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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9: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犯罪得到较好的控制,但 21 世纪青少年犯罪仍然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风向标。本文集于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内容,从我国青少年犯罪法律的形成及完善入手,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揭示我国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对青少年犯罪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提出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四点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刑法 青少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法 犯罪论原理

青少年是一个充满活力,朝气蓬勃,最富有梦想的群体。它使人们浮想联翩:什么上天鹏程万里,探索太空美景;什么潜海入底,勇于捉拿蛟龙;什么入地敢于指点阎王大帝等等。

回到真切的现实,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则关系到千家万户家庭的幸福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关系到老一辈创造的事业由什么人接班的问题,自然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大业未来之兴衰。

2013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参加“实现中国梦,青春勇担当”主题团日活动,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强调:“青年最富有朝、最富有梦想,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他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是我们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终将在广大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他强调:“广大青年要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上,永远紧跟党,高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知识更新的紧迫感,如饥似渴学习,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

力;勇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上下求索、开拓进取,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始终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生活情趣,努力使自己成为祖国建设的有用之才栋梁之材。

总体上看,我国的青少年,艰苦奋斗,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后备军和“中国梦”的实践者。然而,由于青少年是一个占人口比例庞大的社会特殊群体,他 (她) 们在成长过程之中,辨别是非能力薄弱,存在着对外界不良影响与诱惑难以抵挡的幼稚性。因此,青少年之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乃成为一个国际化的沉重话题。有人将青少年犯罪问题列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个世界性难以治理的公害。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法律的形成及完善

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青少年犯罪,只占全部犯罪的百分之二十几;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则一跃而上升为犯罪的绝对多数,有的地区,甚至高达 70—80%,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全国人民异常关注的问题。为此,党中央1979 年发布了第 58号文件—《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产生并逐步完善。

我国的司法改革,少年司法经常是充当了一种开拓者的角色。一些人道、科学、富有成效的做法,常常是首先作为一种例外 (超出法律规范之外),由少年司法所创造,并予以实践,然后再从例外之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上升为理论或原则,进而推广到整体的司法改革之中去。例如,国外的缓刑制度、不定期刑制度、恢复性司法„等等,都是如此发展起来的。在国内,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我们所建立的少年法庭和所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在 2012年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它们不仅填补了我国司法与立法的空白,而且用法律形式将在实践中创造的少年司法成果固定下来。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并结合少年法庭的实践探索,在总结少年法庭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

罪的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55条)这样的规定,首先是由于在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中所发现青少年犯罪是由于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与补充,积累经验,然后将其上升为理论或原则,再推广到我国的司法改革之中去,并逐步予以完善。最后,在制定法律时,更将其上升为法律条文。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设立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遵循了这样的规律。该法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中所规定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 44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 45条)以及“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 48 条)这些都是经过了上述开展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总结经验、理论提升、司法改革予以推广到最后形成法律条文的过程。新《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人办理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讯问未成年人时) 合适成年到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其中,许多都是在司法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并且从不完善到完

善,最后在条件成熟的状况下,制定法律将其固定下来的。

总而言之,我国制定的两部全国性的青少年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在实践中创建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方针、政策,以及组织机构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等等,都加以确认和明确规定,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更为少年法庭及其特殊审判制度在全国迅速建立和推广提供了重要的国内法依据。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的主体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比例;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高于城镇;从犯罪年龄上看,青少年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近几年多为14-16周岁的青少年,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杀人、强奸、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由于青少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多为从犯。

2.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

3.从危害结果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青少年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一是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判断能力薄弱的时期。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特点看,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看,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二是及时防治原则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生活心理尚未成就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及时做好防治工作,能够有效制止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

三是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

四是科学性原则就是依据以往成功的经验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犯罪青少年普遍厌学,经常逃学,辍学后无业可就,游荡社会,把看录像、进舞厅、打台球、玩游戏做为生活的主要内容,加之文化程度低,是非标准不清,把心狠手辣,杀害无辜的人当英雄,把冒险作案当勇敢,把哥们儿义气当友情,把结帮成伙当靠山。

2.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违法青少年普遍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的虽然知道是犯罪行为,也自认为年龄小,不会受到惩处。

3.头脑简单、缺乏自控能力。青少年缺乏判断力、控制力,逞强好胜,感情易冲动,办事不计后果。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1)社会上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对青少年犯罪具有刺激暗示和纵容作用。社会上腐败现象、不正之风,诸如贪污受贿、要官买官、吃喝索要等,虽经多次整顿和查处,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某些单位和地区甚至愈演愈烈。这些腐化

堕落行为使一些潜在的犯罪人受到某种暗示,就变成了现实的犯罪人,对犯罪的恶性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文化垃圾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当前由于社会诸多因素影响,“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依然存在,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具有极大腐蚀作用。不健康的书刊、报纸、影视既是精神毒品的载体,又是精神毒品的传播媒介。它们刊载、播放淫秽黄色内容的精神产品和宣扬享乐等生活方式,由于青少年性心理发育不完善,往往诱发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流动性加大,社会控制能力相对弱化。新的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并不完善,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控制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新的有效的犯罪控制手段尚未健全完善起来,因此,社会控制手段的削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第三产业中旅馆、餐厅、舞厅和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迅速发展,他们中有的单位只重经济效益,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抓管理,漏洞很多,使一些青少年乘虚而入,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窝赃等犯罪活动。

