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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存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存货管理,规范存货处臵操作程序,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加速流动资产周转,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电子料、结构件、电源、螺丝线材、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委托代销物资、研发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各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存货占用的部门、车间。

第四条 财务中心负责全公司存货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生成公司存货占用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给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参与公司存货报废鉴定小组的实物鉴定工作;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存货财务决算审计或其他项目评估(审计)工作,对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存货的盘点、报表的编制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审核各单位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的存货管理业务,并按规定对违规操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仓储管理部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各专业物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存货报废鉴定小组的实物鉴定工作,并出具实物技术鉴定意见;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存货决算审计或其他项目评估(审计)工作,对各单位存货的盘点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存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制订、完善本单位的存货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存货报表及分析材料,并按时报送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存货实物流和价值流的管理并确保一致;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实物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与分类

第七条 各单位存货确认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即凡所有权已属于公司,或者能可靠判断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流入公司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不论公司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公司存货;反之,不能作为公司存货。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不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八条 公司存货财务核算主要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委托代销物资、研发物资八大类。各大类具体核算内容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为加强存货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按财务核算分类外,还须按存货效用状况分为正常周转存货、积压存货、死库存存货三类,积压存货和死库存存货统称为不良存货。

正常周转存货:指除死库存存货和积压存货以外的用于生产、销售等正常周转的存货。

积压存货:指产成品库龄超过一年、其余类存货库龄超过六个月,且库存量远高于其正常周转量,实物形态较好,能满足生产、工艺或销售的需要,但在较长时期内不能进入周转,且预计销售净价低于其成本的存货。

死库存存货:指该存货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或原为客户定制剩余产品,或者虽然实物形态良好,但由于设计方案变更、计划或工艺变更等原因,无法实现再销售或在公司内部调剂使用,且预计售价远低于其成本的存货。

以生产保险为目的而必须库存的零部件即事故备件属于正常周转备件,但必须单独列示说明。事故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情况(1-2个大修周期内)不会损坏或磨损很少,但偶尔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事故可造成设备停机,并带来生产重大损失的备件;

(二)发生事故后采取应急措施和进行修复都很困难,零部件修复和再制造需很长时间,交货期半年以上。

(三)使用部位关键,价值较高的备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存货管理,避免形成不良存货,一旦产生不良存货,应及时分析其形成原因,拟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不良存货库存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结合每年的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存货占用和死库存、积压存货的利库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存货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存货的日常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以真实的经济业务进行存货核算,进行核算的凭据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三条 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消耗等实物转移参照公司有关专业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据实进行相应的核算,并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成本等的确认,确保账实相符。

财务在进行存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消耗等实物转移核算时,必须以原始单据(发票、出、入库单等)做为附件,不能单凭业务部门提供的收、发、存报表为依据进行核算,原始单据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并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及管理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部,办理委托加工事项时,必须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二)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库,由计划部门根据ERP中所设BOM及委托加工量计算出各材料的需求量后,由采购部门人员到仓库办理材料出库手续。公司必须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并据此在BOM中体现,领料时按定额发料。

(三)委托加工完成交货,原则上应按批结算,如连续批量加工,应定期结转。具体结转方法:

1、按交货计量单位与单位消耗定额比较,超定额消耗的部分,按合同规定条款处理;

2、交货时,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交验合格凭证后,仓库才能予以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3、加工价格的确定,委托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与工厂有关外协价格领导小组协商,未经财务中心会签,一旦造成损失由委托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采购部门应按月分别统计各委托加工商的材料结余,并及时上交财务中心委外会计进行账务的核对;

第十五条 在制产品的核算及管理

(一)车间在产品由各车间归口管理,车间生产领料原则上不得多于三天的生产量;

(二)在制品按品种、规格分类后在车间工作地有序整齐码放;

(三)对未使用完成的物料,应每周集中按生产订单完成退料至仓库;

(四)在每月轧账日,必须将已完工产品在ERP中办理入库,对未完工产品,需统计出各在产品的未完工状态,并按生产订单行号所对应的产品统计出各材料结存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管理,统一按公司关于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存货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存货入库前必须严格按照验收程序、验收规则进行计量、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入库。进行抽样验收的,还应及时识别和尽可能减少抽样风险。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入库的存货及时进行ERP账务处理,详细进行账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编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项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存货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存货出入库应及时登记入账;对于生产用剩存货应及时在月末结账前办理退库手续,对于车间已领未用、下月需要继续使用的材料,可以采用“假退库”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出、入库的账务管理,达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出入库单据为库房的原始单据,库房必须见单出入库,仓储各环节必须保证ERP系统24小时录入制,即在业务发生后24小时内,仓储人员必须将ERP系统外的入库申请单、请领单等以出入库单据的形式在ERP系统完成录入。

仓库的出入库单据必须先按单据、再按单据号进行整理,并每周将财务联上交财务中心,其最后轧账日的单据必须于次日17:00前送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会计必须及时对单据与账务进行核对审核,月末统一完成账务处理后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存档管理。

