算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财政局。

4、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各科室执行。第六条各科室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销费用。

1、各科室使用经费,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凭证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凭证中应有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局长签字,其中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对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也应作为原始凭证管理。

2、财务人员收到各类报销单据及领款凭证,经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应予以支付。若因资金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时,应及

时与申请人沟通。款项支付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或“附件”章。开具支票或银行汇票的,由取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如收到对方交来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可以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第七条实物资产及档案管理

1、出纳于结账日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监盘库存现金,并签字确认。次月3日前出纳收集当月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编制结账日《银行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对于所有未达账项需及时查清原因;主办会计核实未达账项及银行往来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每季末固定资产管理员盘点固定资产,对其完好程度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严格执行结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债权、债务。

4、会计凭证要求按时录入财务软件系统;次月15日前打印上月凭证并装订成册,并归档登记保管。

第八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1、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本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设立账户。

2、各项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结报手续。

3、按规定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1、购买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科室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由财务室汇总,报县财政局。

2、各科室购买固定资产时,应明确采购的时间和采购的型号、规格等,由政府采购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室提供资金来源渠道(自筹或财政直接支付)后,报县政府采购办。

3、固定资产和发票到达时,由采购经办人填写验收单并签字,验收单应明确使用部门,发票和验收单要及时传递到财务室,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和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入账。

4、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我局应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采购采取公开招议标的办法进行,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按照公平、公正、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条办税员需准确核算当月纳税数据及填报纳税资料,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传递相关纳税信息及税收政策。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按照有关程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活动,应定期向县财政、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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