2.家庭的不良影响

(1)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教对子女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子不教,父之过”。教育好子女,将其抚养成人是父母的责任,当前,青少年犯罪较为普遍的存在着家教乏力,或家教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市场经济大潮下,有些人忙忙碌碌,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如何赚钱上,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放松了对孩子的管教,缺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放任孩子不良生活习惯的养成,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甚至遗憾终生。 (2)家庭残缺不全,是构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近年来,人们思想意识发生着变化,夫妻离婚、分居情况急剧上升,这些情况造成对家庭完整性、稳定性的破坏,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成青少年犯罪。司法实践证明,残缺不全型家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正常普通家庭青少年犯罪的二倍。

3.学校教育缺陷的不良影响

(1)学校教育体制不甚完善。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基地。绝大多数青少年都要经过学校教育,然后踏入社会,学校教育是青少年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多年来,学校教育难以走出应试教育的路子,片面追求升学率,并将学生升学的高低,作为

测试老师的依据,导致老师对学习好的重点培养、照顾,而对“差生”缺少关心,甚至被认为“包袱”。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缺乏生活经验,没有经受挫折的青少年来说容易发生心理、行为危机,形成人格缺陷,在一些违法犯罪诱因的引导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缺乏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应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思想品德教育应放在首位。但目前,学校普遍重文化教育,思想教育也有,但不系统、不科学、缺乏吸引力,忽视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法制教育也基本流于形式,使学生在合法与非法、犯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界限不清,思想模糊。许多青少年盗窃抢劫犯罪几乎全部是为玩而偷,为乐而抢,并未真正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

4.违法青少年接茬教育工作不落实

由国家预防、群众预防和专门预防三部分组成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缺乏组织性、系统性、网络化,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正规化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如对刑释、解教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司法机关和基层组织之间接茬衔接不够,缺乏密切联系。有的刑释、解教人员释放后,将释放证明拿在自己手中,不到所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派出所也接不到司法部门有关通知,使这部分人成为“黑人”,也无法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控、帮教,造成力量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使一部分违法青少年回到社会后管理失控,而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甚至二进宫、三进宫。

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要将青少年犯罪问题放到整个社会中去观察、分析。如果以青少年犯罪问题为中心,辐射出去,进行考察,则涉及到家庭教育、学校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社会教育等等。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有针对性地从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角度去进行研究。因而必须从现实出发,探讨如何加强家庭教育、怎样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水平。而在物质并不匮乏的今天,家长对孩子教育所付出的,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满足于物质供养和严格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要拿出时间和精力来陪伴、引导,让孩子在诱惑重重、歧路条条的成长之旅上不要迷失方向,走上岔道。如何加强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和人身安全教育,很值得

我们在以往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认真地加以总结,进一步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并为教师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传授教育方法等等。社会教育怎样才能转化为现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保障国家长治久安重要保证。青少年犯罪问题,历来被党和国家高度重视。1992年7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11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治安预防专门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要把预防工作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真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摆到突出位置,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完备的运行体系,制定联系会议制度,把工作抓实、抓细、抓透。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坏的影响,甚至会起示范作用。因此要着眼长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击犯罪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方式,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神圣职责,新形势下,要努力提高破案率,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其在犯罪面前望而却步,不敢越雷池半步。要下大力气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制黄、贩黄、制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从严从重惩处那些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分子,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协调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在社会教育方面,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倡导主文化,弘扬主旋律的同时,对各种腐朽思想文化进行猛烈的批判。加强普法教育,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广泛、深入、扎实的普法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守法观念。在学校教育方面,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创造美好的育人环境。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职责,必须走依法治校道路。学校内要建立法制学堂,学校属地派出所所长或具有较高法律知识的民

警兼任副校长、辅导员,针对青少年心理特点,充分利用故事启发,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促进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教学方针办学,坚决扭转重智轻德的不良倾向,提高教育队伍素质,增强责任感,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责任。在家庭教育方面,首先要提高家庭结构素质,维护家庭结构健全,防止出现家庭成员不规行为造成家庭危机而妨碍青少年身心正常发展。其次,家长要以身作则,不仅要承担养育子女的义务,更要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仅仅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父母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注重言传身教,在行为上成为孩子的表率,培养孩子健康向上的人格,使孩子从小知善恶,通情理,养成良好的习惯,为做人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教育孩子上,只有社会、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密切配合、相互督促、环环相扣,才能确保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打防结合,做好青少年工作。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青少年群体中不良行为的产生及发展趋势,加强综合分析和对策研究,力争把青少年犯罪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对青少年犯罪分子,该惩办的一定惩办,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警戒作用;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禁“黄、赌、毒、娼”等丑恶社会现象,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加强文化管理,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和“助学岗”活动,结合社区、派出所改革,大力整顿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状况,为青少年创造认真学习、茁壮成长的良好环境;与司法部门建立协作通报制度,以便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管理控制工作,使辖区违法犯罪人员底数清、情况明,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工作,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解决其实际困难,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参考文献:

①关庆丰.习近平: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EB/OL].[2013-05-05]。 ②诸葛平.中国法律年鉴(2011)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 ③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④陈逸仁.《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⑤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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