第五章 存货盘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货盘点,统一采用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指对存货项目设臵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品名规格设臵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日常盘点及月度存货盘点或抽盘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存货盘库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月度、季度、年度盘点时,财务人员必须参与监盘。对一些金额较大且需通过专门方法确认计量的存货盘点,必须组织专业部门或聘请专门机构进行盘点,并出具明确完整的盘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货盘库的内容:

(一)在存货账上反映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委托代销物资、研发物资等。包括代保管物资和备品备件以领代耗办理假退库的物资。

(二)不在存货账上反映、已进成本的已领代耗物资。 第二十四条 存货盘库方式

(一)盘点分为日常盘点和定期盘点,并且日常盘点与定期盘点要相结合。各单位应根据存货的实物现状、价值大小、不同类型等,建立存货的盘点制度,日常盘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半年度、年度盘点由公司组织,盘点实物管理部门为存货保管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实物盘点全过程,在盘点时必须以实物逐一对应账进行盘点,而不能只以账盘实物。

(二)对备品备件等以领代耗办理假退库的物资盘点,由财务中心牵头,实物所在单位进行实物盘点,财务中心对照库存明细项目进行核对和审查。

(三)对已进入成本费用的已领代耗物资,由实物所在单位进行盘点,对已领代耗物资实物进行逐一清点,并对应统计台账,将盘点结果在《盘点明细表》和《盘点汇总表》中进行反映。

(四)对研发物资,由研发部门建立研发物资台账,按月做好自盘点工作,盘点时需对研发物资实物逐一清点,并对应统计台账,将盘点结果在《盘点明细表》和《盘点汇总表》中进行反映。

第二十五条 对存货实物库龄的填列:各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对所管理和盘点的存货实物库龄进行认真的填报。

第二十六条 效用状况的判定:各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对所管理和盘点的存货效用状况进行准确的判定,并分为正常周转存货、积压存货、死库存存货三类。对形成积压、死库存的存货要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盘点要求

(一)日常盘点、月度盘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建立盘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账实相符。

(二)半年度、年度盘点由公司统一组织,各实物部门在盘点基准日后五日内将《存货盘点明细表》和《存货盘点汇总表》上报财务部门,各单位必须准确无误的填报《存货盘点明细表》和《存货盘点汇总表》上所有事项。不在存货账上反映、已进成本的已领代耗物资、在产品、研发物资《盘点明细表》、《盘点汇总表》要单独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三)各单位盘点结束后必须由所在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形成完整的盘点情况说明书。盘点情况说明书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盘点时间、地点和盘点方式。

2、参与盘点的部门和人员。

3、按存货财务核算大类和存货效用分类列示的盘点汇总表。

4、盘点差异的形成原因及拟处臵意见或建议。

5、不良存货入库时间,形成原因及拟处臵意见或建议。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公司存货须账实相符,对盘点出现的差异必须说明原因,若人为原因造成的实物短缺、毁损等,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按司法程序处理。对形成积压、死库存也必须说明原因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盘点中实物与账面出现差异时,将盘点情况说明书和差异汇总表的书面资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上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汇总、审查、核实后,做出相应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存在重大差异及非正常差异的,还必须形成专题报告,经其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公司审计部门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各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物管理、盘点的负责人和库房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存货盘点档案、资料的保存:每次存货盘点原始资料、明细表、汇总表及说明等档案、资料由实物管理部门按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同时,将签字、加盖公章的汇总表、盘点说明等纸质材料及盘点明细表电子文档报财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章 存货报废管理

第三十条 待报废存货是指该存货已经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和销售价值,或者虽然实物形态良好,但由于设计变更或设备改型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或对外转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存货的日常管理及存货盘查中发现需报废的存货时,应形成专题报告报公司仓储管理部申请进行实物鉴定。公司财务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相关实物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鉴定小组进行实物鉴定,并出具实物技术鉴定意见,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由仓储管理部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经公司实物主管领导和公司财务总监签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当申请报废金额较大时,还应经总裁批准,若申请报废金额巨大时,应提请董事会通过。申请实物报废的单位接到报废批复后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及实物处理。

专题报告的内容包括需报废存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报废原因,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所有待报废存货必须通过“不良资产实物技术鉴定小组”(下称鉴定小组)鉴定核实,并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存货报废鉴定小组成员单位有仓储管理部、财务中心、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实物部门等组成。

实物技术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必须有鉴定实物的名称、数量、鉴定方法、鉴定结果和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定人员所在单位的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报废后的存货实物必须与正常库存分开,不得影响正常库存的管理,报废后的存货由行政部负责联系回收单位,商议价格,由行政、财务、仓库人员完成报废物资的清理工作。变卖实物后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对进行了账务核销处理,但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存货,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档案并进行专门的管理,进行及时的处理,确保后期残值足额入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对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公司还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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