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
高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试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实现我校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毕业设计(论文)为:毕业设计(论文)或技术报告。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按照我校高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2、培养学生实事求是、谦虚谨慎、严肃认真的作风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
3、使学生得到综合锻炼,学会搜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设计方案,进行实验与数据的处理,使用工具书和撰写论文等。
第二条 选题原则
1、选题要符合高职层次人才培养目标,能体现学生的职业性和岗位性,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
2、选题要尽可能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或学生将要从事的工作等实际紧密结合。
3、选题的难度和分量要适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努力后能完成任务。
4、选题应有利于学生发挥、提高水平和能力,体现因材施教,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第三条 选题程序
1、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和所具备的条件拟定题目,或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协商拟定题目。
2、系(教研室)对拟定题目进行审查。
3、承担高职学生培养任务的学院(以下简称“各学院”)对系(教研室)审查后的题目进行审定,报教务处(职业技术学院)备案。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职称(或同级职称)的教师可协助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不能单独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2、经批准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可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掌握质量与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3、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4、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审定后,其名单随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