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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2: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3]1457号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税局、分设地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9月30日第9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政府第3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行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缴纳对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纽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接本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迁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不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XI.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五条征收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二)各类企业、与财政没有款项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代征。

(三)除前 (一)、(二)款以外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四)中央各单位、自治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各类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

(五)市、县(区)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六)年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按比例就业年审具体实施工作。按比例就业年审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国残疾人联合会开发的《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软件》,每年2月底以前,各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预算单位和纳税单位的名单。

(七)认定。每年6月20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 (宁统函[2003]20号0

1、0

2、03表),残疾人证(复印件),新录用残疾人员工须提供有劳动部门签证(章)的营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单位从业人数、计算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于6月底以前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

(八)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保障金。对于各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收统计资料的,将按照《统半法》及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为上一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时间。

(十)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票据》(票据式样附后)。税务部门的代征专用缴款书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领取后交自治区税务部门发放,其他部门的代征或代扣票据由各级征收部门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十二)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当地收费收缴分离规定执行。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停产、严重亏损与财政治山有款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因经费事实确严重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凭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减缓。申请单位须持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减缓的批复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减缓手续。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十四)各征收单位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附加许可证》,亮证征收基金,代征代扣单位的许可证由委托单位统一办理,按征收网点办理副本悬挂,并将征收基金项目名称、征收依据、标准、使用票据版式、征收对象及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 第六条处罚

对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收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续费

代征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10%的比例提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属于市、县级收入的由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属于自治区级收入的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在收取的保障金总额10%的范围内,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支付代扣部门的手续费。

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01年《关于印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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